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按每月实际消费统计表,在下一个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消费总额扣除相应款项后转账至中标供应商。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一六八中学教育集团长丰一中校园内 |
3 |
服务期限 |
三年。根据服务质量决定是否续签,至多续约两次。如遇学校搬迁,可自动获得新校区服务经营权,直至合同期满。续签合同不得改变原合同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人员数量、合同价等实质性内容。 |
二、项目概况
第二食堂位于合肥一六八中学教育集团长丰一中校园内。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拥有1000个座位。学校现有师生员工近3500人,其中住校生2200人。食堂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洒制售)等。此次招标为合肥一六八中学教育集团长丰一中第二食堂的委托经营服务。
三、服务需求
(一)企业经营要求
1.供餐企业按投标书承诺的各项经营管理指标以及双方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合同》要求承担全部的质量、安全、效益、风险责任。
2.供餐企业不得对外经营业务,应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供餐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供餐企业与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与学校无关。
3.不允许供餐企业分包、二次转包或委托他人经营食堂,不得从事与食堂经营范围内无关的业务,确需安排窗口售卖小吃,需向招标方提出申请,经校方同意后方可售卖,且该窗口不得售卖生冷食品和烧烤类食物,更不能违法经营。一年内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一年后若确需更换须征得招标方同意),一经发现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4.学校积极协助供餐企业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相关办证资料。
5.供餐企业在承包期间必须按《劳动法》规范用工,自行解决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办证以及水电、燃气等租赁,如产生劳务纠纷由企业自身负责,食堂管理人员须与中标企业有合同关系;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每周到学校督查工作不少于2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校常驻。凡遇到学校通知,供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到校方参加会议,参与检查或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学校有权对供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管理、价格质量、卫生秩序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结算管理。
6.经营利润:供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核实各种费用,纯利润不得超过15%,并按月结算,如有超出部分,由学校监督全部返还给学生。
7.经营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服务质量决定是否续签,至多续约两次。如遇学校搬迁,可自动获得新校区服务经营权,直至合同期满。续签合同不得改变原合同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人员数量、合同价等实质性内容。承包经营结束后,承包方必须保证学校资产、设备完好,按时交回学校,自行购置的一切设备用品无条件带走或免费赠予学校,学校不承担一切费用。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学校不承担补偿责任,但对可预知的因素,学校预先通知供餐企业做好防控准备。
8.供餐要求:保证一日三餐供应正点、足量、优质,做到品种多样化,所供应主食品种不少于15种,中餐不少于2种,晚餐不少于5种,中午餐副食品种不少于30种,其中高中低菜肴比例为3:4:3,饭菜价格优惠,保证每天必须供应免费汤和2份1元特价菜,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学生就餐。学校派人随时监督食品原料的采购、使用、加工、售卖的整个过程。不准出售剩饭菜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学校膳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在学生中调查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及服务情况,调查结果通报餐饮公司。为了公平竞争,学生采用开放式自愿就餐制;周末食堂也得安排供餐,确保留校学生生活;假期中的供应保障要服从学校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学校一切重大活动,做好餐饮的供应保障;学校放假和开学时间,按学校通知执行。
9.管理要求:为了保证开饭时的窗口数量和服务质量,供餐企业需自行用标准隔离设施布置好就餐排队隔离带。食堂餐厅、操作间、烹调区、售饭区、加工区、主副食仓库、更衣室等均属于供餐企业管理范围,其卫生防疫、就餐环境等必须达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食堂操作人员应有健康证,每半年体检一次。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等费用均由供餐企业自理。按照餐饮企业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标准进行管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确保食堂不发生火灾和食物中毒事故。燃气使用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严禁违规使用。因供餐企业管理责任造成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或受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由供餐企业承担一切责任。供餐企业负责承包区域治安保卫、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保证承包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及不动产的安全完好。不得将产权属学校的设备、用具等拿到校外。需送外维修的,必须经过学校同意,办理出门手续后才能出门。供餐企业应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人员到岗和变动前需向学校通报和备案相关信息,提交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以及相关证书。所属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校纪校规,统一着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所有员工不允许带家属(含老人、小孩、包括不在校内工作的配偶等)进入学校。出现工作人员工伤或死亡事故,供餐企业负完全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质量要求:保证采购、储存、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供餐企业使用的食用油、米、面、副食以及所有调料用品由供餐企业采购并索证索票。原料厂家须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销商须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学生营养膳食需求制定搭配合理的不同食谱,每周在供饭窗口墙上或电子屏公布和及时更新菜谱、饭菜分量及价格,并接受学校和师生监督。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求建好各类台账,如:索证、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消毒记录、采购、支出账目等。接受学校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意见,对所提出的问题和师生投诉意见要及时清查和整改。
11.供餐企业单独安装水表电表气表,水费电费气费由供餐企业自行负责;食堂内部和周围清洁要及时,清洁费(含排污、垃圾清运)由供餐企业自行负责;办公设备不足的由承租方自行添置和处理。
12.中标供餐企业必须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有下列现象之一,给招标人造成各种损失的补偿:
(1)违反《食品安全法》
(2)违反校内外有关管理条例或没有按合同经营至承包期满
(3)承包期内不正常经营
(4)对招标文件承诺相应但又没实际履行的
中标供餐企业在承包期内若无上述现象,合同期满后,其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如数退还。
13.供餐企业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为食堂投保公众责任险。
14.食堂内部水电部分中标企业为方便使用而确需改造升级,方案必须经校方认可,方可施工,费用自理。
15.所有因实际需求而另行添置的用品由中标企业自行负责购买,费用由企业承担。
16.中标方要爱护学校设备设施,加强对厨具、餐具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确保所有设施设备状态良好和正常运行,并负责日常维修和保养。在承包期满或解除、终止合同时,中标方对学校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完好无损地移交学校,破损者须照价赔偿。
17.学校尽力做好服务工作,对就餐人员的变动情况、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停电停水停气情况等及时通知供餐企业。
18.甲方对乙方的销售价格、饭菜质量、制作标准、制作现场、进货渠道、服务质量等有调查、评价、监控权,若违反学校食堂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罚金,每次1000元或以上。
19.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及学校食堂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或罚金(每次5000元或以上),乙方还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对甲方的罚金。
20.费用支付:供餐企业自行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不少于营业额的1%用于捐资助学或奖励优秀学生。
(二)企业日常管理要求
1.供餐企业应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排出的监督员工作,接受监督员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卫生消毒、供应价格、服务规范等的全方位监控。
2.供餐企业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3.供餐企业应依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供餐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供餐企业要对人业人员进行每日晨检,晨检包括体温测量、手指甲检查、职工身体状况询问等并留有记录,从业人员不得隐瞒传染病、感冒等情况。
4.供餐企业采购的主副食品原材料应符合规定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台帐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销售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不得制作售卖凉菜。
5.供餐企业应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6.供餐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和学生餐桌。
7.供餐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
8.供餐企业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口罩、帽子,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9.供餐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10.“明厨亮灶”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由供餐企业负责。
11.在合同期间,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食堂人员非因以下原因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并且替换的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原因确须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三)企业退出规定
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就餐需要,经学校多次提出不予整改的。
2.供餐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未经批准更换的。
3.掺杂使假,使用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节严重的。
4.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
5.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等引发学生罢餐、静坐、游行等群发事情或多次投诉,影响恶劣的。
6.擅自停止经营的。
7.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经营或挂靠经营行为的。
8.在经营过程中因承租者过失导致一方或双方被行政处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严重后果的。
9.经营不善,师生意见大,在经营期内食堂满意度调查问卷(满意+基本满意)连续两次低于80%的。
10.招投标时以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11.其他违反合同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