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南财采〔202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对2020-2022年度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人民币)中20~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施工定点服务单位进行招标。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社会团体等承担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为20~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施工定点服务单位的服务期从定点服务单位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签订定点协议之日起两年。
二、采购需求
B分标:确定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社会团体等承担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为20~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园林绿化)定点施工单位10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为发展扶植小微企业,选取不少于5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服务期限为自定点协议签订之日2年。
三、评标办法及投标报价
1.采用综合评分法,对资格审查、符合性鉴定均合格,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选定中标人。
2.投标报价:由于项目的预算控制价是经过业主单位造价部门编制并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项目的预算控制价严格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要结合业主项目的特点及自身技术水平、成本、按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按下浮系数进行报价。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定点管理服务期
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分别与各中标定点单位签订《2020年-2020年度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定点合同》,定点管理服务期为从中标定点服务单位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签订定点协议之日起两年。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为本次定点服务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单位。
(一)定点采购委托
项目业主单位在选取定点服务单位前,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类别填报《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服务申请表》,附政府采购批文或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报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审核确定为定点采购后,按照系统随机抽取和兼顾的原则,由项目业主单位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共同按照定点库管理办法从相应类别定点服务单位名录中抽取服务单位。
(二)项目业主单位与定点服务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价:
所有入围定点的服务单位的下浮系数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合同签订的中标平均下浮系数。
工程项目合同价为按施工期间现行相关计价规范执行并经审定的项目服务费用乘以(1-中标平均下浮系数)。
(三)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按照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个分标投标人必须配备至少一套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四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配备以上人员均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在岗人员,且专职安全员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承诺书的不予签订合同协议书。另A、B分标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信息。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人员名单,人员名单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须报经项目业主同意。
定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月必须驻点不得少于20天,施工项目的安全员证、质检员证、施工员证、材料员证需复印给项目业主。
七、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
备注:A、B分标入围的定点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办妥广西住建厅规定的诚信库入库手续,方可签订定点合同;
1.项目《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标确认函》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定点施工单位须与项目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定点施工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定点施工项目委托;定点施工单位须在与项目业主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天内施工入场。
2.定点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全部转包第三方施工,或将主体、关键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施工。
3.定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时应及时上报;
4.定点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5.定点施工单位施工进场后不得无故停工;
6.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定点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要求及时整改;
7.项目竣工验收后,定点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8.定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开展工作,投入足够的、合格的人员保证项目进度、质量;
9.定点施工单位在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该项目班子人员配备,不得未经项目业主批准就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班子人员作局部调整,须征得项目业主的同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
10.定点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并不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1.定点施工单位须执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期实施的定点管理等相关规定。
九、定点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其情节严重情况由项目业主组织牵头参建各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进行审定后,给予扣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诚信记录、暂停委托服务、合同期内终止委托服务及禁止其三年内参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等处罚:
1)定点施工单位在承接定点施工项目时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的,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则不足部分从其承接的定点施工项目的工程款扣除,并暂停其三个月的委托服务。
2)因定点施工单位的原因,定点施工单位未在项目定点中标确认函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的,扣该定点施工单位50%的履约保证金;
3)定点单位无故拒绝委托的,扣除定点单位50%的履约保证金,无故拒绝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定点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2、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天内未入场施工;3、进场后无故停工;
4)定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未及时上报,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中标施工单位未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扣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5)定点施工单位未经项目业主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人员的,扣其50%的履约保证金,并暂停其三个月的委托服务。
6)定点施工单位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扣其50%的履约保证金,并暂停其三个月的委托服务;
7)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定点施工单位未按项目业主要求及时整改,扣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停其三个月的委托服务。
8)定点施工单位出现无故拒绝定点施工项目委托的,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组织财政、评审、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认定拒绝理由不成立的,第一次拒绝定点施工项目委托的,列入不诚信记录;出现二次拒绝定点施工项目委托的,自拒绝之日起暂停其半年的委托服务,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并上缴国库,并列入不诚信记录;出现三次的,合同期内终止委托服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列入不诚信记录,且三年内不得参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注:
1.定点施工单位出现罚没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其应在收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其履约保证金的款项,否则将暂停其参与定点项目抽取的资格直至其补充完履约保证金。
2.如本款约定与实际实施的定点管理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定点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十、定点服务违约管理
如发生违约纠纷时则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参建各方等各部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进行审定。
十一、定点服务期评价管理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每年对定点施工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细则另行制定),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视考评情况采取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