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淮阴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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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8030000093366 发布时间:2020-08-03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淮阴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及总体服务要求

注:投标人应按所投产品的实际名称、型号填写真实技术参数值。不允许简单地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或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如在招标过程中发现这种情况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项目概况:

1、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购买淮阴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服务,招标时报价根据委托监测方案报折扣。以后如遇监测方案内容变化,以实际监测量为主。

2、服务内容包括:接受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出具纸质监测报告,出具原始记录复印件。

3、定点采购服务期限:一年

4、在定点采购期限内,视工作量每月核定委托监测费,由乙方按照江苏省收费规范进行测算, 甲方审核,但第三方监测服务固定优惠折扣保持不变。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二、采购要求及说明:

(一)农村河流及土壤监测

1、监测范围

临湖罐区、竹络坝罐区和淮涟罐区

2、监测项目

pH、水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硫化物、总汞、镉、总砷、铬(六价) 、铅、粪大肠菌群、全盐量。

3、监测次数及质量保证1 年 2 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二)入湖水体监测

1、监测范围

杨场沟和老厂沟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 1 中规定的基本项目 24 项。河流加测电导率、流向、流量和浊度

3、监测次数及质量保证

每月 1 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三) 饮用水源地监测

1、监测范围

淮沭河淮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断面

2、监测项目

  • 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 1(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和表 2(5 项)的监测项目,以及表 3 的优选特定项目 33 项,共 61 项。
  • 2.2、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 109项。
  • 23、具体项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硒、硝基苯、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 二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四氯苯、六氯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2,4-二硝基氯苯、2,4-二氯苯酚 、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水合肼、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活性氯、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氰菊酯、甲基汞、多氯联苯、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钛

3、监测频次和时间

每月监测,采样时间为当月 1-10 日。

水质全分析:6-7 月组织对辖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水源地)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

如遇水源地水质异常情况特别是有毒有害指标超标时,必须在实验室数据出来后 2 小时内通知淮阴环境监测站,同时立即组织复测。

(四)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任务分工

辖区内除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范围

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确定的 2020-2021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监测内容

  • 污染物排放监测以重点监控企业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
  •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 号)等要求执行。

4、监测频次

监督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规定的监测频次每

年高于 2 次的,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对于存在监测超标、群众投诉等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在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同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

5、监测项目

废气:颗粒物、硫化氢、氨、甲硫醇、臭气浓度、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噁英、林格曼黑度、非甲烷总烃;废水: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石油类、挥发酚、动植物油、硫化物、悬浮物、溶解性总固体、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粪大肠菌群、总悬浮物、总余氯、锡、Al3+、硫酸盐。

6、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等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 号)、《固定污染源烟 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五)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监测范围

按市、区生态环境局确定 VOCs 排污单位名录库或重点 VOCs 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源 VOCs 监督监测任务。

2、监测内容

固定污染源 VOCs 排放达标监测,主要监测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

3、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以《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 知》(环办监测函﹝2018﹞

123 号)所列监测指标或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为基础,重点关注容易超标、环境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特征污染物。

4、监测频次

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每季度开展 1 次监测,抽查比例随前述方案另行制定;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对于存在监测超标、群众投诉等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 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现场采样时,应当认真填写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 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对数据监测制度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六)上级后续下达的监测任务。

三、项目实施要求:

1、工作流程:

  • 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委托监测方案开展工作。
  • 中标人按照监测方案上确定的时间开始监测工作,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
  • 中标人必须采用能力表(CMA证书)上监测分析方法。
  • 整个监测过程接受采购人的现场监督,接受采购人的质控检查,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

2、监测周期:

  • 2.1对委托的各类监测项目,中标人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电子版报告。
  • 2.2在提供电子版报告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纸质版的检测报告、现场记录和原始记录复印件。

3、中标人的监测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甲方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质控措施,提供的监测报告和服务中涉及的采样及分析人员符合相关上岗要求。

4、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政要求及职业操守,不受被监测单位的影响,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5、中标人接受的业务不得外包,监测结果不得作其他用途,不得泄露或散布监测数据和结

果。

6、中标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测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7、中标人接受并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监督、考核、检查和指导,接受考核结果及奖惩措施, 奖惩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采购人可对其进行书面警告:
  • (1)季度标准样品考核平均合格率低于 80%的。
  • (2)仪器设备不经计量或不在检定有效期、监测人员不符合上岗要求、监测活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结果错误等行为。
  • (3)未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或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或未能按时开展监测或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监测报告和相关记录的。
  • (4)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将监测结果用作其他用途的,泄露或散布监测数据和结果的。
  • (5)在提供电子版报告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不提供纸质版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复印件。
  • (6)没有正当理由对采购人委托的项目不响应。
  • (7)存在其它需要警告行为的。

7.2书面警告的处罚:

书面警告 1 次的,自警告之日 3 个月内服务费用在原有结算基础上下降 10%。中标人应立即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

书面警告累计达 2 次的,暂停中标人 3 个月业务,中标人完成整改书面申请并经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业务;

书面警告累计达到 3 次的,视为违约,取消合同。

  • 7.3中标人出现 1中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采购人可对中标人直接暂停 3 个月业务,中标人完成整改书面申请并经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业务。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 (1)中标人在采购人的调查中发现存在廉政问题的。
  • (2)中标人有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行为。
  • (3)中标人因监测质量原因等,对采购人及主管部门的环保管理、行政处罚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同时,如有以上行为,在三年内采购人组织的相关招标活动中不接受中标人的报名,并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为固定总价,预算价即为合同价。监测费用包括在完成监测项目工作中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费(包括人员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等)、设备费、加急费(项目加急产生的费用)、交通运输费、税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监测费依据《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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