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青田县人民法院位于青田县鹤城镇临江东路166号,建筑面积9886平方米。大楼为办公、审判两用房,设计中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需要,设大中小审判庭9个,配有内部局域网、自动化办公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大型电子显示系统、红外线监控系统、智能化档案管理系统,设有法官专用通道,新闻发布中心,干警食堂和功能齐全的健身房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室。
1. 服务范围: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财产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当事人员安全检查服务及其他与警务安全相关的工作。
2.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法院根据审判工作要求,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理物品和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和立案、申诉信访场所,保障参加审判活动人员和参加立案、申诉信访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审判和立案、申诉信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服务区域内治安秩序以及其他与警务安全相关的工作。
3. 人员配置:23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男性安检员17名,女性安检员5名
供应商人员配备要求
▲人员配置:23人,以下人员可由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工,但各类服务人员不得少于相应类别的合计人员。
工种或岗位 |
所需人数 |
岗位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 |
要求年龄40周岁以下,男女不限。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较强员工培训能力和安检管理能力、安全防范能力,具有法院安检工作管理经验一年以上、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
全面负责本项目安检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岗位工作,确保服务及各岗位顺利开展。 |
安检员(男) |
17 |
要求年龄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安检工作相关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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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员(女) |
5 |
五官端正,要求年龄3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安检工作相关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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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人应为派驻人员交纳社保等,每月按时发放劳动工资。且保持队伍稳定性,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岗位和抽调从事其它任务。
2. 投标人关于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应与采购人商议,并得到采购人认同。
3. 派驻人员在上岗报到前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健康证明、培训证书等资料。
4. 派驻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安检、秩序维护、巡逻、守护等服务。
5. 派驻人员应当穿着省高院规定安检服装(黑色特保服),佩带全省法院安检统一的服务标志。
6.派驻人员项目负责人年龄应40周岁以下,安检员年龄应18-35周岁,男性身高1.70m以上,女性身高1.60m以上。
7.派驻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8.派驻人员应无违法违纪记录,无法院案件纠纷(含直系亲属),无犯罪前科。
四、 项目考核办法
安检服务考核内容
1.目的
为保证物管辖区的安检安保工作,促进加强安检人员管理,提高安检人员的思想服务意识和仔细务实的工作态度,提供安全、舒适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2.适用范围
签订安检服务合同的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安检服务人员。
3. 考核内容
3.1《安检服务委托合同》项目服务承诺和应尽义务。
3.2遵守业主和公司的管理制度。
4.考核细则
4.1职责场地范围和服务内容
安检服务的范围:青田县人民法院整个单位的场地,即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场所,包括整栋大楼以及室外道路、绿化。安全保卫的内容包括防火、防水、防盗、防台风、防洪水,防雷等一切自然灾害。保障全天候24小时有两个及以上安检人员,并且符合业主和服务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服从业主临时安排的合理工作。
4.2安检人员应按照合同要求遵守业主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制度规定:
4.2.1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教育培训制度、考核制度。
4.2.2安全保卫应建立并遵守交接班制度、巡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防自然灾害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程序、车辆管理制度、进出人员登记制度、信件快递登记制度、岗位职责等相关制度;
4.3安检人员应服从业主和公司有关工作的临时调整、安排,接受公司的有关工作检查、监督、考核及违约处罚。遵纪守法,不做有损业主和服务公司利益之事。
4.4在服务期间对接触、知悉有关业主、服务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爱护公物,文明服务,拾到东西及时上交或主动归还失主。
4.5处罚方式
发现安检人员有下列情况者,经查实,按以下方式处罚。处罚金在当季的物业服务费或者奖励中直接扣除。
4.5.1服务公司未遵守《合同》服务内容的承诺,视情形而定按处罚或违约处理,严重者业主可单方面解除合约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4.5.2服务公司未建立、健全服务公司管理应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以及业主要求的制度规定,经业主督促而未建立的的,服务公司按合同总额的1‰对其进行处罚,经二次督促还不建立的按照合同总额的3‰对其进行处罚。
4.5.3由于服务公司纪律不严明,制度管理不严格,未按服务承诺和制度执行保安工作管理、检查、考核的,每发现一次扣处服务公司罚金200元。
4.5.4因服务公司员工违反业主和服务公司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制度的,以及员工举止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第一次发现扣处罚金50元,第二次发现扣处罚金100元,屡教不改者(三次教育),处罚300元。如服务公司员工被单位职工或者服务对象投诉的,并且经查明情况属实的,扣处罚金300元。以上扣处的罚金由业主直接从物业费或者奖励中扣除,再由服务公司自行追究员工的责任。业主在有理由或者证据情况下有权要求更换服务公司员工以达到工作要求。
4.5.5 服务公司缺乏责任心或者工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由业主向服务公司追究维修、赔偿责任,再由服务公司自行追究员工的责任。
4.5.6 因物业人员工作失职,照成偷盗事件、起火事件、漏水事件、自然灾害照成大楼损失事件、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严重程度,扣处罚金300-5000元,业主保留进一步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权利。
5. 奖励
凡对业主单位有特殊贡献或重大见义勇为者,给予100-1000元不等的奖励。
5.1发现大楼内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领导、通知安检人员或及时消缺隐患,制止了事故发生者。受到业主领导表扬并同意给予一定奖励的。
5.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业主领导表扬,并同意给予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