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需求
1.货物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2.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报价。
3.响应文件应为书面形式,要求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或增删,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的份数及密封要求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应标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技术指标(或规格)、功能说明、单价、总价等。本项目只允许一个方案报价,所有货物必须报全,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5.本项目报价应一次性报定,总报价应包括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
包装、保险、税费(进口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管理、检验、装卸、运杂、培训、技术服务、标准配件、专用工具、附件、质保期内的各种费用等全部费用。
6.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对采购内容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成交单价相应调整总价。
7.质量及验收: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
8.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踏勘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报价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9.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信用山东(http://credit.shandong.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
(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政府采购预算
本次采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 16 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2.1交付方式:成交人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的事务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付地点。有关运输的事务和保险等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2.2交货地点:莱州市土山镇卫生院指定地点。
2.3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20 日内交付采购人使用。
3.包装要求
3.1供应商一旦成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 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坏和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4.付款方式
4.1预付款:签订合同并生效后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 30%;
4.2全部货物供货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款的 95%,剩余货款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以上时间均以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算起。
5.免费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5.1本项目救护车车辆质保期为三年或五万公里(以先到为准),救护车内器械设备质保期为一年。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按产品制造商和国家规定执行,免费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5.2免费质保期从验收签字通过之日起始计算,产品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与采购需求不符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给予更换。
5.3服务方式:7*24 小时服务。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30 分钟内电话响应,4 小时内到达现场,24 小时内排除故障,24 小时后如不能排除故障须给采购人提供备用设备。
6.专利、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
6.1供应商一旦成交,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本项目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6.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6.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
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6.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7.质量要求
7.1所提供货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要求,若所供货物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该成交供应商负全责。
7.2质量保证:货物应为原生产制造商生产的非淘汰类全新产品。
7.3货物运抵采购人现场,须在采购人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共同清点、验收。
7.4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开箱后,如采购人发现有任何问题(如外观有损伤),成交供应商必须立即以同样型号的货物在和采购人商定的时间内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
7.5所有货物须满足国家及行业环保和质量标准。
7.6成交供应商应对货物提供适当的保护、包装或覆盖等处理,以免受损。
8.检验和验收
8.1在交货前,成交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8.2采购人有在货物制造/运输过程中派员监督的权利,成交供应商有义务为采购人监督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8.3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交货后,由采购人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
8.4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货物使用手册等详细技术资料,采购人有权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对产品性能进行复核。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施工中或投入使用中发现性能与质量达不到本采购文件要求和厂家所提供的指标参数要求的问题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及时给予无偿退换。
8.5验收组织:本项目实行现场验收,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后,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并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
8.6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货物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产品质量应达到要求,各项指标应符合技术参数要求,货物应能通过计量部门、质检部门的验收。货物数量应为正式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成交供应商应负责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聘请专家费用、国家权威部门进行检测时的检测费用等)。
8.7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验收无误,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能够达到采购文件中描述的各项
技术参数、性能要求,且所有技术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出具验收合格报告。验收合格报告作为采购人进行项目货款支付的凭据。验收报告需一式四份,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各执一份进行存档,另外两份抄送莱州市中盛招标有限公司进行备案。
9.安全保证
9.1供应商需承诺,一旦成交,在项目整个的制造、运输、装卸过程中,因防护及安全问题导致采购人、成交人及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偿等,均由成交人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10.其他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救护车 |
辆 |
1 |
|
|
|
注: 以下为基本技术参数,不满足的视为不能实质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其响应文件无效。本询价通知书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情况下的技术要求,除须满足本技术参数要求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产品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
序号 |
技术参数 |
备注 |
||
1 |
车辆尺寸和形式 |
车身形式 |
4 门承载车身 |
|
2 |
轴距(mm) |
≥2960 |
|
|
3 |
车体尺寸(mm) |
≥5050X2080X2525 |
|
|
4 |
最小离地间隙(mm) |
≥160 |
|
|
5 |
转向系统 |
液压助力式 |
|
|
6 |
满载总质量(kg) |
≥3510 |
|
|
7 |
成员数 |
≥7 人 |
|
|
8 |
发动机及变速箱
|
规格 |
排量≥1.9T |
|
9 |
最大功率≥80kW |
|
||
10 |
燃油种类 |
柴油 |
|
|
11 |
排放标准 |
国Ⅴ及以上 |
||
12 |
变速箱 |
手动 5 速 |
13 |
车辆配置及功能 |
安全配置 |
具备 ABS 制动防抱死系统、EBD 电 子制动力分配功能 |
|
14 |
|
具备前雾灯、中控门锁、车载导航+ 倒车影像 |
|
|
15 |
|
|
方向盘控制键、电动调节后视镜 |
|
16 |
|
外观配置 |
长条救护警灯警报器 |
|
17 |
|
|
爆闪灯 1 套(2 只) |
|
18 |
|
|
车窗贴膜+外观标识一套 |
|
19 |
|
|
医疗地板皮 1 套 |
|
20 |
|
|
药品地柜 1 套 |
须说明尺寸 |
21 |
|
|
后置空调+后暖风系统一套 |
|
22 |
|
|
2kg 灭火器 2 只 |
|
23 |
|
|
污物桶 1 只 |
|
24 |
|
|
交流插座 2 个(220V) |
|
25 |
|
|
直流插座 2 个(12V) |
|
26 |
|
|
供电系统 1 套 |
|
27 |
|
|
照明灯 2 只 |
|
28 |
|
|
消毒灯 1 只 |
|
29 |
|
|
电动换气扇 1 个 |
|
30 |
|
医用设备设施 |
氧气瓶+浮标式供养器 1 套 |
|
31 |
|
|
输液器械 2 套 |
|
32 |
|
|
可躺座椅 2 张+单人座椅 2 张 |
|
33 |
|
|
铝合金轮式担架 1 个 |
以下技术要求为最低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相当于或优于该要求的产品,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文件无效。
1.报价车辆应符合公安、卫生等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付后能够合法上路行驶。供应商须协助采购人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并提供全程服务。
2.隔板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设置密封的隔板,采用 ABS 复合材料。隔板上设推拉玻璃观察窗,带有玻璃加紧器,窗高中心与驾驶员视线平行,观察窗符合汽车安全玻璃规定,配有可调节窗帘。
3.医疗舱
3.1医药柜采用轻质雪弗板一次成型。
3.2医疗舱座椅均应配备安全带。医疗舱内箱、柜的边缘均为过渡软包装圆角装饰。内部表面没有尖锐的物体,应方便清洗和消毒。舱内所有医疗设备、消耗品及各类器具都应有固定措施。机动车维修设备(如备胎和维修工具)不应放置在医疗舱内。
4.供氧系统
10 升铝合金氧气瓶 2 只,浮标式供养器 1 套,应带有流量计和快速切换氧源的氧气切换器。
5.消毒系统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消毒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6.警示系统
前额安装内嵌式 100W 警报器工字长排警灯,尾部圆柱爆闪灯 2 只。救护车安装的警示灯具应符合《GB/T 13954-2009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的规定。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符合车辆外廓尺寸的规定。
7.换气系统
顶置超薄排风换气扇,救护车静止时,通风系统应每小时最少提供 20 次换气循环。
8.对讲系统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应安装通话设备,前后对讲,双向控制。
9.内部照明系统
长方形照明灯 2 只。病人区域最小照度为 300lx,并可下调至 150lx,周围区域最小照度为 50lx。车后应设置可调节方向、高度的照明灯。
10.控制系统
采用集中控制开关面板控制,对各分控设备和装置应有清楚标记,方便使用人员快速使用。
11.电气供电系统
11.1电气系统中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T 2819 中的Ⅲ类电站的性能指标。救护车电气系统至少包括下列 4 个子系统:
A、汽车本身所需的电气系统;
B、汽车内外固定设备的供电系统;
C、医疗舱辅助设备的供电系统;
D、通讯设备的供电系统。
11.2车载 220V 电源、12V 直流电源。配备 220V 外接电源线缆,并在车厢外部安装连接器,为其他医疗设备用电,以及驻车时为医疗舱设备供电。医疗舱中安装插座(12V)数目不少于 2 个。
12.医用地板
采用防滑抗菌医用地板革,防水、防霉、易清洗。
13.输液系统
至少 2 套输液器械,折叠式输液架,每个输液架最少承重 5kg,能够容纳 2 袋液体。
14.内饰采用抗菌皮革。
15.温度调节系统
后置控制空调+暖风,冷暖独立控制,根据情况可调控温度。
16.其他要求
16.1内部噪声:车内噪声应不大于 79dB(A)。
16.2医疗舱配备 1 个脚踏式污物桶。
16.32kg 灭火器 2 只,一只放置在驾驶员座椅,一只放置在医疗舱内。车厢内结构及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16.4除车门外,医疗舱应还有一个出口,允许病人和工作人员撤离。
16.5医疗舱门在开的位置应能够限制定位,所有车门均应安装开关门警示装置。
16.6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国家卫生和公安等监管部门相关规范要求;车窗应有遮蔽措施,但能向外观察。
16.7最高车速不低于 120km/h。
17.随车须提供车辆的操作和维系手册、设备清单、整车合格证等全部资料。
本项目无须提供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