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定点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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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9180000108000 发布时间:2020-09-18 文档页数:66页 所需下载券:10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定点维修项目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定点维修项目维修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定点维修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单位,定点维修内容包括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小修、中修、大修(含冷气系统)、整车修理、保养、总成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工作内容。

二、具体情况

1、本项目将选定 2 家成交供应商,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将选定的供应商通知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根据现有车辆的实际情况及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情况,随机选择。被选中的定点供应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机动车维修保养服务,且需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

2、服务期限: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满一年后,采购人有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第二年度、第三年度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最多续签两次。

山东省黄三角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车辆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入围维修定点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3、技术要求

  • (1)供应商维修经营场地面貌及外观形象,应具有综合类汽车整车维修所需设备,须提供维修经营场所门面、仓库、办公室、维修车间、汽修设备等图片; 各工种技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技术等级不低于初级。
  • (2)供应商须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及技术力量。

    (3)供应商设立的服务团队须配备专人负责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

    办、服务响应时间须保证接到采购人服务要求后即时响应,并满足 30 分钟内抵达指定地点进行服务。

    (4)供应商应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4、服务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在维修生产中应遵守和执行下列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标准, 以保证维修质量。

    (1)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的有关规定;

    (2)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技术标准;

    (3)交通部及省、市交通部门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4)机动车维修在国标、部标、地方标准没有涉及到的维修项目,应参照原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二)成交供应商须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采购人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成交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汽车配件、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产品质量。

    (四)确定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成交供应商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及出现的一切责任,均自行承担。

    (五)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的作业车辆维修流程进行车辆维修,维修结束后进行检验并签字确认。

    (六)成交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提供维修前咨询服务。

    (七)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以供应商的有效承诺为准。

    (八)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原维修厂家应及时无偿返修,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立即响应,1 小时之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在 3 小时内解决,复杂故障不超过 24 小时内解决(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 3以内。

    (九)成交供应商必须建立“自检、互检、专检”制度。对维修的车辆实行   自进厂签订协议、派工作业、过程检验、装配、整车检测到合格出厂等全过程质量负责制。

    (十)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车辆在外抛锚时,提供 24 小时应急救援服务。

    (十一)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节假日、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迎检保障任务等应急状况时的解决方案。

    (十二)成交供应商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配件,不得少修多收、质价不符、擅自提高工时单价、多摊工时等。

    (十三)单位管理:

    (1)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月维修费用。

    (2)成交供应商更换负责人或联系人及对外挂牌价格如有变动,应及时向采购人备案。

    (3)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车辆维修单位投诉或不按协议规定违规操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十四)入围定点维修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服务,确保维修质量。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要求,以及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质量保证   期管理制度。

    (十五)提供维修车辆服务,均需办理完善的登记交接手续,特别是需拖车回厂维修时,更需凭维修单位出具的交接车辆维修凭据,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 交车方在取到有效的接车凭据后方可交车,待修车辆一经移交给维修方,则交接后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质量或意外事故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维修方负责。

    (十六)保证维修配件质量。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颁布标准,需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合格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5、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1)技术要求

    1.1投标人所需具备技术条件

    1.1.1应具备 GB/T 16739.1—2004 所要求的汽车整车(一、二 级)维修业开业条件要求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条件;

    1.1.2供应商提供的零配件必须由厂家直供或者是汽车制造厂认可或授权生产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2)车辆维修技术标准

    2.1保养内容

    2.1.1一级维护以润滑、紧固为中心。检查、紧固外露螺栓,按规定的润滑部位加注润滑油(脂),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注润滑油,更换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及空调滤清器和机油滤清器,清除故障。

    2.1.2二级维护以检查、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外,检查调整发动机及电气设备的工作情况,检查调整转向、制动机构,更换前、中、后轮毂轴承,添加润滑脂,拆检轮胎并进行换位。

    2.2维修质量保证期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2.2.1更换机械总成件(如变速箱、分动箱、前桥、后桥、驾驶室、发动机等)质量保修期为 40000 公里或一年期内。

    2.2.2更换电器总成件(发电机、起动机、调节器、电瓶等)及机械配件质量保修期为六个月;

    2.2.3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

    2.2.4发动机四配套保修期为 50000 公里或一年期内。

    2.2.5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2.2.6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2.2.7更换电器配件(如灯泡、分火头等)质量保修期为 15 天;

    2.2.8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 3 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

    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2.9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2.2.10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设备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2.3维修时限:

    2.3.1正常情况下保养、小修当天完成;

    2.3.2总成大修不超过 3 天完成;

    2.3.3整机大修不超过 7 天完成;

    (3)维修程序

    3.1承修单位必须按照《设备送修申请单》的修理项目及修理要求进行维修作业,未经许可所发生的修理单范围之外的维修费用由承 修方自理。

    3.2在修理过程中,属维修范围内的又无特殊说明的需要更换单价超过 300 元的零配件时,必须经过送修单位设备管理工程师同意,更换单价超过 1000 元的配件时还必须经用车管理服务单位主管人员同意。否则所发生的费用承修方自理。

    3.3修理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而维修项目又无此项,承修单位要及时与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单位及送修单位联系,共同商讨处理办法,承修单位做好协商处理的记录。

    3.4承修单位更换外表无法看到的配件时,必须有设备操作者在场或留有更换下来的旧件,否则不予以认可。

    3.5大修必须经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单位及送修单位的共同验收,小修由送修单位共同验收。

    3.6维修单位应采取的管理手段

    3.6.1配件管理:

    3.6.1.1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设备。

    3.6.1.2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3.6.1.3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3.6.2维修检验:

    3.6.2.1维修经营者对设备进行总成修理、整机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3.6.2.2维修经营者应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6.2.3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设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3.6.2.4未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3.6.3维修档案:

    3.6.3.1维修经营者对设备进行总成修理、整机修理的,应当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3.6.3.2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3.6.3.3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五年。

    (4)维修单位需提供的基本服务

    4.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4.2设立客户投诉和回访、24 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用户定期回访,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 2 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公布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服务电话 24 小时有人值班。

    4.3维修资料:对送修方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实行“三单合一”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4.4出厂要求:实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4.5信息报送:具备在互联网上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网络条件,按时报送统计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4.6急修、抢修工时费:不额外收取急修、抢修附加工时费。

    5、其它要求

    维修服务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维修服务合同:

    (1)在服务有效期内,累计 3 次以上(含 3 次),成交供应商夸大虚报或没有及时上报调整价格而造成定点维修价格提高的;

    (2)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协议所做出的价格优惠折扣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3)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作为配件的;

    (4)维修有效期内采购人若有质量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5 次以上(含 5 次);

    (5)服务期间内出现重大维修质量责任事故,被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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