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根据兴文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兴文县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财〔2019〕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9〕21号),要求市(县)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为实现聚焦政府“强监管”,医院“提效率”,群众“少排队”的改革目标,做好电子票据的自助输出打印服务,方便群众快捷获取,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放、管、服”的便利。提升我院医疗服务水平。经医院反复考察、论证、研究,决定采购财政票据一体化平台服务项目。
二、本项建设内容
根据医院财政票据管理特点,为快捷、方便、安全的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服务,提升医院财务人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效率,医院需要在医院内网部署一套医疗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自助服务系统,实现在与省财政厅网络连接不畅的情况下,医院收费、开票不受影响。
2. 建设医疗财政电子票据一体化平台
满足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需要,严格遵循财政部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标准规范和业务要求,接入医疗电子票据,完成电子票据的全流程服务,实现医疗电子票据的申领、发放、开具、存储、推送、核销、归档及打印等全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实现对纸质票据的上票管理;实现用户就诊卡、临时就诊卡等的刷卡身份认证;实现用户电子票据的自助查询、打印、出票;实现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的相关信息回传;实现对缺纸、卡纸、打印错误、扫描错误等异常错误的报警管理。
3. 建设财政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系统、医院HIS对接,自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自助输出打印服务。实施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后,为不改变单位现有财务收费及票据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医院财政票据管理效率,将建设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和其它相关电子票据接口,实现由财务收费系统收费后,依托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的电子票据接口,自动生成财政电子票据的自助服务。
三、本项目建设明细清单
项目名称 |
最低要求 |
数量 |
备注 |
电子票据 管理系统 |
满足财政要求: 1.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2.用票单位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3.用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过网络进行传输,缴款人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4.开具完成后的财政电子票据分别由财政部门,用票单位和缴款人进行归档保存。 5.使用由财政统一设计的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和归档。 6.使用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生成财政电子票据号码,避免重号。 7.使用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使用财政厅制定的全省《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 8.满足多开票点位布署方式。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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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 应用服务处理系统 |
≥CPU4*2,主频2.0,内存>16GB,容量>300GB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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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缓存处理系统 |
≥CPU4*2,主频2.0,内存>32GB,容量>300GB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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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处理系统 |
≥CPU E7-4807以上处理器,内核4*2,主频2.0GHz 容量>4.8TB,内存>32GB 硬盘RAID1,2*1000M网口,8GB双口光纤通道,1+1冗余电源1400W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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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服务处理系统 |
≥10000张/天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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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操作系统 |
一项 |
由承建方提供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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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版 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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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配置、调试不少于1台 |
一项 |
由承建方提供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 |
注:★供应商必须同时接入由四川省财政厅部署安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医院HIS系统以及由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统一开发的基层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承诺函或截图或相关的证明资料,格式自拟)
四、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使用说明书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并按照相关要求包装完好。
2.响应产品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4.交货时,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5.响应产品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6.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二)履约能力要求
1.货源组织及运输安装能力。
2.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能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分工、联系方式、完成类似项目经验)。
3.项目实施方案与技术措施。
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有详细的确保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保证体系的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五、商务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后10日内签订合同。
2、履约时间及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地点为:兴文县人民医院具体地点由采购人指定。
3、合同价: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工劳务、设备投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辅材、利润、风险、税金、培训等费用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成交价的30%,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成交人价的6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
2、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应自带配件和安装工具对本次采购的所有产品进行上门免费安装调试和维护;在安装、调试产品或软件的同时,对相关操作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按提供的操作规程使用产品,并熟悉例行维护的程序。对于人为损坏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部环境损坏部分,由供应商提供维修,只收取实际材料费(按厂价计算)。
3、保修期外硬件部份维修只收取损坏的零部件费用。
4、维修响应时间: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全年无休服务;维修响应时间:30分钟以内;无须更换重要部件时在8小时内解决,如无法排除,须提供备用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5、供应商应当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地点(提供售后服务地址、负责人及专职技术人员姓名和24小时在线移动联系电话)。
七、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责任。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标注★的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货物及相应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及相应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及相应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验收方法和标准
1.在供应商通知履约完毕后5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4.验收结果不合格的,按采购人要求整改至合格为止,也可能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十、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3.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5.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