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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警支队机动车铁牌二次加工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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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1240000124692 发布时间:2020-11-24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东莞市交警支队机动车铁牌二次加工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为响应公安部“放管服”改革政策要求,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速度,提高机动车入户登记效率,对群众申办的新能源汽车、小型汽车号牌成品实行东莞本地集中生产,实现东莞车管机动车号牌审批、成品制作、仓储、包装、发放一体化管理。

二、采购内容

(一)按照“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选号信息进行号牌制作,并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等。

(二)中标人自主提供号牌冲压设备、号牌烫印设备、号牌擦字设备、号牌防伪模具、溶剂油、擦牌无纺布以及号牌制作所需耗材,按要求提供制作服务。

(三)按时将制作情况反馈至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三、服务内容

(一)机动车号牌制作点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设置号牌制作点场地要求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面积大于三十平方米。根据我市机动车号牌年上牌量,东莞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生产场地面积至少要200平方米。

(二)仓储管理

有完整的仓储管理系统以及管理规章制度,能对号牌的发放、结存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有完整的号牌半成品、号牌成品取送规章制度,且相对运送安全、保密,做好系统监控、现场监控、场地内部保密措施。

(三)人员管理

配备不少于20名号牌制作、质检和封装工作人员,并按照合理的生产规划进行作业安排及人员管理。

(四)配套设备设施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为确保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生产能力,结合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要求,我市机动车号牌制作点配置以下生产设备:

1、智能冲压设备8台;

2、防伪专用模具10套;

3、烫印设备2台;

4、擦牌机3台;

5、粉碎机1台;

6、电脑8台;

7、号牌制作点生产区和保管区安装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以及有指纹识别系统安全设备1套;

8、与广东省特种证件制作中心使用专用区域网对接,并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的信息系统1套。

四、投标服务费用支付标准上限价及相关要求

号牌制作服务价格:20.79元/副。

五、付款方式

按月度支付,每个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份的服务费(一年按12个月计算)。

六、服务期

本项目服务期2年。

七、采购人权利与义务

(一)为推动中标人展开项目工作,采购人需提供以下数据及资料给中标人:

(1)提供号牌生产作业的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2)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

(3)新能源汽车号牌半成品;

(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5)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

(二)采购人负责保证其向中标人提供数据的准确性。

(三)采购人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与中标人进行制作服务费的结算。

(四)采购人有权监督中标人整个生产流程,指派人员对制作过程进行抽查并提出修正意见。

(五)采购人有权对制作点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定期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号牌质量抽查,定期统计号牌制作情况,核对号牌发放、收回和销毁信息,分析异常数据,收集号牌样本,监督销毁收回的号牌等。

八、中标人权利与义务

(1) 中标人的制作过程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标要求。

(2) 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监管,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对采购人的检查、抽查工作必须全力配合。

(3) 中标人负责采购人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

(4) 中标人应建立完整的仓储管理系统以及管理规章制度,对号牌、证件的发放、结存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在生产、仓储、发放等各环节按采购人规定执行,全程接受采购人监管。

(5) ★中标人需在距寮步车辆管理所10公里内配备至少200平方米生产场地用于东莞机动车号牌制作点。

(6) ★中标人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东莞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建设,备案验收完成投入使用。

(7) 中标人至少投入智能冲压设备8台、防伪专用模具10套、烫印设备2台、擦牌机3台、粉碎机1台、8台电脑、号牌产能需达到3000副/天需求。

(8) 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生产需求配备机动车号牌制作工作人员,并按照合理的生产规划进行作业安排及人员管理。

(9) 中标人负责统计机动车号牌制作情况、发放情况等信息反馈回采购人。

(10) 中标人应当负责做好内部安全监控措施,保障采购人资料及相关数据不会发生遗失、被盗或中标人内部人员向第三方泄露等可能影响采购人资料安全性和保密性的事件。

(11) 中标人应严格保证采购人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中标人工作人员务必签署保密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保留或自行使用采购人资料、数据,也不得将采购人资料、数据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他人,或从事本项目以外的业务。

(12) 中标人应为本协议业务建立专门的应急机制,当中标人无法或不能提供约定的服务时,中标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在2小时内进行弥补。

(13) 中标人应每月组织至少2次对本合作项下的业务进行内部检视,并向采购人提供检视报告。

(14) 中标人应当为本业务成立项目工作组,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为采购人服务,该客户经理应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回复采购人的任何业务问题。中标人承诺在本协议期内,更换为采购人服务的客户经理应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

(15) 在国务院公告的法定节假日,中标人无须提供服务。采购人在法定节假日如需中标人提供服务,应提前1日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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