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拟调查地块清单
标项 |
项目(地块)名称 |
土地坐落 |
土地面积(亩) |
原土地性质 |
土壤点位 |
地下水点位 |
单个地块限价(万元) |
1 |
鄞州区GX08-02-14地块 |
东至规划道路,南至达升路,西至沧海路,北至明珠路 |
44.4 |
工业用地 |
20 |
8 |
22 |
鄞州区GX06-01-08地块 |
东至新梅路,南至扬帆路,西至剑兰路,北至江南路 |
117.7 |
工业用地 |
51 |
15 |
59 |
|
鄞州区GX08-02-07地块 |
东至规划道路,南至明珠路,西至沧海路,北至明新路。 |
56.9 |
工业用地 |
25 |
9 |
28 |
|
2 |
鄞州区GX06-01-20地块 |
东至渡驾桥江,南至扬帆路,西至新梅路,北至江南路 |
55.1 |
工业用地 |
24 |
9 |
27 |
鄞州区GX06-01-22地块 |
东至渡驾桥江,南至现状河道,西至其他地块,北至扬帆路 |
42.1 |
工业用地 |
19 |
8 |
21 |
|
鄞州区GX04-01-23地块 |
东至翔天路,南至文智路,西至新晖南路,北至扬帆路 |
28.9 |
农用地 |
7 |
4 |
10 |
|
鄞州区GX04-01-30地块 |
东至创苑路,南至文智路,西至翔天路,北至扬帆路 |
25.1 |
农用地 |
7 |
4 |
10 |
|
镇海区XCL02-02-12a地块 |
东至妙胜路,南至繁星路,西至爱登南路,北至永昌路 |
50.1 |
农用地 |
7 |
4 |
10 |
|
镇海区XCL02-02-14a地块 |
东至妙音路,南至繁星路,西至妙胜路,北至永昌路 |
33.5 |
农用地 |
7 |
4 |
10 |
|
镇海区XCL02-02-15a地块 |
东至妙音路,南至永平东路,西至妙胜路,北至繁星路 |
35.8 |
农用地 |
7 |
4 |
10 |
注:各投标人所报单个地块价格均不得高于投标单价最高限价,不得擅自改变数量,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通过本次招标拟对上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
三、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1月1日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5)《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2014年5月14日;
(6)《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
(8)《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20]48号);
(9)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 号);
(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0年11月);
(10)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8〕7号 ,2018年4月2日。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3)《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
(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5)《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6)《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7)《浙江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试行)》(2012年)
(8)《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
(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四、初步调查要求:
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五、具体工作内容要求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采样和布点,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确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地下水采样点位约根据地块详情确定。工业用地每个土壤点位取4个样品送检,农业用地每个点位取3个样品送检。
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调查及采样布点方案编制(描述地块基本信息及历史沿革,合理布设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明确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采样点位确定、调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和审定)、打孔、样品采集、样品检测、报告编制、组织专家评审会。
六、成果质量要求
1、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以电子和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图件、附件材料等。
(1)报告书应包括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2)图件应包括地块地理位置图、地块平面图、土壤污染物浓度分布平面图及截面图、地块土层分布截面图、地下水位等高线图、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等;
(3)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测绘报告、建井记录、洗井记录、手持设备日常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2、如检测成果未能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则中标供应商须承担后续评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七、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对项目实施和质控工作的理解,对项目基本信息的掌控情况在投标文件予以说明。
2、供应商须根据相关规程、项目需求、工作流程安排制定完整科学详细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
3、供应商须根据项目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设备保障措施和管理措施。
4、供应商须根据各地块情况就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5、供应商就现场采样工作须安排合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土孔钻探方法、地下水采样井建井与洗井、钻探深度和采样深度的确定、采样方法和采样设备的选择、样品数量等工作的安排,明确项目执行进度。
6、为保障数据管理,供应商须提供对原始记录管理和报送、数据保密等措施。
7、供应商须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配备相关人员和工作过程须使用到的相关设备。
8、供应商须就服务保障,提供服务网点设置、服务响应能力的说明,并提供相关服务承诺及其保障措施。
八、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具体根据采购人通知对单个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如因项目进度安排导致两年内未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期限顺延至全部项目完成。
单个地块服务期限:接采购人通知,且符合进场条件签订单项合同后45天内完成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并完成系统录入备案。
九、商务条款
1、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3、验收方式:采购人负责对中标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要求验收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