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网络专线租赁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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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6280000083049 发布时间:2020-06-28 文档页数:78页 所需下载券:10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网络专线租赁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1. 项目说明

  • 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 本项目共分为 3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 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

2. 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第一包服务要求

  • 2.1项目概况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网三级网络线路是链接各区市院的重要途径,因此工作网必须要是一个高带宽、高可靠、高性能的、满足未来工作需求的网络。

  • 2.2项目服务范围及内容
  • 2.2.1市院至分院和派驻机构工作网互联线路

    链路

    编号

    链路名称

    两端地址

    带宽

     

    1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 2 号

     

    1000M

     

    2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青岛鞍山二路 48 号

    1000M

     

    3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305 号

    1000M

     

    4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0 号

    1000M

     

    5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195 号

    1000M

     

    6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 190 号

    1000M

     

    7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胶州市北京路东首

    1000M

     

    8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即墨市振华街 148 号

    1000M

     

    9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莱西市威海东路 59 号

    1000M

     

    10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平度市青岛路 101 号

    1000M

    11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城阳区青岛监狱

    100M

    12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即墨普东看守所

    100M

    13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莱西北墅监狱

    100M

    14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崂山区检察官分院

    100M

    • 2.2.2互联网线路
    • 链路编号

       

      链路名称

       

      地址

       

      带宽

      1

      互联网线路

      青岛市银川东路12号

      100M

      2

      互联网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12号

      100M

      • 2.2.3至监狱视频专线

        链路

        编号

        链路名称

        两端地址

        带宽

         

        1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城阳区青岛监狱

         

        100M

         

        2

         

        互联专线

         

        青岛市银川东路 12 号

         

        莱西北墅监狱

        100M

2.3技术要求

2.3.1工作网至分院和派驻机构互联专线、至监狱视频专线

2.3.1.1使用IP传送承载技术,实现多业务承载,提供2层VPN业务,可根据需求提供

3层VPN业务,满足大带宽需求,平滑升速,对于承载以太业务具有QoS分级等功能;

2.3.1.2业务安全性&网络保护方案完善,提供链路保护&节点保护等,具有电信级保护倒换能力。在网络链路和节点故障的情况下,能迅速启动保护切换,保障业务安全;

2.3.1.3信息保密性好,UTN 网络建立端到端的二层仿真通道,基于 PW/LSP 管道承载,

PW/LSP 管道对信息完全隔离,业务在 UTN 网络上实现了完全透明转发,对于信息安全性可以较好的保护;

2.3.1.4中心端要求具备双环路保护的传输设备直接接入,局端具备冗余的环网备份机制。高 QOS,保护倒换时间<50ms;

2.3.1.5单条专线可用率≥99.90%,单条专线误码率≤10E-7,单条专线故障率≤1 次/4 个月;

2.3.1.6供应商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电路畅通;

2.3.2互联网专线

互联网专线的接入设备、线路维护由供应商全程维护,包括汇聚、接入设备投入、光纤入户等。

2.3.2.1IP 包传输往返时延:往返时延平均值≤200 毫秒(IP 包传输往返时延指从一个平均包长的 IP 包的最后一个比特进入因特网业务接入点(A 点),到达对端的业务接入点(B 点),再返回进入时的接入点(A 点) 止的时间)

2.3.2.2IP 包时延变化:时延变化平均值≤80 毫秒(IP 包时延变化指在一段测量时间间隔内,IP 包最大传输时延与 IP 包最小传输时延的差值。)

2.3.2.3IP 包丢失率:包丢失率平均值≤0.2%(IP 包丢失率指 IP 包在两点间传输时丢失的概率。)

2.3.2.4IP 业务可用性:IP 业务可用性≥99.9(IP 业务可用性指用户能够使用 IP 业务的时间与 IP 业务全部工作时间之比。在连续 5 分钟内,如果一个 IP 网络所提供业务的丢包率≤75%,则认为该时间段是可用的,否则是不可用的)。

2.4项目实施要求

2.4.1供应商应在实施前了解所有设备接口情况,协商和交流相关配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2.4.2供应商负责项目所需一切设备、材料、工具、辅料及其他物品,组织相关项目的施工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使用软件、测试服务器、取电等,由供应商自行解决, 但需满足项目工期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设备在用电,防雷等方面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4.3供应商应保证线路按照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的顺序和时间开通到位,线路开通时间不超过合同正式签订后 10 日,供应商可提供更快的工期。

2.4.4供应商应配合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2.4.5供应商应在项目完成时将系统有关技术文件等文档统一交给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技术人员,并告知其中的关键部分和注意事项。

2.4.5 线路开通时间以所成交包中的最后一条线路对应的网络调试通过时间为准。

2.5售后服务要求

2.5.1故障响应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提供 7×24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故障申告服务;供应商应具备应急通信的能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线路阻断,供应商应在短期内采用应急手段恢复通信。

(2)客户在使用租用线路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可选择就近向供应商各市子公司申告,供应商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提供市级、县市区级的技术人员服务电话,建立“首问负责制”,不能推诿扯皮。

(3)供应商应配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所租赁线路传输故障的诊断和排除。

(4)供应商承诺对线路故障申告响应时间小于 15 分钟,故障恢复时间一般小于 1

小时,最长不超过 4 小时。

(5)当线路故障处理完毕后,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故障报告。

(6)供应商要制定并提供完善的紧急故障处理流程及应急方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快速故障处理,缩短故障处理时限。

2.5.2日常线路运维要求

(1)供应商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线路质量要求,保证系统租用线路的畅通。

(2)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3)供应商应对系统线路通信质量提供长期、不间断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告知用户。

(4)供应商每季度对机房末端设备及线路进行巡检,并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网络线路的运行质量分析报告,提出网络优化建议。

(5)供应商如需中断用户线路,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经协商同意后实施,并不能影响用户的正常业务。

2.5.3其他服务维护保证

(1)待网络建设完毕后,供应商将对相应的线路、设备进行特殊标记,以保证客户相关维护资料的准确性;建立详细、完备的线路资料档案和网络运行档案,并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合同服务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线路迁移服务,迁移前应制定详细的线路迁移方案,迁移后保证所有设备的可用性,确保系统如期正常运行。

(3)合同服务期内,用户如因业务原因需要增加或者扩容线路时,应按照合同内相应线路的费用进行租赁,如因业务原因需撤销某条线路,用户撤销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供应商,该线路费用从撤销后的下个月开始免除。

(4)未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系统线路和业务的各种参数、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包服务要求

2.1项目概述:根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网络方案》设计标准,青岛市 10 个基层检察院的 2 条(每点位 1 条 10M+1 条 90M)主用传输线路需更换,及 2 个监狱 100M 线路的新建,并由新供应商提供所需交换机及路由器,实现市内所有检察院的网络接入, 本项目共需租赁光纤线路 22 条、11 台路由器和 11 台交换机。

2.1.110 个基层检察院及 2 个监狱点位明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1

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市南区德县路 2 号

2

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市北区鞍山二路 48 号

3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李沧区金水路 1305 号

4

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崂山区科大支路 57 号

5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城阳区正阳路 195 号

6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黄岛区香江路 715 号

7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胶州市北京东路 228 号

8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即墨区振华街 148 号

9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莱西市威海东路 59 号

10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平度市青岛路 101 号

11

城阳监狱

城阳惜福镇

12

莱西北墅监狱

莱西北墅

2.1.2投标人应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为重要集团客户,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并为招标人提供各类业务的服务;

2.1.3投标人应为采购人组建专门团队,专门负责采购人本项目所有业务的开通、调试、维护和故障修复工作,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上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采购人提出的业务问题;

2.1.4所有业务速率均应全部按要求提供,业务服务期内保证稳定运行,全网运行效率 100%;

2.1.5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报价应包含满足本项目需求各业务产品的建设、安装、调试、运维、保障,中标后不得另行增加费用。

2.1.6一站式客户服务体系:

(1)投标人应提供专属的 7×24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故障申告服务。投标人承诺

申告响应时间小于 15 分钟,故障恢复时间一般小于 1 小时,最长不超过 4 小时;

(2)投标人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投标人应在采购人及青岛市各区市分支机构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的维护能力,维护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维护工作经验。

2.2业务要求:

2.2.1 传输线路: 数量 22 条。10M 10 条,90M 10 条,100M 2 条.

(1)投标人需提供招标人要求的端到端之间的PTN 传输线路业务,采用全光纤接入, 要求符合 G.652 单模标准。线路租用期内免费提供设备维保服务及该项目实施的所有辅材。

(2)投标人提供的传输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可靠性,传输设备支持 MPLS 环网保护, 多点故障保护,支持误码倒换。

(3)传输线路符合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电路质量要求,单条线 路的年可用率不小于 99.9%,端到端线路 24 小时丢包率需<0.1%,网络时延≤50ms,误码性能不低于 ITU-T G.826 建议的要求。

(4)为保证业务的稳定性,本次线路供应商应采用静态隧道技术,传输网自愈时间≤ 50ms,

(5)接入设备必须具备网管和监控功能,提供 7×24 小时实时监控。投标人需提供具体的故障报警及应急处理方案。

(6)具有《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须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3路由器及交换机要求:

 

  • 项目实施要求
    • 供应商应在实施前了解所有设备接口情况,协商和交流相关配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 供应商负责项目所需一切设备、材料、工具、辅料及其他物品,组织相关项目的施工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使用软件、测试服务器、取电等,由供应商自行解决, 但需满足项目工期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设备在用电,防雷等方面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供应商应保证线路按照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的顺序和时间开通到位,线路开通时间不超过合同正式签订后 10日,供应商可提供更快的工期。
    • 供应商应配合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 供应商应在项目完成时将系统有关技术文件等文档统一交给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技术人员,并告知其中的关键部分和注意事项。

2.4.5 线路开通时间以所成交包中的最后一条线路对应的网络调试通过时间为准。

  • 售后服务要求
    • 故障响应服务要求
  • 供应商应提供 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故障申告服务;供应商应具备应急通信的能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线路阻断,供应商应在短期内采用应急手段恢复通信。
  • 客户在使用租用线路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可选择就近向供应商各市子公司申告,供应商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提供市级、县市区级的技术人员服务电话,建立“首问负责制”,不能推诿扯皮。
  • 供应商应配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所租赁线路传输故障的诊断和排除。
  • 供应商承诺对线路故障申告响应时间小于 15分钟,故障恢复时间一般小于 1

小时,最长不超过 4 小时。

  • 当线路故障处理完毕后,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故障报告。
  • 供应商要制定并提供完善的紧急故障处理流程及应急方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快速故障处理,缩短故障处理时限。

 

  • 日常线路运维要求
  • 供应商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线路质量要求,保证系统租用线路的畅通。
  • 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 供应商应对系统线路通信质量提供长期、不间断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告知用户。
  • 供应商每季度对机房末端设备及线路进行巡检,并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网络线路的运行质量分析报告,提出网络优化建议。
  • 供应商如需中断用户线路,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经协商同意后实施,并不能影响用户的正常业务。
    • 其他服务维护保证
  • 待网络建设完毕后,供应商将对相应的线路、设备进行特殊标记,以保证客户相关维护资料的准确性;建立详细、完备的线路资料档案和网络运行档案,并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 合同服务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线路迁移服务,迁移前应制定详细的线路迁移方案,迁移后保证所有设备的可用性,确保系统如期正常运行。
  • 合同服务期内,用户如因业务原因需要增加或者扩容线路时,应按照合同内相应线路的费用进行租赁,如因业务原因需撤销某条线路,用户撤销前 10个工作日告知供应商,该线路费用从撤销后的下个月开始免除。
  • 未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系统线路和业务的各种参数、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包服务要求

  • 项目概况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三级网络线路是链接各区市院的重要途径,因此网络必须要是一个高带宽、高可靠、高性能的、满足未来升级需求的网络。

  • 项目具体技术要求
    • 总体要求

线路路由安排在具有骨干传输保护措施的系统中;根据线路通道组织情况,将线路

 

放在转接点较少的传输系统中,保证线路的延时最低、可靠性最高。

  • 线路的接入要求
  • 供应商负责把传输通道连接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各区市通信机房,并负责通道的测试、调试工作,及对提供的传输通道及网络设备进行维护;
  • 供应商需提供配套的传输设备,具有可扩展性,满足未来升级需求;
  • 采用全光纤接入;
  • 提供符合现有设备所需接口,具备可扩展性,并满足未来升级需求;
  • 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
  • 线路误码率≤10E-6;
  • 传输时延≤15ms;
  • 采用专用线路,从链路层保证用户数据安全;
  • 项目施工应满足相关通信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选用的连网设备、介质应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及公安部制定的技术规范。
  • 光缆系统要求具有高可靠性、易维护性,物理结构设计要与网络拓扑结构设计相一致,配置灵活、安全可靠、便于管理,光缆入户上架,整齐美观,标识明确。
    • 项目服务范围及内容

      链路

      编号

      链路类型

      链路名称

      两端地址

      带宽

       

      1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 2 号

      10M

      90M

       

      2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青岛鞍山二路 48 号

      10M

      90M

       

      3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305 号

      10M

      90M

       

      4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0 号

      10M

      90M

       

      5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195 号

      10M

      90M

       

      6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 190 号

      10M

      90M

       

      7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胶州市北京路东首

      10M

      90M

       

      8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即墨市振华街 148 号

      10M

      90M

9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莱西市威海东路 59 号

10M

90M

 

10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平度市青岛路 101 号

10M

90M

11

MSTP

电路

青岛市银川东

路 12 号

即墨市普东镇

100M

  • 项目实施要求
    • 供应商应在实施前了解所有设备接口情况,协商和交流相关配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 供应商负责项目所需一切设备、材料、工具、辅料及其他物品,组织相关项目的施工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使用软件、测试服务器、取电等,由供应商自行解决, 但需满足项目工期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设备在用电,防雷等方面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供应商应保证线路按照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的顺序和时间开通到位,线路开通时间不超过合同正式签订后 10日,供应商可提供更快的工期。
    • 供应商应配合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 供应商应在项目完成时将系统有关技术文件等文档统一交给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技术人员,并告知其中的关键部分和注意事项。

2.4.5 线路开通时间以所成交包中的最后一条线路对应的网络调试通过时间为准。

  • 售后服务要求
    • 故障响应服务要求
  • 供应商应提供 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故障申告服务;供应商应具备应急通信的能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线路阻断,供应商应在短期内采用应急手段恢复通信。
  • 客户在使用租用线路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可选择就近向供应商各市子公司申告,供应商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提供市级、县市区级的技术人员服务电话,建立“首问负责制”,不能推诿扯皮。
  • 供应商应配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所租赁线路传输故障的诊断和排除。
  • 供应商承诺对线路故障申告响应时间小于 15分钟,故障恢复时间一般小于 1

小时,最长不超过 4 小时。

  • 当线路故障处理完毕后,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故障报告。
  • 供应商要制定并提供完善的紧急故障处理流程及应急方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快速故障处理,缩短故障处理时限。
    • 日常线路运维要求
  • 供应商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线路质量要求,保证系统租用线路的畅通。
  • 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 供应商应对系统线路通信质量提供长期、不间断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告知用户。
  • 供应商每季度对机房末端设备及线路进行巡检,并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网络线路的运行质量分析报告,提出网络优化建议。
  • 供应商如需中断用户线路,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经协商同意后实施,并不能影响用户的正常业务。
    • 其他服务维护保证
  • 待网络建设完毕后,供应商将对相应的线路、设备进行特殊标记,以保证客户相关维护资料的准确性;建立详细、完备的线路资料档案和网络运行档案,并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 合同服务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线路迁移服务,迁移前应制定详细的线路迁移方案,迁移后保证所有设备的可用性,确保系统如期正常运行。
  • 合同服务期内,用户如因业务原因需要增加或者扩容线路时,应按照合同内相应线路的费用进行租赁,如因业务原因需撤销某条线路,用户撤销前 10个工作日告知供应商,该线路费用从撤销后的下个月开始免除。
  • 未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系统线路和业务的各种参数、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如下:

序号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

备 注

1

 

 

 

2

 

 

 

1. 商务条件

★3.1 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 1 年。

  •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

  • 服务成果验收

服务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 质量保证期
    • 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服务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服务成果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等,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免费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 5天内未能免费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对服务内容中除“★”外的其他条款均可能实质性调整、完善,实质性变动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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