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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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7240000091293 发布时间:2020-07-24 文档页数:39页 所需下载券:10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服务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      采购项目名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2.      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3-11250-GXZS

3.      采购项目实施地点:兴安县

4.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伍仟元整(2565000.00 元),投标报价超过此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5.      服务期限:2020 8 ---2022 7 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意义与目的

一)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意义

社会救助是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兜底性基础作用。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衣食冷暖,是一项保障民生、促进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工作。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 是认真落实 2020 年全国和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是以脱贫攻坚为统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需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 增加救助服务有效供给, 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畅通救助政策“ 最后一公里”。

二)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目的

1、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走访排查全县不低于 50%的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救助对象。

2、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录入方式,  整理、收集、更新、完善兴安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对象资料, 探索建立服务转介共享机制;

3、通过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  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 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4、发掘社区村居资源, 鼓励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群体参与社区改造。

5、主动发现。通过入户走访,  了解困难群众中是否有符合申请低保、特困和临时困难救助而未申请的情况。向困难对象发放政策宣传资料, 宣传社会救助政策, 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三、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

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期限和人员配置要求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期限为 2020 8 ---2022 7 月(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服务期间配备的工作人员不低于 15 人。

五、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内容

1、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宣传服务

2、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救助对象入户摸底排查

3、对社会救助对象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

4、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及相关信息系统维护

六、其他要求

1.      成果交付: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根据兴安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安排,按进度分阶段将  工作材料整理, 按县及乡镇分类归档; 每半年撰写专题报告打印成册呈送至兴安县民政局。

2.      组织验收:每半年由兴安县民政局组织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及效果; 服务期满, 委托第三方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行绩效评估, 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3.      人力资源管理要求: 服务期间配备的人员不低于 15 人( 含项目负责人)。项目应有明确的员工工作守则和职责范围。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应明确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

4.      供应商在实施服务过程中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另做结算。供应商实施项目工作  期间如出现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供应商全部负责, 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5.      实施人员管理要求:项目应有明确的员工工作守则和职责范围。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明确  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

6.      社会救助服务要求:为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救助效率和服务质量,成交供应商  配备的工作人员须派驻到兴安县辖区内的 10 个乡镇进行救助工作, 服务期内每个乡镇至少有 1 工作人员驻扎服务。成交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后 5 个自然日内派驻到 10 个乡镇的工作人员必须到位,否则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如不满足本条采购需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同时报有   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备案, 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七、付款方式

付款周期

付款期限

付款比例( 金额)

第一期

 

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后 20 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

第二期

签订采购合同后 6 个月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

第三期

签订采购合同后 12 个月甲方对乙方项目中期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 经评估、审核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5%

第四期

签订采购合同后 18 个月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

第五期

服务期结束前一个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末期实施情况进行 第三方评估, 经第三方评估、审核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

注: 第三方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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