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用户需求书》中所涉及的设备品牌及型号,仅供参考,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以 选用其他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在质量和性能上不得低于《用户需求书》的要 求。
《用户需求书》中凡标注有“★”的地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作为无须响应条款,请供 应商注意,必须实质性点对点响应;否则将导致无效响应。
《用户需求书》中凡标注有“▲”的地方为重要条款,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请供应 商注意,必须实质性点对点响应;否则将严重影响技术评分。
《用户需求书》中凡标注有“◆”的地方为核心货物或服务,请供应商注意。
一、项目需求一览表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 |
预算金额 |
1 |
新丰县产业转移园固体废物堆场固废属性鉴别及环境调查采购项目 |
1 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 日历天内 |
3,380,000.00 |
★注:1、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其响应文件无效响应处理。
3、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含本项目的人工费(含工资、加班费、保险、福利等)和所需的设备费、交通费、保险费、利润、应缴税费以及服务合同包含的所 有风险、责任等。
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 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新丰县地处广东省中部偏北、韶关市南端,五市交汇处广州、韶关、清远、惠州、河源, 南连从化、龙门,北接翁源,东邻连平,西靠佛冈;县境范围东西界于东经 113°42′ 至 114°36′,南北界于北纬 23°53′至 24°17′,全县总面积 2015 平方公里。
2.新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位于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今年 6 月,当地群众反映该地块东北角有一处不明泥土堆,疑似受到不明污染。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工 作,调查发现不明泥土堆里掩埋有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属性、填埋数量及深度不明。初步调查,该地块内共有六块类似固体废物堆场,其中 1 号区域约 4000 平米左右,2~6号区域各约 700 平米左右。
(一)项目目标
1.参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版)》(环办〔2014〕90 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 号)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实现以下目的:
(1)评估自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时开始,至开展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现场调查期间,确定事 件造成污染影响的区域范围。
(2)开展倾倒及填埋固体废物采样检测及勘查,确定固体废物属性、数量及污染特性。
(3)开展受污染土壤样品、地下水样品采样检测分析,综合评估现场环境污染状况,确定主 要污染因子、污染程度。
(4)对环境损害事件近期可操作的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损害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6.《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 号);
7.《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2014】118 号);
8.《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
9.《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
10.《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4】90 号);
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 号);
1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15.《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16.《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1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2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7-2007)。
注:未尽事项以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为准;政策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本次事件生态环境评估应参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政法〔2018〕46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针对本事件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范围、程度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对需要开展的环境污染损失费用进行量化,以期为下一阶段地方管理部门维护公私环境权益、追究肇事方相关责任提供技术支撑与依据。
资料收集整理:收集、整理现有基础材料,对事件发生地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状况、社会 经济状况、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功能、周边敏感点及评估区域使用历史沿革等资料进行收集 整理。
本次现场调查及采样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实施进行:
1.固体废物调查工作
固体废物调查取样
(1)倾倒点废物采样
1#区域面积约 4000 平米,2#~6#区域面积约 700 平米,废物堆存量暂不明确,参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技术规范,结合倾倒区域现场情况合理布点采样监测。倒点采集的所有固体废物样品应分别进行成分分析、GC-MS 定性半定量分析(半挥发及挥发性有机物≥143 项)、ICP-MS 定性半定量分析(重金属 23 项)以及可疑因子定量分析;拟对企业采集的所有固体废物样品与对应倾倒点固体废物进行司法鉴 定和成分分析、GC-MS 定性半定量分析(半挥发及挥发性有机物≥143 项)、ICP-MS 定性半定量分析(重金属 23 项)。本项目预计在倾倒点共采集固体废物样品不少于 50 个。
(2)溯源企业采样
后期经调查,若能溯源到相应企业,则在企业内部堆存区域和生产线各采集 1~2 个样品, 开展成分分析及检测分析。暂按 6 家企业计,预计共采集固体废物样品不少于 10 个。
委托具备相关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对评估区域内固体废物填埋量、分层情况、填埋面 积进行勘查测量,并形成相关技术报告。
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采样调查工作的同时,参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技术规范,拟在固体废物调查点位固废底层采集土壤样品,以综合分析固废底层土壤污染状况,壤采应分层采样。另在每块评估区域周边相似场地应设置土壤对照点位。根据土壤样品检测质量控制需求,按以上 样品数量 5%设置平行样品,本次土壤调查样品数应不少于 150 个。检测项目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合理选取。
(1)水文地质调查
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查明填埋区岩土层结构,同时详细查明填埋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层 和隔水层岩性及其结构组成、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渗流场概况,获取关键水文地质参 数。
(2)地下水调查取样
同时参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 号)等技术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另按照样品数量 5%设置地下水平行样品 1 个,此项目地下水样品数应不少于 10 个。检测项目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合理选取。
通过现场调研、资料收集分析,判断识别固体废物来源及污染物属性,综合分析环境污 染物质的危害特征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因素,分析并确定在固体废物倾倒之前的环境基线 状态,明确事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主要根据将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需要开展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的费用进行计 算。
故本次事件依据评估区域勘查、测绘以及固体废物、底层土壤及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确定固体废物属性、数量及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面积及修复工程量,结合固体废物处置及土壤、地下水环境修复方案多方比选结果,最终核算得出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可能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1.人身损害鉴定
判断事件是否造成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 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评估因环境污染导致受害人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健康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行为与人身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人身损害数额评估。
2.财产损害鉴定
统计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 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和清除财产 污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财产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财产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判定和财产损害数额评估。
3.应急处置费用评估
核算在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 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 括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主要根据将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需要开展的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的费用进行计 算。
1.项目成果为《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倾倒废物属性鉴别报告》 、《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倾倒废物成分分析评估报告》、 《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固体废物倾倒事件固体废物填埋地块勘测报告》、 《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固体废物倾倒事件固体废物填埋地块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固体废物倾倒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纸质报告各三份,电子档报告各一份。
1.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合同验收之日止,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 人单位派驻 1名项目技术人员。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人力、财力、 技术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成交供应商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采购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一)研究进度要求
1.2020 年 12 月:收集基础资料,分析研判事件影响及可能造成影响的区域范围,制定详细调查方案。
2.2021 年 1 月:开展现场调查及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采样检测工作,重点明确固体废物属性、数量及分布情况,通过检测数据分析确认环境污染状况。
3.2021 年 2 月:开展损害鉴定报告编制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
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成交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露给除采购人或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 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成交供应商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完成后,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确认达到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成果(包括电 子和纸质文件及相关图片、数据等)。
2.提供每项成果报告纸质版(盖章)各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文件各一份。
1.售后服务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以采购人验收通过日期为准)起算 1年内。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项目成果内容咨询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1.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70%作为预付款。
2.提交最终成果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确认达到合同要求后,2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3.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成交供商开具相对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3)中标通知书。
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采购人不承担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的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