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以下采购需求部分由采购人: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并负责解释,具体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
一、工作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现代农业强省建设,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国家有关要求,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目标。为满足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依据《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步伐,根据省市统一要求,我县决定在云乐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试点工作。
二、主要原则
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不动产产权确权登记的工作方法,为全面推进和实施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经验,切实规范农村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符合规划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只登记备案,不发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五)尊重现实原则。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
三、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全面清查试点云乐镇区域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完成辖区范围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以不动产单元编码为基础抓手,将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成果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区域范围内农村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满足自然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支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一)权籍调查工作内容包括: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进行全面调查、测量,进行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对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建立空间属性信息库并颁证。
(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内容包括: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登记申请、登记审核以及登记成果等全部纸质档案数字化,建立数字材料信息库。
(三)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工作内容包括: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采用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和信息化依托。
(四)数据库合库、颁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数据录入技术规程、合库、数据库质检、审核,数据库成果移交和项目验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关联。
四、质量要求
(一)项目成果须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要求,须满足我县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需要,确保成果质量等级“合格”,并能通过省、市、县三级检查验收。
(二)服务时间和工作安排
1、本项目签约服务期为 100天,维护期为一年。
2、工作安排:
2020年8月底前,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测绘工作;
2020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入库工作;
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房地一体项目成果资料归档及整理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村房地一体项目验收及数据汇交工作。
五、人员及设备要求
(一)本项目所有标包均须设置驻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一名,且项目部驻场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8人。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技术资格;项目组成员应具有相关技术水平。
(三)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的相关测绘用 GPS 和全站仪、无人机等先进设备。
六、主要作业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引用文件、技术标准: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 号);
5.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登记函[2019]6 号);
6.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
7.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8.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则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12)54 号);
9.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
10. 《单一版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 号));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附件));
12.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附录A);
13.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 号);
1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 号);
15.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17 号令);
16. 《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方案》;
17.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1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 号);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 号,2019 年 1 月 3 日;
20.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 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 号;
21.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 2019 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农发(2019)1 号;
22.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19)6 号;
23.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 号;
(二)国家、省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3.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5. 《城市测量规范》(CJJ 8-2011);
6.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7.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 号);
8.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9. 《1:5001:1000 l:2000 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17);
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 3005-2010);
11. 《IMU GPS 辅助航空摄影技术规范》(GB/T 27919-2011);
12. 12.《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2008);
13. 13.《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7931-2008);
14.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5.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16.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7.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1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20.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21.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22.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
23.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4〕101 号);
24.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
注: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技术标准若有更新,则以更新后的标准执行。
七、工作任务与具体要求
(一)准备工作
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要求,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结合旌德县已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二)权属调查
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界址调查、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现场调查核实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等。
(2)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1)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 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 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査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规定调查。
3.界址调查
(1)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自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4.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5.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界址线的位置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 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三)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1.数学基础等指标要求
(1)坐标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图形分幅及比例尺
农村地籍调查图比例尺:1:500。分户图比例尺:1:2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或缩小。地籍图分幅标准采用 50cmx50cm 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 坐标在前(三位数),Y 坐标在后(三位数),中间以“一”相连(如:357.00-332.50)。
(4)计量单位
坐标、高程单位采用米(m);长度单位采用米(m);界址点坐标保留 3 位小数;界址线、房屋边长保留 2 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 2 位小数;宗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 2 位小数。
2.控制测量
该测区的控制点可采用AHCORS 系统进行图根控制测量。AHCORS 信号不稳定或不覆盖的区域可采用单基站 RTK 方式或导线测量方式进行图根控制测量。导线测量需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高程控制测量采用四等水准测量或与四等水准测量同等级的 GPS 高程拟合的方法进行。
3.界址点和房角点测量
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的坐标,可以通过解析法、图解法获得。
4.精度指标
解析界址点和房角点的精度要求如下:
表 1 解析界址点(房角点)的精度
级别 |
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或房角点间距间误差(cm) |
|
中误差 |
允许误差 |
|
二 |
±5.0 |
±10.0 |
三 |
±7.5 |
±15.0 |
注:明显界址点或房角点精度不低于二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三级。 |
5.不动产权籍图测绘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1001-2012)5.3.3 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7.3 的规定。
6.面积计算
采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应在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中说明宗地和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和过程。
(四)调查结果公示
通过已调查和测绘的图件,形成地籍图,输出不动产登记公告、公式图、公示表。
(五)数据库建设
以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依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一张图” 工作要求,以 GIS 平台为基础,满足矢量、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管理,建设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等功能的数据库,并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库整合,实现与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无缝衔接,包括平台挂接、转换入库等。
(六)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确权政策要求,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做到及时打印相关表格,经确权登记后,进行证书打印输出。
(七)调查成果归档验收
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等档案资料,并做好归档、整理、装订等各项工作。对各类档案成果进行扫描,形成电子化档案,在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成果验收合格后,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档案成果资料,统一分类整理, 按档案管理标准完成迁移入指定档案库存放。
1.质量要求
成果符合招标文件和技术设计书要求;成果通过项目监理单位检查标准要求; 成果通过省市县三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调查、测绘与建库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拷贝,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3.统稿、平台对接及档案入库
完成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报告、宗地代码编制等工作,并做好统稿;完成专项数据库并库,与县不动产平台对接入库;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档案成果资料,按档案管理标准完成迁移入指定档案库存放。
八、成果提交
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和《房产测量规范》等技术标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做好成果资料保密措施安全措施,同时满足采购人登记管理的要求。本项目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应包括但不限于:由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及其他成果组成。
(一)文字成果
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报告;质量检查报告。
(二)表格成果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纸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纸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纸质);不动产登记审批表(纸质);登记簿(电子);界址点成果表(纸质);宗地面积汇总表(纸质)。
图根点控制测量成果表(纸质和电子)。
(三)图件成果
1:500 比例尺地籍分幅图(电子);地籍图接合表(纸质和电子);宗地草图(纸质);宗地图(纸质和电子);房产分户图(纸质和电子);地面分辨率不低于2cm的实景三维模型(电子)。
(四)数据库成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五)其他成果
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发证卷宗(整理扫描装订后移交档案馆);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的登记发证宗地目录和不符合登记发证宗地汇总;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建房许可证等权源材料复印件;各种签章图表的电子扫描件;验收时按照上级要求提交的其他成果资料。
九、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可提供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该类项目内容;
5、具有甲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须包含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
6、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件上传。否则,将自行承担初审未通过的风险。
十、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按规定格式,法人代表参加的,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3、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1、付款方式:2020年8月底前,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测绘工作,支付合同总价的30%;2020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入库工作,支付合同价款的30%;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房地一体项目验收及数据汇交工作,支付合同价款的30%;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剩余10%。
2、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合同争议处理: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旌德县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