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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及水环境工程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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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2020000126881 文档页数:131页 所需下载券:10
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及水环境工程PPP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建设范围

本项目位于广西南宁市南郊 28km 处,区域地理坐标为东经 108°00′~108°23′,北纬 22°09′~22°40之间。项目跨越南宁市良庆、江南两个区和南宁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良庆区那马、那陈、大塘及经开区的吴圩镇、江南区延安镇等 5 个镇。

项目具体工程范围如下图:

图2-1 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及水环境工程范围图

2、合作范围

本项目由中选的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合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专门负责本项目的勘测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在合作期结束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具体内容为:

(1)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及水环境工程二期工程的勘测设计、投融资和建设。基于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需要,二期工程中的湿地科普宣教中心建设内容已在一期工程安排建设,故二期工程的设计及建设内容不再包括此部分。

(2)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及水环境工程一期、二期(本PPP项目所建)所有新建成的内容及范围的运营和维护;

(3)纳入本PPP项目的广西南宁大王滩经济开发中心存量经营资产的运营维护并支付存量资产租赁费,接收广西南宁大王滩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并按约定保证其待遇,负责发放广西南宁大王滩经济开发中心及其子公司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4)原有的大沙田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源隔离保护设施的维护及利用各级政府资金建设的或正在建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有关的设施维护。

(5)大王滩水库枢纽工程范围的清洁卫生;

(6)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服务区内原有园林及湿地养护;

(7)以上营运维护范围的生产安全(含进入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游客安全);

(8)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9)所有合作内容的移交。

合作期间,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项目公司参股股东,不参与股东分红、不承担建设和经营风险、所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但按照约定政府方享有超额收益分成。

二、项目报价内容及上控价

1.项目报价内容

本项目报价内容为PPP项目总投资、运营维护总成本及各年运营维护成本、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和年可行性缺口补助。

2.项目报价上控价

(1)PPP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PPP项目总投资(等于PPP项目建设成本)上控价为52640.09万元,其中工程投资38178.43万元,土地租征费9057.75万元,其它工程费5403.91万元。社会资本方进行PPP项目总投资报价时,其中的土地租征费必须按9057.75万元报价,合作期间土地租赁费由社会资本方根据政府方实际签订的租征合同和本项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最终以实际支付数进行结算。

  本项目PPP项目总投资(等于PPP项目建设成本)仅为可研深度,故投资额控制调整规定如下为:中选社会资本方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图纸要求达到施工图深度),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编制方式将初步设计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经审定的概算金额作为市林业局批复初步设计和财政部门审定结算的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后,社会资本建设成本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金额扣除政府方股权投资、政府方前期立项咨询服务费用、项目不发生费用和政府其他投入资金后的金额与社会资本中标报价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作为控制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最终以市财政部门审定并批复的决算价扣除掉政府方前期立项咨询服务费用、项目不发生费用和政府其他投入资金后的金额与社会资本中标报价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作为计算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基数。

(2)运营维护成本

项目合作期内运营维护成本总额上控价为24421.41万元,各年运营维护成本上控价分别为:

年份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运营成本

1,000.40

1,015.71

1,474.90

1,683.47

1,704.08

1,646.09

年份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运营成本

1,683.92

1,700.11

1,716.67

1,757.81

1,768.80

1,780.01

年份

2033

2034

2035

合计

 

 

运营成本

1,818.07

1,829.74

1,841.65

24,421.41

 

 

各年运营维护成本报价合计必须与运营维护总成本报价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每年的运营维护成本报价不能超过表中上控价。

(3)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

本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上控价为6.5%。

(4)年可行性缺口补助

合作期内政府每年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上控价为5842.87万元。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根据社会资本对PPP项目总投资、运营成本和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的报价核算出的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与社会资本年可行缺口补助报价不一致时,将以两者之间的最低者为准。

·三、项目技术要求

(一)设计要求

1.设计的时间

本项目设计时间为0.5年,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算起共183日。

2.设计的内容

社会资本方负责二期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施机构已完成了湿地公园范围测绘工作,社会资本方不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测绘工作,如已测绘的成果不能使用的,则由社会资本方对建设范围重新测绘。

3.设计依据及要求

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依据并符合以下文件要求:

(1)经批复的湿地公园总规及详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水土保护方案、环境评估报告、市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底泥治理调查报告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依据;

(2)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3)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4)其他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设计单位的选定及费用承担

社会资本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依据选择设计单位,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5.设计的审查及设计责任

(1)社会资本方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图纸要求达到施工图深度)后,经实施机构初步审查,由社会资本方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通过后,再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编制方式将初步设计概算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林业局审查批复。审查评审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支付并纳入建设成本中。

(2)除另有约定外,由社会资本方组织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免除社会资本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实施机构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实施机构放弃其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实施机构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承担任何责任。若社会资本方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超过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导致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则该等增加的费用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此而调整本项目服务费。

(二)建设要求

1.建设期及建设成本包干方式

(1)本项目的二期工程建设期为2年。

(2)为了保障本项目工期,在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应要求工程承包单位非因必须停工的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停工、怠工,不得以任何纠纷作为停工、怠工借口。

(3)本项目建设成本采用总价包干。建设成本总价以社会资本方的中标价与项目竣工决算价最低者来确定。

2.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

(1)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及水环境工程项目批复的可研报告建设内容(一期项目及二期工程中的湿地科普宣教中心除外),内容清单详见附件1。

(2)项目建设期限

①社会资本方应严格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安排施工,并按实施机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工程建设情况以及实施机构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②如果社会资本方合理预计工期不能达到PPP项目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书面通知实施机构,并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2)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3)预计延迟时间;

4)对PPP项目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5)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措施或计划。

③社会资本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实施机构提供事件书面的最新进展报告。

④社会资本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PPP项目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社会资本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实施机构可要求社会资本方采取实施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⑤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延迟:

1)实施机构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预定初步完工日或预定最终完工日的迟延,社会资本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

2)社会资本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预定初步完工日或预定最终完工日的迟延,除非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双方就工程变更达成新的协议,社会资本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项目建设质量保障

本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由社会资本方按照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规定选择监理单位。

①社会资本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且以上文件只需提交实施机构备案,实施机构不再进行审查。

②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严格执行法律和强制性标准。

③社会资本方应严格按照本项目施工图组织本项目范围内各单项工程的施工建设。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需达到PPP项目合同所规定的施工、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

④在工程开始施工后,社会资本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实施机构有权参加或检查社会资本方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⑤PPP项目合同条款未涵盖的工程建设程序应按适用法律执行,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根据行业惯例执行。

⑥在不影响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实施机构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社会资本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社会资本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PPP项目合同的要求,社会资本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⑦实施机构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社会资本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PPP项目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实施机构有权立即通知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社会资本方在收到实施机构通知后在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未进行整改,则实施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须允许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用地。若社会资本方拒绝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用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实施机构的要求偿还实施机构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实施机构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⑧除PPP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对社会资本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机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1)减轻或影响社会资本方遵守PPP项目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2)被视为实施机构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4)项目建设进度保障

①社会资本方应按照PPP项目合同及项目文件规定的项目建设期要求,在PPP项目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实施机构提交一份本项目详细的《建设、技术管理方案》供实施机构审核,社会资本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②社会资本方应严格按照经实施机构审核的《建设、技术管理方案》所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施工,于每月5号前向实施机构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预计本月完成的建设情况及预计建设时间;

3)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4)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③本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现的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碍障物,社会资本方应在发现后2个小时内通知实施机构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损毁。实施机构将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对社会资本方采取的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社会资本方按实施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实施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实施机构补偿,所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建设期内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

①本项目建设期间,社会资本方和建设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因社会资本方或承包商安全管理疏忽造成的后果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与实施机构无关。

1)保证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并保证施工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社会资本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要求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施工作业队设兼职安全员,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人,保证项目安全目标顺利实施。

2)社会资本方应控制伤亡事故,避免重伤,实现死亡率为“0”,轻伤负伤率为≤3‰。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资本方应及时向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填写相关《事故快报》。与此同时,积极作好以下工作,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调查事故、分析事故、写好调查报告等各项事宜,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3)为了保证项目建设安全进行,或为了公众的安全、方便,在确定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任何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拦、警告信息和看守。

②社会资本方在项目施工期间应遵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条例及标准要求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项目生态环境。

1)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相关方案,并报实施机构审核批准,落实环保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的生态环境,并避免因本项目的施工引起的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2)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运营期开始之后1个月之内清除和移走由于项目建设施工的原因所引起的项目用地范围内所剩余的材料、废弃物和临时工程,以使项目保持清洁和可使用的状态。

3.承包商、供应商及监理单位的选择

(1)项目公司需依法依规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也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定施工承包商、供应商。并对施工承包商、供应商的相关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将施工承包商、供应商的因素作为建设期违约行为的理由。

(2)社会资本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建设过程的监理。监理费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4.项目材料、设备

(1)社会资本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性或长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PPP项目合同的约定。

(2)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经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双方协商一致,如由实施机构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社会资本方配合实施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如由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或重置的,社会资本方应于更新、改造或重置开始前60日内提交更新、改造或重置计划,报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后执行。

(3)社会资本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供货商或服务商,所有采购项目和社会资本方在建设期间所进行的采购均应符合PPP项目合同有关条款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4)社会资本方采购主要材料、设备时应当将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详细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和实施机构备案,实施机构如有异议应于收到社会资本方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资本方提出。针对实施机构提出的异议,社会资本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给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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