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招标需求内容 |
1 |
采购内容 |
对镇海区行政管辖范围58处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及排查;镇海区50年以上有价值建筑的鉴定排查工作。 |
2 |
单位及数量 |
1项 |
3 |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详见本章内容。 |
4 |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详见本章内容。 |
5 |
技术规格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6 |
物理特性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7 |
质量、安全要求 |
/ |
8 |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 |
详见本章内容。 |
(一) 、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和《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和《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各地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统计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的函》(建科保函〔2019〕224号)要求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各地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对历史建筑所有构件及其空间位置关系进行全面而详细的勘察和测量。测绘成果可应用于历史建筑数字档案建立和管理,历史建筑迁移与复建、核心价值要素复原修缮等工程。
同时,为切实加强宁波市镇海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进一步继承和弘扬镇海文化,提升镇海的文化品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镇海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要求,结合镇海实际,开展本次镇海区历史建筑测绘、安全排查及建档服务工作。
(二)、项目内容
1、测绘:测绘范围为镇海区行政管辖范围,包括4个街道2个乡镇的58处历史建筑。根据建筑结构特点分别采用全面测绘、典型测绘和简略测绘,具体测绘内容如下:
58处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和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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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保护级别 |
所在位置(门牌号) |
建筑面积(㎡) |
建筑年代 |
测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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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叶善兴洋房 |
一般 |
庄市街道光明村老鹰湾自然村叶家10号 |
500 |
民国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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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庙基头通德堂 |
特殊 |
澥浦镇十七房村庙基头自然村 |
126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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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庙基头经裕堂 |
重点 |
澥浦镇十七房村庙基头自然村后戴家89号 |
132 |
清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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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路沿郑郑氏源茂房民居 |
特殊 |
澥浦镇十七房路沿郑自然村郑家当典弄1-8号 |
801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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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路沿郑盛记米行旧址 |
特殊 |
澥浦镇十七房路沿郑自然村郑家当典弄11-13号 |
281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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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路沿郑郑氏栈房民居 |
特殊 |
澥浦镇十七房路沿郑自然村郑家当典弄16-17号 |
181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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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路沿郑郑氏当典弄栈房民居 |
特殊 |
澥浦镇十七房路沿郑自然村郑家当典弄21号 |
284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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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陆家民居 |
重点 |
澥浦镇十七房郑家自然村新陆家25号 |
375 |
清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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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庙基头全盛房民居 |
一般 |
澥浦镇十七房村庙基头115-130号 |
1216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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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路沿郑东房民居 |
一般 |
澥浦镇十七房路沿郑自然村东房23-24号 |
376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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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路沿郑中央房民居 |
一般 |
澥浦镇十七房路沿郑中央房1-17号 |
947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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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郑氏大弄房民居 |
一般 |
澥浦镇十七房村郑家自然村大弄8-13号 |
634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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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蒉允芳故居 |
特殊 |
澥浦镇澥浦村校院新村82号 |
1029 |
民国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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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曲汇塘陈家祠堂 |
特殊 |
镇海区澥浦镇庙戴村曲汇塘自然村中部 |
322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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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戴氏宗祠 |
特殊 |
澥浦镇庙戴村桥里戴自然村庙戴新村集居点后 |
491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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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芳钧学堂旧址 |
一般 |
澥浦岚山村中心应家间河西38号老年活动室旁 |
501 |
民国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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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狮子门头民居 |
一般 |
澥浦镇湾塘村湾塘95-103号 |
1229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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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瑛珊门头民居 |
一般 |
澥浦镇湾塘村湾塘114-123号 |
967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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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三仁门头民居 |
一般 |
澥浦镇湾塘村湾塘79-88号 |
713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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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陆经房 |
特殊 |
九龙湖镇长石村南部 |
280 |
民国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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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嵇美江宅 |
特殊 |
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自然村东部 |
553 |
民国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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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后昌庙 |
特殊 |
九龙湖镇长宏村庙洪自然中部 |
602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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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善庆寺 |
一般 |
九龙湖镇西河村大严自然村中部 |
92 |
民国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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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马义大屋 |
重点 |
九龙湖镇中心村汶溪河南路20~26号民居 |
542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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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老周周氏宗祠 |
一般 |
蛟川街道迎周村老周117号 |
440 |
民国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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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新周民居 |
重点 |
蛟川街道迎周村新老周自然村新周87号 |
1222 |
清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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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周民居 |
重点 |
蛟川街道迎周村新老周自然村新周13-14号 |
435 |
清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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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止所门头民居 |
重点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止所门头10号 |
551 |
清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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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菱漕陈家祠堂 |
重点 |
庄市街道曙光村菱漕自然村中部 |
330 |
清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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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荫德祠 |
一般 |
庄市街道联兴村中部 |
936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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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六份头小洋房民居 |
重点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六份头18号 |
392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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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后新屋大夫第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后新屋7号 |
626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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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中央漕头庄云房民居 |
重点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中央漕头9号 |
742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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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后河头新庄靔房民居 |
重点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后河头8号 |
1101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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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楼下庄荣房民居 |
重点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楼下1号 |
570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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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后河头李忠房民居 |
重点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后河头5号 |
410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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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烂秧田沈润德民居 |
重点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烂秧田路4号 |
692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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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烂秧田庄德坤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烂秧田23-24号 |
605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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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包经房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祥裕路34号 |
521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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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龙头老屋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八四房3号 |
446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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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李桥 |
重点 |
骆驼街道朝阳自然村朝阳李桥31-41号 |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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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里新屋刘家祠堂 |
特殊 |
骆驼街道朝阳村里新屋自然村里新屋1号 |
264 |
清 |
全面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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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六份头30号老七架民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六份头30号 |
260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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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老靔房民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老天房1号 |
1184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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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天宠门头民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天宠门头3号 |
847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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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三房弄9号庄文悠房民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三房弄路9号 |
270 |
民国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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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墙脚下永昌门头民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墙脚下路4号 |
372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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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烂秧田11号民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烂秧田路11号 |
811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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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烂秧田老包乾房民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一社区烂秧田18号 |
389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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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觉渡刘氏老屋 |
重点 |
澥浦镇觉渡村觉渡中街21-22号 |
242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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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胡亨房 |
重点 |
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后大街37号 |
1685 |
民国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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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金家大祖堂 |
一般 |
澥浦镇沿山村三七房自然村三七房92号旁 |
226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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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曲汇塘进士门头民居 |
重点 |
澥浦镇庙戴村曲汇塘自然村西河沿28—34号 |
872 |
清 |
典型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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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沿山袁氏民居 |
一般 |
澥浦镇沿山村袁家自然村袁家12-26号 |
1198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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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方家余庆堂 |
一般 |
骆驼街道骆兴村柏墅方自然村方家61号 |
627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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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小新周16号民居 |
一般 |
蛟川街道迎周村新老周自然村小新周16号 |
454 |
清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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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乐汝成故居 |
一般 |
庄市街道庄市社区街河南40号 |
484 |
民国 |
简略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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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钱学川故居 |
一般 |
九龙湖镇九龙湖村横溪自然村钱家20号 |
360 |
清 |
简略测绘 |
2、镇海区50年以上有价值的建筑鉴定排查:以实地走访的形式在镇海区范围内对50年以上有价值的建筑鉴定排查,成果以表格和照片的形式进行建档,数量暂定600处。
(三)、工作依据
1、政策依据
1.1《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
1.2《关于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专项行动和规范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要求的通知》
1.3《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
1.4《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
1.5《关于统计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的函》(建科保函〔2019〕224号)
2、技术依据
2.1《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3017
2.2《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7931
2.3《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552-2014
2.4《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3004
2.5《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2.6《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
2.7《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
3、历史建筑测绘的总体要求
3.1全面准确地反映历史建筑的现状情况。测绘内容主要包括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典型构件等。
3.2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测量原则。宜通过目测步量,把握测量对象的整体比例和各部分、构件的相互比例和对位关系。
3.3应对建筑方正、对称、平整情况进行测量并验证。
3.4确保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表达建筑的比例、结构和做法。
3.5可用间接方法推算部分数据。
3.6由于居民尚未完全搬迁等特殊情况而暂时无法测绘的历史建筑,应先完成建筑立面、周边环境等公共部分测绘,并于房屋完全腾空后进行补测;经协调,确实存在室内家具、吊顶没办法挪动的,在经采购人同意后,可不实施测绘。
(四)历史建筑测绘标准
1、历史建筑测绘类型及应用范围
历史建筑测绘包括全面测绘、典型测绘、简略测绘。
(1)全面测绘。对历史建筑所有构件及其空间位置关系进行全面而详细的勘察和测量。测绘成果可应用于历史建筑数字档案建立和管理,历史建筑迁移与复建、核心价值要素复原修缮等工程。
(2)典型测绘。对最能反映历史建筑特定的形式、构造、工艺特征及风格的典型构件进行的测量。测绘成果可应用于历史建筑数字档案建立和管理,常规修缮维护、合理利用等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3)简略测绘。对历史建筑重要控制性尺寸的测量。测绘成果可应用于历史建筑数字档案建立和管理。
2、历史建筑测绘的步骤
历史建筑的测绘应根据保护图则,在明确测绘范围和测绘重点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1)根据成果应用需求确定测绘类型,明确测绘范围、测绘目标、测绘步骤,提供测稿成果。
(2)总平面测绘宜包含布设控制点、勾绘草图、控制测量、碎步测量、整理测稿、校核等步骤。
(3)平面、立面、剖面、典型构件测绘宜包含勾画草图、测量、整理测稿、校核等步骤。
3、历史建筑测绘的总体要求
(1)全面准确地反映历史建筑的现状情况。测绘内容主要包括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典型构件等。
(2)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测量原则。宜通过目测步量,把握测量对象的整体比例和各部分、构件的相互比例和对位关系。
(3)应对建筑方正、对称、平整情况进行测量并验证。
(4)确保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表达建筑的比例、结构和做法。
(5)可用间接方法推算部分数据。
(6)由于居民尚未完全搬迁等特殊情况而暂时无法测绘的历史建筑,应先完成建筑立面、周边环境等公共部分测绘,并于房屋完全腾空后进行补测。
4、应用新测绘技术
采用地面三维激光扫描、倾斜摄影、近景摄影、全景测量等新技术应用于历史建筑测绘工作。
(1)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绘要求。
1)本次数字化三维扫描,为非接触扫描,中标单位在扫描过程中,不得对古建筑本体造成影响和损坏。
2)扫描应充分考虑数据的完整性,对古建筑外部进行全方位覆盖,对于局部扫描难以完成的部分可采用倾斜摄影技术和近景摄影技术进行补充。
3)点云扫描单站精度优于2mm,整体精度优于20mm。
4)局部价值要素部件进行精细化扫描,扫描精度优于1mm。
5)数据最终输出格式为*.LAS。
6)测绘步骤包含仪器检校、控制测量、扫描站布设、标靶布设、三维点云数据采集、三维点云数据处理、断面导出等。
7)仪器检校、控制网布设观测、导线测量、GNSS测量、水准测量、标靶布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 3017的有关规定。
8)应根据成果应用需求,确定站点布设,合理选择测量精度和覆盖范围。
9)应对扫描过程进行现场记录,包含测绘人员、站点位置、仪器关键参数等。
10)现场作业时,应时刻观察仪器的工作状态,出现水平补偿失效、明显震动、断电等情况时,应重新采集当前站点的数据。
11)三维点云数据的覆盖范围,应满足下列要求:
采集部位 |
全面测绘 |
典型测绘 |
简略测绘 |
周边环境 |
无航拍条件时应完整覆盖 |
无航拍条件时可覆盖 |
无 |
屋顶 |
应覆盖屋顶所有部位 |
无航拍条件时应覆盖 |
无航拍条件时应覆盖 |
立面 |
应覆盖所有可视立面 |
应完整覆盖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宜覆盖其他立面 |
应完整覆盖主要立面 |
室内 |
应覆盖室内各层室内数据;应覆盖所有价值要素 |
应完整覆盖各层室内结构构件、门窗洞口、主要空间,宜覆盖室内非结构构件 |
应覆盖室内主要空间 |
12)相邻扫描站间的三维点云数据重合率应大于30%。
13)宜保持相邻站间通视。
14)室内外点云数据应拼接为一个完整的模型,不应存在可见的点云分层。
(2)倾斜摄影、近景摄影、全景测绘要求。
1)覆盖范围
|
全面测绘 |
典型测绘 |
简略测绘 |
倾斜摄影 |
古建筑及周边200米 |
古建筑及周边100米 |
古建筑及周边50米 |
近景摄影 |
局部 价值区域 |
局部价值区域 |
无 |
全景测量 |
建筑室外及室内所有区域 |
建筑室外及室内局部价值区域 |
建筑室外 |
2)航空摄影质量控制
2.1倾斜摄影测量相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相机镜头应为定焦镜头,且对焦无穷远,各相机内方位元素可精确测定。
(2)相机的有效像素不宜低于2000万。
(3)相机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姿态关系应保持刚性稳定
2.2航摄计划应明确任务范围、影像分辨率、航摄方法、技术参数、成果类型及精度、航摄期限等基本内容,制定实施计划。
2.3航摄设计应选择摄区最新的地形图、影像图或数字高程模型,设计用图比例尺与垂直影像地面分辨率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垂直影像地面分辨率(cm) |
设计用图比例尺 |
≤5 |
≥1:2000 |
5~10 |
≥1:5000 |
2.4航线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分布零散的建筑区域应按建筑分布、朝向以及地形敷设。
(2)建筑密集区域宜敷设交叉航线。
2.5航摄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航摄时间宜控制在上午10:00至下午15:00之间;
(2)高层建筑物密集区域应在当地正午前后各1h内摄影。
2.6基础控制点布设与测量应按现行国家规范《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 7931的要求执行。像控点布设和测量应按现行行业规范《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 3004的要求执行。
2.7垂直影像航向重叠度范围宜满足70~80%,但不应低于60%;旁向重叠度范围应满足80-85%。垂直影像倾角一般不大于5°,最大不超过12°。垂直影像旋偏角宜小于25°,在确保影像航向和旁向重叠度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大于35°。
2.8航向覆盖应超出分区边界线两个航线间距,旁向覆盖应超出分区边界线两条航线数。同一航线上相邻像片的航高差不应大于10m,最大航高与最小航高之差不应大于20m,实际航高与设计航高之差不应大于20m。
2.9漏洞补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航摄影像出现的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均应及时补摄。
(2)漏洞补摄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摄的设备应采用前一次航摄设备。
(3)补摄航线的两段应超出漏洞之外两条基线。
2.10.倾斜摄影获取的纹理影像应保留,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保证纹理影像色彩自然,颜色饱和,反差适中,色调一致,与实际一致,真实反映建模物体的颜色、质地和图案等。
(2)纹理影像中不应包含建筑以外的物体,物体外立面及屋顶主要变化细节应清晰可辨。
3)三维模型制作
3.1倾斜摄影三维模型精度要求
影像地面分辨率应当优于0.01米,实景三维地图建筑边角、顶部等特征点相对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应当小于±0.1米,高程中误差应当小于±0.1米,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放宽50%。
3.2倾斜摄影三维模型质量要求
实景模型要求结构、纹理完整。模型表面纹理颜色均匀,明暗合理。建筑物模型数据不应出现露面、镂空、黑洞等现象,保证模型的完整性。生成的建筑物模型应对产生的噪声、漏洞进行人工干预、修改,保持建筑物模型完整、棱角分明、结构清晰准确,各立面平整。水面必须通过补洞和压平处理。
3.3近景摄影建模要求
1)在对单一建筑或雕塑小品近景影像采集过程中,保证采集对象分辨率优于2mm,对应相连续的相片保证优于60%的重叠率。
2)对单一对象进行环绕拍摄,保证对象无视觉死角。室外宜采用小型无人机进行航飞,室内采用高分辨率相机借助相应摄影平台进行拍摄。
3)保证相片色调亮度均匀,不可出现曝光过度或曝光不足等情况。
4)对于建筑物典型模型要突出细节完整性,对于一些文字和纹理清晰可辨,细节分辨率达到2mm。
5)局部典型区域宜采用照片与点云融合建模、提高模型细节层次。
3.4数据格式要求
实景三维模型以三角格网为几何框架,以表面纹理为框架表面的贴图影像,成果格式为*.osgb
4)全景摄影要求
1)全景摄影需覆盖每一栋古建筑外部以及局部室内环境,用以确定周边环境及室内环境,取景点室外宜取于建筑物顶部50米-70米,室内取于房间中部。
2)全景摄影需保证天空完整、美观,对于阴天拍摄的照片,需后期进行补天。
3)全景成果照片尺寸比例为2:1。
4)全景成果格式为*.jpg
5)、数据模型与周边环境已有模型融合
模型成果需与周边区域已建成的模型进行融合,色彩与亮度过度自然,协调一致。
(五)历史建筑测绘成果归档要求
1、测绘成果内容
测绘成果应满足全面、准确、规范、实用的要求,服务于历史建筑改造、修缮、重建、科学研究等环节。
主要成果包括总平面现状测绘图、平面现状测绘图、立面现状测绘图、剖面现状测绘图、典型构件大样图、室外倾斜摄影模型及点云,室内近景摄影模型及点云、室内外全景照片等内容。
2、测绘图的电子文件要求
(1)每处历史建筑的所有测绘图应保存为一个单独的电子文件。文件命名格式应为“历史建筑编号_历史建筑名称_绘图完成年月日”;历史建筑编号和名称应与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名录保持一致,图纸应按“目录、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和详图”的顺序编制,模型类应按“目录、模型、点云、全景”进行分类。
(2)图纸的图名命名格式应为“历史建筑编号_历史建筑名称_图纸内容”,历史建筑编号和名称应与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名录保持一致。
(3)图纸编号应满足下列编制要求:图纸目录编号为“测绘00-00”;平面从“测绘01-01”依次编号;立面从“测绘02-01”依次编号;剖面从“测绘03-01” 依次编号;详图从“测绘04-01”依次编号;平面图应按总平面、各层平面、屋顶平面和仰视平面的顺序依次排列。
(4)图签应包含测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测量人员、绘图人员、校对、审核、审定、图名、日期、图号、版本号和相关文字说明。
(5)测绘图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图纸分类 |
图纸类型 |
绘图比例要求 |
全面测绘 |
总平面图 |
1:200或1:250 |
平、立、剖面图 |
1:100或1:150 |
|
详图 |
1:1、1:5、1:10、1:15、1:20、1:25、1:30 |
|
典型测绘 |
总平面图 |
1:250或1:300(原始测量精度不低于100MM) |
平、立、剖面图 |
1:100、1:150或1:200(原始测量精度不低于50MM) |
|
详图 |
1:5、1:10、1:15、1:20、1:25、1:30(原始测量精度不低于10MM) |
|
简略测绘 |
总平面图 |
1:300或1:500 |
平、立、剖面图 |
1:200或1:250 |
|
详图 |
1:15、1:20、1:25、1:30、1:50 |
(6)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绘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的有关规定。
(六)测绘成果图纸绘制要求
测绘成果 |
全面测绘 |
典型测绘 |
简略测绘 |
总平面现状测绘图 |
1.应绘制建筑轮廓、周边建筑或构筑物、道路、广场、水域、山体、绿化等环境信息,且应完整覆盖历史环境要素 2.应标注建筑总尺寸,建筑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场地标高与建筑、构筑物的标高,平屋面建筑应标注天面、女儿墙的标高,坡屋面建筑宜标注屋脊、檐口下沿的标高 4.应标注建筑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建筑高度、周边建筑的层高、周边道路、广场名称等信息 |
|
|
平面现状测绘图 |
1.应包含各层平面、屋顶平面和仰视平面 2.应绘制室内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完整表达空间布局 3.应反映周边环境、出入口、围墙、院落、天井、门窗、洞口古树、古井等要素 4.应绘制室内材质及体现历史风貌的室外地面材料 5.应绘制典型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室内布置 |
1.应包含首各层平面、屋顶平面和传统建筑的仰视平面(各平面图须包括现状违章搭建部分) 2.应绘制室内结构构件,表达主要空间关系 3.应反映以下要素:周边环境、主要出入口、院落、天井、门窗洞口 4.绘制各层室内典型材质片段及体现历史风貌的室外地面材料 |
1.应包含首层平面或标准层平面 2.应反映建筑平面的基本状况:周边环境、主要出入口、院落、天井、外墙及外墙上的门窗、洞口 |
立面现状测绘图 |
1.应包含所有可视立面 2.应表达立面整体轮廓、构件轮廓和细节、立面所有材质 |
1.应表达建筑主要立面,含主要构成门窗、阳台、装饰构件等详图 2. 应表达古建筑主要内外立面,含立面石库门、门匾、门鼓石、门头雕刻,花格窗等构件详图。 |
1.应包含主要立面、沿街立面 2.应表达立面整体轮廓和构件轮廓 |
剖面现状测绘图 |
1.应全面表达建筑的空间关系;应表达典型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室内布置 2.应完整绘制和标准剖面材质做法 |
1.至少包含建筑纵向、横向剖面各2-3个,且应选取空间关系典型、能反映历史风貌的结构和构造部位进行绘制 2.应绘制和标注可见的典型材质片段 |
1.宜选取空间关系典型、能反映历史风貌的结构和构造的部位绘制剖面图 |
典型构件大样图 |
1.应着重绘制表达建筑保护价值要素,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构将(柱础、牛腿、雀替、梁等),并采用文字标注 |
||
测绘成果应为可编辑的矢量电子图形,格式应为.DXF等开源的CAD文件格式,电子图形须按历史建筑测绘图层及线型标准的要求规范图层,并同时提供打印线型设置文档及封装完成的矢量印刷文件,如.PDF的印刷文件。 |
(七)、应当做好原始数据资料的保存工作。基础资料采集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现场
(八)、本项目最低人员配备
岗位 |
专业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 |
人数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测绘 |
高级职称 |
1 |
总协调人 |
项目组成员 |
测绘 |
中级职称 |
2 |
|
项目组成员 |
建筑类 |
/ |
2 |
|
注:以上人员为本项目的最低配备要求。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的项目组成员2小时内响应,即自收到采购人的通知后,2个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或明确解决方案。
(九)本项目最低设备配备
设备名称 |
功能 |
数量 |
备注 |
多旋翼无人机航摄系统 |
航摄 |
1套 |
|
三维激光扫描仪 |
三维点云获取 |
1套 |
|
GPS接收机 |
控制测量 |
2台 |
|
全站仪 |
测图 |
2台 |
|
手持测距仪 |
距离测量 |
2台 |
|
注:以上设备为本项目的最低配备要求,未满足的上述文件规定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所有拟配备设备均应该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如采购单位认为设备配备不满足项目活动开展的,可要求中标供应商增加设备,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同意,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