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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监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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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2220000140628 发布时间:2021-02-22 文档页数:49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1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监理项目

招 标 需 求

一、总体要求

监理单位需协助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各县(市、区)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各地数据异常预警、超标督办等反馈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及工作技术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刷卡排污系统管理平台、视频门禁管理平台、工况监控管理平台等各类平台实施巡检,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情况和问题,确保全市传输有效率(有效率)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对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和工况监控系统现场端进行现场核查,对排污单位和运行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工况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控站点开展实样比对,及时发现并报告运维单位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运行维护及弄虚作假行为;对运维质量进行督查、评价,协助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运维单位进行检查和考评;积极做好自动监控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和管理要求,及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为环境监管和现场执法提供技术保障。

考虑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监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实际效果,拟要求投标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2018年以来在嘉兴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销售工作;二是2021年在嘉兴市各县(市、区)、镇(街道)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监理工作。

二、具体需求

1.网络平台巡检

(1)每2小时对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自动监控数据至少实时巡检1次,24小时至少复检1次;对巡检发现的数据超标或异常、平台传输有效率(或有效率、联网率、完整率)低于考核要求、凭证未及时上传等情况,及时(2小时内)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整改或调处,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考核要求。

(2)对于每日超标电子督办、垃圾焚烧厂电子督办、季度超标统计及核实等上级交办和网络巡检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2小时内)交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时完成整改调处或核实反馈,并上报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3)实时巡检视频监控画面,每周至少对全市视频监控点及门禁系统巡检1次,对平台上脱机、视频显示模糊等情况,及时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整改。

(4)每天对刷卡排污系统管理平台至少巡检1次,对平台上数据传输有效率、网络断线、阀门状态异常、总量充值异常、超总量排放等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处理解决,同时上报监信处。

(5)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负责投诉受理平台日常管理,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每天对问题发现处置平台、排污许可证证后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巡检,对平台巡检发现问题进行交办,并对交办事项进行跟踪、审核。

2.现场端监理检查

(1)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站点现场监理每季度不少于1次/套,现场监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检查、运行工作监督核查、质控样测试、废水监控站点实样比对以及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布置内容检查等工作;其中废水站点质控样测试每半年不少于1次/套,实样比对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自动监控站点检查至少完成1次质控样测试或实样比对。

(2)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站点现场监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整改跟踪等工作。

(4)对全市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站点(截至目前共175个)每半年现场监理检查不少于1次(仪器设备检查、运行工作监督核查、质控样测试等);对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施(截至目前共857家企业)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3.运行单位考核

协助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运行单位年度备案登记和季度考评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支撑数据及材料,建立运行单位考评档案。

4.数据汇总上报

(1)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现场端监理检查计划,每日9时前上报前一天现场端监理检查情况。

(2)每周一梳理汇总上周《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督办名单》,并形成督办通知,上报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审签下发;每周四前催报各地督办反馈情况,并上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超标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3)每月4日前统计上报上月《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汇总表》,每月9日前上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异常、超标等调查处理情况月度汇总表》。

(4)每月10日前以《监理简报》形式上报上月监理工作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联网运行情况、巡检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超标督办情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等情况。

(5)每月4日前提交嘉兴市刷卡排污系统月度情况表,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5.其他

完成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其他要求

1.监理项目组常驻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11名。其中,监理项目组负责人1名,主要负责监控中心管理、自动监控数据统计分析整理以及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交付的其他工作;轮班人员4名,主要负责网络巡检和信访受理、平台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现场端检查人员6名(3组,含负责人1名),主要负责现场端监理检查。

2.配备专用车辆不少于4辆用于现场监理检查,保障现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配备现场核查用的查验和分析等仪器和工具,以及各类标准溶液和气体(站点增加后,标液、标气也需增加)。现场人员中至少有4人须有C1(含)以上驾驶证。

3.突发事故、应急状态或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下,须按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含夜间和法定节假日等)赶赴现场。监理项目组负责人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状态。

4.合同期内,监理项目组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需向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合同期内,其他人员变动不得超过5人。

5.对系统相关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守秘密,不得借双方合作的名义推销产品,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系统数据和视频图像用于合同无关的用途。

6.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组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缺少值}接受运行单位或企业等单位的礼物、礼金、购物卡或宴请、消费娱乐活动;{缺少值}对监理发现的问题及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缓报或避重就轻上报,串通或协助排污排位(运行单位)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缺少值}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检查考核过程中,出现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以上行为的,嘉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构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须在合同中明确)。

7.监理项目组须落实专门的办公经费,用于保障日常办公、通讯费、差旅费、过路费、油费、餐费(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仅提供办公场所、水、电,网络端口及自动监控平台设备)监理项目组人员上岗前须由监理单位组织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做到执证上岗监理项目组人员须服从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日常管理,对不能胜任项目监理工作任务的,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有权提出解聘或者调换工作人员。

8.监理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管理成本,合理竞标。 

、服务期

合同签订之日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中标单位正式开展监理工作期间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根据2021年合同价格,按具体天数计算后支付给2020年监理单位。

、监理工作考核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根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监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具体如下:

 

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监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保证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监理项目顺利实施,提升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质量,特制订本考核暂行办法。

一、对现场监理工作总体要求

监理单位需协助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各县(市、区)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各地数据异常预警、超标督办等反馈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及工作技术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刷卡排污系统管理平台、视频门禁管理平台、工况监控管理平台等各类平台实施巡检,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情况和问题,确保全市传输有效率(有效率)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对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和工况监控系统现场端进行现场核查,对排污单位和运行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工况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监控站点开展实样比对,及时发现并报告运维单位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运行维护及弄虚作假行为;对运维质量进行督查、评价,协助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运维单位进行检查和考评;积极做好自动监控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和管理要求,及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为环境监管和现场执法提供技术保障。

二、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

(一)网络平台巡检(共15分)。监理单位对以下网络平台巡检工作按要求完成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若由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不配合整改导致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完成的,则减半扣分,但监理单位已及时上报相关情况说明的,则不扣分。此项扣完为止。

1.每2小时对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自动监控数据至少实时巡检1次,24小时至少复检1次;对巡检发现的数据超标或异常、平台传输有效率(或有效率、联网率、完整率)低于考核要求、凭证未及时上传等情况,及时(2小时内)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整改或调处,确保各项指标达到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考核要求;巡检情况须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平台巡检情况登记本》记录完整。

2.对于每日超标电子督办、垃圾焚烧厂电子督办、季度超标统计及核实等上级交办和网络巡检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2小时内)交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时完成整改调处或核实反馈,并上报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3.实时巡检视频监控画面,每周至少对全市视频监控点及门禁系统巡检一次,对平台上脱机、视频显示模糊等情况,及时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整改,并在《视频门禁系统管理平台巡检情况登记本》做好记录。

4.每天对刷卡排污系统管理平台至少巡检1次,对平台上数据传输有效率、网络断线、阀门状态异常、总量充值异常、超总量排放等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处理解决,同时上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信息与辐射管理处,并在《刷卡排污系统管理平台巡检情况登记表》做好记录。

5.负责投诉受理平台日常管理,包括信访局转办件、110社会应急联动、来访接待等信访受理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情况须在《投诉受理平台日常管理情况登记本》做好记录。

6.对浙江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巡检。

7.每天对问题发现处置平台、排污许可证证后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巡检,对平台巡检发现问题进行交办,并对交办事项进行跟踪、审核。

(二)现场端监理检查(35分)。以下现场端监理检查工作按规定完成的,得满分30分;未按要求完成,每少一次扣2分,监理内容每少一项扣0.5分。此项扣完为止。

1.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站点现场监理每季度不少于1次/套,现场监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检查、运维工作监督核查、质控样测试、废水监控站点实样比对以及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布置内容检查等工作;其中废水站点质控样测试每半年不少于1次/套,实样比对每半年不少于1次/套,每次自动监控站点检查至少完成1次质控样测试或实样比对。监理情况须在《现场核查表》中记录完整。

2.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站点每季度现场监理1次/套,监理情况须在《现场核查表》中记录完整。

3.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整改跟踪等工作。

4.对全市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站点每半年现场监理检查不少于1次(仪器设备检查、运行工作监督核查、质控样测试等);对企业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设施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三)运维单位考核(5分)。协助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运维单位年度备案登记和季度考评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支撑数据及材料,建立运维单位考评档案。按要求完成的,得满分5分;未按要求完成,因监理单位原因出现运行单位备案登记不及时或不规范、考评档案不完整的,每次扣0.5分;提供相关支撑数据及材料出现错误的,每次扣1分。此项扣完为止。

(四)数据上报(10分)。以下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按要求完成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或统计出现错误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因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不及时导致未按时上报的,则减半扣分,但监理单位已及时上报相关情况说明的,则不扣分。此项扣完为止。

1.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现场端监理检查计划,每日9时前上报前一天现场端监理检查情况。

2.每周一梳理上报上周《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督办名单》,并形成督办通知,上报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每周四前催报各地督办反馈情况,并上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超标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3.每月4日前统计上报上月《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汇总表》,每月9日前上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异常、超标等调查处理情况月度汇总表》。

4.每月10日前以《监理简报》形式上报上月监理工作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联网运行情况、巡检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超标督办情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等情况。

5.每月15日之前提交浙江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巡检月报表。

6.每月4日前提交嘉兴市刷卡排污系统月度情况表,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7.完成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数据。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20分)。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检查中,未发现运行单位或排污单位存在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工作违反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或以上行为监理单位已经上报的,或发生在监理单位本轮次监理检查之后、下一轮次监理检查之前的,得20分。此项扣完为止。

1.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运行单位或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相关工作存在违反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的行为,监理单位已开展现场检查但未曾发现或上报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2.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运行单位或排污单位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监理单位已开展现场检查但未曾发现或上报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

3.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运行单位或排污单位存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理单位已开展现场检查但未曾发现或上报的,每出现一次扣6分。

(六)上级考核(5分)。在年度各类考核中,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工作未被扣分的,得5分;出现扣分的,此项不得分。

(七)其他(10分)

1.项目执行期间,监理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常驻嘉兴,未能常驻嘉兴及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扣5分(人员死亡、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除外);其他人员变动超过4人的,每增加1名扣2分。

2.发现轮班人员离岗脱岗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工作期间发现人员做炒股、游戏、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对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相关工作任务不落实、不执行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

4.项目组人员在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驻点工作期间,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工作场所卫生,如发现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5.监理单位车辆、标准溶液、标准气体、工作经费等各项监理工作保障不到位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此项扣完为止。

(八)加分项

1.在现场端监理检查或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法嫌疑的线索,及时上报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立案,被行政处罚的,每起加1分;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起加1.5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起加3分;同一案件以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监理工作受到省级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被部级以上表扬的,每次加2分;同一事由多部门表扬的不重复加分,计最高分。

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九)否决项

1.监理单位或项目组人员存在接受运维单位或企业等单位的礼物、礼金、购物卡或宴请、消费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2.监理单位或项目组人员对监理发现的问题及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缓报或避重就轻上报的,串通或协助排污排位(运维单位)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

3. 2021年在嘉兴市各县(市、区)、镇(街道)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监理工作。

4.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允许,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工况监控数据、视频资料私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人员,或用于其他用途的。

5.监理单位或项目组人员出现虚报监理工作量或伪造监理工作台账等行为的。

6.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检查考核过程中,出现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现以上行为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嘉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构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三、考核方式

由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综合处、监信处、监测中心及局纪委等处室(单位),成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理工作考核小组。考核采用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和平时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满分为100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监理单位年度考核最终得分95分及以上的,不扣除本年度合同金额;考核分数低于95分的,每低0.5分,年度监理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减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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