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和说明
说明:项目需求中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投标无效。
一、技术要求:
1、定点项目概况
(1)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规范对2020年对南宁市道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以标线、标志、护栏为主,信号灯及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抢修维护、调整优化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经南宁市财政局同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6家定点单位,由定点单位负责对2020年对南宁市道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以标线、标志、护栏为主,信号灯及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抢修维护、调整优化等工作。
(2)本项目合同履约期限暂定为1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定点单位签订2020年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维护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合同。本次定点期满后,由采购人报告财政部门将视本次招标项目在开展过程中的履约情况采取重新招标或续签定点合同方式确定2021年度定点供应商。
2、定点采购需求内容
★(1)货物及维护服务需求严格按照附件1《工程技术要求、维护单位工作要求》及附件2《2020-2021年度南宁市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维护项目招标控制价》内容及要求实施。
3、定点采购程序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6家定点单位,定点供应商选取方式为:通过本次招标按综合评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列分别负责各区域工作:1、青秀区(城市快速环路以内区域,含快速环路);2、青秀区(城市快速环路以外区域)和邕宁区;3、兴宁区;4、西乡塘区;5、江南区;6、良庆区。
4、质量保证、安全及其他要求:
★(1)定点供应商的提供的货物及维护服务质量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质量要求,按照(GB5768-2009 )标准要求负责对全部货物进行安装和维护。
★(2)投标人须如实报出2018年1月1日以来企业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因交通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致人死伤的,投标单位的安全员不能作为本次投标的安全员。交通安全事故记录以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投标人应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4)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提供交通标线所需材料的备品备件。
★(5)验收条件及标准:按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及现行行业标准验收。
(6)验收方法及方案:采购人及政府监管部门现场验收。
5、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提高货物及维护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要根据《2020年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维护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合同》的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维护服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及维护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同时,采购单位也需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6、违约责任
定点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财政部门汇报停止该单位定点资格并取消其下一年定点续签资格: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2)中标后弃标、拒签采购协议的;
(3)在本次招标项目在开展维护工作过程中,对维护工作的完成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次数达到二次的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供货物、不履行售后、维护服务承诺,导致甲方不能有效开展实施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维护工作的及相关维护服务的;
(5)在开展实施供货及维护工作过程中,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合法、合理指令不积极响应或者不遵守售后服务、维护服务响应承诺,次数达到3次的;
(6)不按要求报送合同、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7)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实施的;
(8)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二、商务要求:
1、定点采购报价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下浮系数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及自我承受能力按经南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公布的综合单价(详见《2020-2021年度南宁市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维护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下浮系数报价。
★(2)本项目各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下浮系数为其中标实际下浮系数。
★(3)投标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付价,包括但不限于:
★特别说明:经由南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综合单价即为各分项相对应的上限控制价,由供应商在不超过经审定的综合单价(上限控制价)的基础上确定下浮系数。若投标人各分项报价超过上限控制价时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付款方式:
(1)货款以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中标单位投标单价(注: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公布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计算。
(2)按季度支付,货物进场并经采购人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50%,项目安装完成并通过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80%,项目结算并经双方认可后支付剩余款项。
(3)由于中标人原因不及时按要求完成合同款项结算手续的,采购人将不承担预算主管部门收回年度预算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