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零星维修施工项目一标段总院外科楼、急诊楼、传染楼、门诊楼、科研楼、口腔楼含院区施工单位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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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5090000066056 发布时间:2020-05-09 文档页数:40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零星维修施工项目一标段总院外科楼、急诊楼、传染楼、门诊楼、科研楼、口腔楼含院区施工单位招标项目

项目需求

零星维修施工单位招标要求

 

一、招标项目概况

拟招标 1 家施工单位分别承担医院 30 万元以下小型装修改造工程及零星维修工程,金额

从几百元至 30 万元以内不等。二、施工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医院单项预算价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土建、结构、防水、水暖电、路面、油漆粉刷、装饰、装修、门窗、弱电、空调(管道、更换、制做、安装等)、搬家派工、清淤、垃圾清理、外运等,零星工程的维修、维护、装修改造工程,具体以每次维修派工单内容为准。

三、项目预算: 500 万元/3 年,项目成交后据实结算。

四、服务期限:3 年(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 ,合同一年一签。五、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项目地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外科楼、传染楼、科研楼、门诊楼、口腔楼(含院区)、急诊综合楼。

七、项目要求

(一)施工分配方式

根据医院工程管理部门下达的派工单,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工程项目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零星维修工程分配方式(暂行)》进行分配。

(二)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材料使用要求

工程验收标准: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合格以上。

工程材料要求:施工前需提供样品报医院工程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选定,确认后方可使用。所选购的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且满足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三)服务要求

  • 工作要求

因工作环境特殊,必须服从医院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零星维修工

 

 

程管理制度》、《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施工单位处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密切配合医院后勤管理处及工程管理部门基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除负责维修施工外,还必须负责免费编制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结算书,各项目须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 人员要求

中标人需在医院建立维修项目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须配备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施工人员及各专业技术工人。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医院有权向中标人提出撤换。中标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医院不予接受,则中标人必须在 7 天内无条件撤换。

  •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过程要做好工程范围的安全防护措施,设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和施工的防火安全,出现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维修单位负责。

(四)其他要求

  1. 抢修应急类项目,必须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2. 一般性小型零星维修工程项目,需在 3 日内提交维修改造方案(含具体做法,必要项目提供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获批后方可施工。
  3. 严格按医院的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做好施工前期、施工中期和施工后期的影像资料的记录,按要求做好工程验收、工程量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
  4. 中标人必须配合医院物业公司的管理,及时清理维修、施工等建筑垃圾,不对医院人员、物品及环境产生污染。
  5. 质保期内若需要返修的,维修单位在接到医院工程管理部门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及时无

条件返修,若超过 24 小时未按期返修的,医院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所产生的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 维修单位需自行或主动与医院各科室等相关部门沟通,并及时将沟通结果及施工进度反馈给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
  2. 现场施工人员需自行购买保险,相关用工风险、法律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五)结算要求及付款方式

  1. 结算要求:中标单位按医院财务相关要求,做好每一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结算书的编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结算书按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列出工程量清单。每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中标人需在一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书报医院工程管理部门。
  2. 付款方式:最终以审计定案金额为依据,全额支付。

(六)履约保证金及质保服务

  •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之前,中标单位各自缴纳 1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过程中,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根据整改通知书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违约金,中标人需在 7 个工作日内不足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一年后,所施工工程质保期满后 3 个月内无息退还。
  • 质保服务:本项目不扣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中标单位不履行保修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
  • 防水工程质保期 5 年;
  • 电气管线、上线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质保期 2 年;
  • 供热及供冷设施设备质保期为 2 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 室外上下水和道路市政公用工程质保期 2 年;
  • 照明光源、门窗锁具、小五金等低值易耗品保修期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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