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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障、涉案车辆停放及保管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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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4090000148216 发布时间:2021-04-09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道路清障、涉案车辆停放及保管服务采购

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必须满足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作出响应,否则投标无效。非标注★号参数发生负偏离达3项(含)以上的投标无效 。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4、投标人必须自行为其投标产品侵犯其他供应商或专利人的专利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技术和软件专利授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赔偿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5、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项目要求

1

 

 

 

 

道路清障、涉案车辆停放及保管服务采购

 

 

 

 

 

1项

一、服务内容:

采购人在南宁市武鸣区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时,产生的道路清障、涉案车辆拖移、停放和保管服务,以及采购人对上述事项的调配服务。

二、服务地点:南宁市武鸣区。

三、场地、车辆、设备、人员、经营资质、收费批文等要求:

清障施救、停车保管的场地、车辆、设备、人员、经营资质、收费批文、安全责任等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全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投资风险。

(一)场地要求

★1、中标人在武鸣城区范围以内自有或租赁(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性租赁协议投标,正式租赁场地租赁期应大于服务期)停车场总面积不小于(含)50亩。停车场都需有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合同且租赁年限至少为四年,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停车场地面平整和硬化,便于出入、停放各类被扣留车辆,便于快速出车,外围设有坚固的隔离设施和防盗设施,进行封闭式管理,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涉案停车场标志牌;各类车辆分区分类停放。

3、停车场应防火、防盗、防腐蚀,具有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能开展车辆保管、车辆出入管理等工作,设置有岗亭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手机等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车辆类别设立不同的停车区和对应的标志牌及通行区域:具备有效防止涉案车辆强行冲卡的门禁系统。停车场内应配备全方位无死角监控摄像覆盖,相关监控影像数据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上。

4、对停放事故车辆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300平方米以上封闭式室内防雨防晒防尘保管场地,具备必要的车辆痕迹检验空间以及单独的简易检验房,保存重要的车辆物证;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图片等证明材料,中标后由采购人实地验收。

(2)具有车槽或升降器等设施。

(二)车辆、设备要求

★1、配备清障车8台(含)以上(重型清障车和吊车服务、中型清障车1台、平板拖车2台、叉式拖车4台)。上述车辆除重型清障车和吊车外必须为中标人自有,所有车辆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合法有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保障工作安全及工作效率、车辆必须为2016年5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投标文件中提供清障车辆列表,包括品牌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号码、注册登记时间、行驶证复印件,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每辆清障车需安装GPS定位系统(能提供查询接口),按规定购买相应的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自行负责清障车辆的保管、维修、保养、清洁及所需油料,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随时能按指令出车执行清障工作。

3、其它设备:警示牌、导向牌、锥形筒及其它必备的辅助设施。

(三)人员配备要求

为清障车辆配备的驾驶员不得少于12人,为停车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人。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缴纳的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需加盖社保局专用章或者电子章,以及驾驶员可以驾驶相应清障车辆车型的驾驶证复印件。

(四)管理制度要求

建立有效的清障、拖曳操作制度、员工管理制度,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在提供服务期间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调整。

(五)经营资质、收费许可要求:中标人投标前应取得南宁市市场监督部门、物价部门核准的清障施救、停车保管经营资质及清障施救、停车保管收费批文。(提供营业执照、收费批文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服务能力及要求:

1、清障服务内容含日常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拖曳违法车辆、拖曳事故车辆、拖曳其它因执法执勤需要拖曳的车辆。

2、为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每辆清障车每天拖曳能力必须满足城区大队工作需要,每月配合采购人完成违法乱停拖车至少300辆次以上,如中标人不予配合,则每少一辆次,扣除违约金200元;特殊整治时期违法乱停拖车按采购人上级部门要求执行。中标人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值勤,确保清障施救快速联动及保管车辆安全。

3、中标人的清障车辆应统一外观标识,清障拖曳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有效。无特殊情况下,城区接通知后20分钟内赶到现场,郊区接通知后60分钟内赶到场,并尽快完成车辆清障、停车保管工作,做好出勤登记台帐,按规范开展清障工作。

4、停车场需使用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拖车及停车场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涉案车辆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中标人违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按照《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5、对采购人需要从停车场提取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予以配合。采购人所有扣留车辆的放行权只能由采购人行使,采购人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条。

6、中标人在拖移和保管过程中如因其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7、中标人应将提供清障车及其配备的工作人员的信息报中标人备案,如有变动须在24小时内重新报备。

8、中标人能服从采购人关于道路清障工作的其它合理的工作管理要求。

★9、中标人必须提供承诺书,承诺无条件接收并继续保管合同签订以前由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五大队暂扣、尚在保管的涉案车辆,并在开始履行合同后10日内,把上述车辆全部迁移至中标人停车场妥善保管。对2021年1月1日至履行合同前已产生的涉案车辆保管服务费用(按占全年保障经费标准比例计算)从本项目合同金额中支付与提供涉案车辆保管服务方。

10、如合同期满,采购人需要中标人暂时继续提供道路清障及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中标人应予以配合并有权参照本合同获取服务报酬。

五、收费要求

1、中标人在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应当设立显著的收费公示牌。

2、涉案车辆当事人在收到采购人放行条后,未及时领车的,中标人从开具放行条时起24小时后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停车收费发票。

商务要求表

验收标准

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签订合同时间

自中标通知书发起之日起20天内签订合同。

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服务地点:南宁市武鸣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项目费用:在服务期限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各项税金。

质保期

质保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不少于3年。

售后服务要求

接到采购人事故报告,城区接通知后20分钟内赶到现场,郊区接通知后60分钟内赶到场,并尽快完成车辆清障、停车保管工作,做好出勤登记台帐,按规范开展清障工作。

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人所提交的服务经采购人书面验收合格后,按季度分批支付。

其他要求

附件:《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政策性要求及其他加分条件

中小型企业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

1、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狱企业条件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

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其它加分条件

详见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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