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调查地块清单
序号 |
项目(地块)名称 |
土地坐落 |
原土地用途 |
规划用途 |
土地面积(亩) |
一、工业用地转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1 |
鄞州区GX02-01-14地块 |
东邻杨木碶路,南邻规划道路,西邻其他地块,北邻科兴路 |
工业用地 |
城镇住宅 |
57.0 |
2 |
佳乐科技周边四家企业(含鄞州区GX02-01-35地块及周边公园绿地) |
东邻规划杨木碶路,南邻沿河绿地,西、北邻甬新河 |
工业用地 |
城镇住宅、公园与绿地 |
115.0 |
3 |
鄞州区GX08-02-08地块 |
东邻规划道路,南邻明珠路,西邻规划道路,北邻明新路 |
工业用地 |
城镇住宅 |
69.2 |
4 |
鄞州区GX08-02-07地块 |
东邻规划道路,南邻明珠路,西邻沧海路,北邻明新路 |
工业用地 |
商务金融 |
50.5 |
5 |
鄞州区GX05-03-32-a地块 |
东邻东外环,南邻江南路,西邻沿山干河,北邻规划河道 |
工业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 |
19.6 |
二、原农用地转住宅用地 |
|||||
1 |
XCL02-02-11a地块 |
东邻规划绿地,南邻永平东路,西邻兴民南路,北邻永昌路 |
农用地 |
城镇住宅 |
84.3 |
2 |
XCL02-03-01F地块 |
东邻兴民南路,南邻永乐东路、西邻望海大道,北邻永平东路 |
农用地 |
城镇住宅(安置房) |
101.9 |
3 |
XCL02-03-06d地块 |
东邻兴民南路,南邻永茂东路,西邻规划绿地,北邻永和东路 |
农用地 |
城镇住宅 |
63.4 |
4 |
XCL02-03-07a地块 |
东邻规划道路,南邻永茂东路,西邻兴民南路,北邻永乐东路 |
农用地 |
城镇住宅 |
161.2 |
5 |
鄞州区GX07-02-14地块 |
东邻渡驾桥江,南邻清逸路,西邻新梅路,北邻晶辉路 |
农用地 |
城镇住宅 |
48.9 |
6 |
鄞州区GX05-03-30地块 |
东邻规划绿地,南邻规划河道,西、北邻其他地块 |
农用地 |
城镇住宅 |
45.4 |
三、原农用地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1 |
XCL02-02-13a地块 |
东邻妙胜路,南邻永平东路,西邻爱登南路,北邻繁星路 |
农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 |
35.2 |
2 |
XCL02-01-16b地块(宁波镇海前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
东邻规划绿地,南邻规划用地,西邻规划用地,北邻静远东路 |
农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6.4 |
3 |
滨江绿带七期(甬新河-剑兰路东侧规划路) |
|
农用地 |
公园与绿地 |
45.0 |
四、原农用地转商服用地 |
|||||
1 |
鄞州区GX03-01-05地块 |
东邻翔云路,南邻万里河,西邻院士路(三官堂大桥),北邻凤竹路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 |
14.5 |
2 |
大东江区块(含鄞州区GX03-01-23地块、鄞州区GX03-01-25地块、鄞州区GX03-01-39地块、鄞州区GX03-02-18地块) |
东邻大东江,南邻万里河,西邻创苑路,北邻甬江大道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 |
56.0 |
东邻大东江,南邻腊梅路,西邻创苑路,北邻万里河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 |
18.6 |
||
东邻大东江,南邻规划河道,西邻创苑路,北邻腊梅路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 |
17.3 |
||
东邻聚贤路,南、西邻其他地块,北邻腊梅路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 |
4.2 |
||
3 |
鄞州区GX07-01-03地块 |
东、南邻大东江,西邻其他地块,北邻星光路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 |
39.8 |
4 |
永昌路以北商业地块(含XCL02-02-12a地块、XCL02-02-14a地块、XCL02-02-15a地块) |
东邻妙胜路,南邻繁星路,西邻爱登南路,北邻永昌路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零售商业 |
50.1 |
东邻妙音路,南邻繁星路,西邻妙胜路,北邻永昌路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零售商业 |
34.0 |
||
东邻妙音路,南邻永平东路,西邻妙胜路,北邻繁星路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零售商业 |
36.4 |
||
5 |
XCL02-03-08h地块 |
东邻爱登南路,南邻永茂东路,西邻规划河道,北邻其他地块 |
农用地 |
商务金融 |
29.8 |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通过本次招标拟对上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年8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1月1日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5)《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2014年5月14日;
(6)《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
(8)《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8号文件,2008年9月2日;
(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1]55号,2011年7月29日;
(10)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8〕7号 ,2018年4月2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3)《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5)《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6)《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
(7)《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
(8)《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1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四、初步调查要求:
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五、具体工作内容要求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采样和布点,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确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地下水采样点位约根据地块详情确定。工业用地每个土壤点位取4个样品送检,农业用地每个点位取3个样品送检。
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调查及采样布点方案编制(描述地块基本信息及历史沿革,合理布设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明确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采样点位确定、调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和审定)、打孔、样品采集、样品检测、报告编制、组织专家评审会。
5.1工业用地转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相关导则及规范,初步调查阶段采样工作量如下(含对照点):单位(个)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土壤最低点位数量 |
地下水最低点位数量 |
1 |
鄞州区GX02-01-14地块 |
25 |
7 |
2 |
佳乐科技周边四家企业(含鄞州区GX02-01-35地块及周边公园绿地) |
49 |
13 |
3 |
鄞州区GX08-02-08地块 |
30 |
9 |
4 |
鄞州区GX08-02-07地块 |
23 |
7 |
5 |
鄞州区GX05-03-32-a地块 |
7 |
4 |
5.2原农用地转住宅用地
根据相关导则及规范,初步调查阶段采样工作量如下(含对照点):单位(个)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土壤最低点位数量 |
地下水最低点位数量 |
1 |
XCL02-02-11a地块 |
10 |
4 |
2 |
XCL02-03-01F地块 |
12 |
5 |
3 |
XCL02-03-06d地块 |
8 |
3 |
4 |
XCL02-03-07a地块 |
18 |
7 |
5 |
鄞州区GX07-02-14地块 |
7 |
4 |
5.3原农用地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相关导则及规范,初步调查阶段采样工作量如下(含对照点):单位(个)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土壤最低点位数量 |
地下水最低点位数量 |
1 |
XCL02-02-13a地块 |
7 |
4 |
2 |
XCL02-01-16b地块 |
4 |
4 |
3 |
滨江绿带七期(甬新河-剑兰路东侧规划路) |
7 |
4 |
5.4原农用地转商服用地
根据相关导则及规范,按照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出具报告:单位(份)
序号 |
地块名称 |
报告出具数 |
1 |
鄞州区GX03-01-05地块 |
1 |
2 |
大东江区块(含鄞州区GX03-01-23地块、鄞州区GX03-01-25地块、鄞州区GX03-01-39地块、鄞州区GX03-02-18地块) |
1 |
3 |
鄞州区GX07-01-03地块 |
1 |
4 |
永昌路以北商业地块(含XCL02-02-12a地块、XCL02-02-14a地块、XCL02-02-15a地块) |
1 |
5 |
XCL02-03-08h地块 |
1 |
六、成果质量要求
1、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以电子和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图件、附件材料等。
(1)报告书应包括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2)图件应包括地块地理位置图、地块平面图、土壤污染物浓度分布平面图及截面图、地块土层分布截面图、地下水位等高线图、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等;
(3)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测绘报告、建井记录、洗井记录、手持设备日常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2、如检测成果未能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则中标供应商须承担后续评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七、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对项目实施和质控工作的理解,对项目基本信息的掌控情况在投标文件予以说明。
2、供应商须根据相关规程、项目需求、工作流程安排制定完整科学详细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
3、供应商须根据项目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设备保障措施和管理措施。
4、供应商须根据各地块情况就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5、供应商就现场采样工作须安排合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土孔钻探方法、地下水采样井建井与洗井、钻探深度和采样深度的确定、采样方法和采样设备的选择、样品数量等工作的安排,明确项目执行进度。
6、为保障数据管理,供应商须提供对原始记录管理和报送、数据保密等措施。
7、供应商须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配备相关人员和工作过程须使用到的相关设备。
8、供应商须就服务保障,提供服务网点设置、服务响应能力的说明,并提供相关服务承诺及其保障措施。
八、业务分配方案
1、本项目确定排名前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按中标人排名顺序承接业务,原则上中标人现有业务未完成时,采购人不安排新的业务(项目进度有时限要求的情况除外);
3、采购人可综合评估中标人项目完成质量情况,在业务分配时,优先选择服务响应及时,完成质量高,一次性评审通过率高的中标人;
4、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同意上述业务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