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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乡镇(街道)民政经办人员劳务派遣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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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6010000158607 发布时间:2021-06-01 文档页数:30页 所需下载券:10
江山市乡镇(街道)民政经办人员劳务派遣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期限

人数

经办人员工资待遇(不下浮)

管理费等(可下浮)

总预算

1

江山市乡镇(街道)民政经办人员劳务派遣采购项目

31个月

29人

495.95万元

19.85万元

515.8万元

备注:详细内容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二、人员要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大专及以上学历,本市户籍,年龄35周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低保及低边家庭中大学生、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有基层社会工作经验者优先。经办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选聘程序按照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流程进行,人员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人员因故出现空缺的,从同岗位入围人选中依次递补。

▲2.能服从采购单位的工作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由采购单位安排)。

3.如中标供应商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提出更换,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单位的更换人员通知时,应在7天内无条件的更换,直到符合要求为准。

▲4.服务人员工资待遇:每人每月工资待遇由采购单位确定。

5.服务期限:31个月

三、服务内容

1.协助做好乡镇(街道)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建立救助对象工作台账和救助对象档案,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2.协助做好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1)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

(2)协助开展调查审核。协助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协助组织民主评议。在入户调查结束后,需要开展民主评议的,协助乡镇(街道)组织村民代表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4)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协助市民政局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汇报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工作情况。

3.协助做好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配合乡镇(街道)以及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市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督促市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向乡镇(街道)报告。

4.协助做好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重点向群众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资格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5、辅助民政助理员从事其他民政工作。

四、人员派遣

中标人应按照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民政经办人员的具体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的派遣。在后续工作中,承接主体应与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按时发放服务费,确保工作人员安心、高效工作。

五、保障措施

1.中标人与民政经办人员签署劳动合同,负责人员招考、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离职人员补充、日常管理等工作,其工作业绩,通过平时表现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被考评为不合格者,由中标人重新予以调配。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参与民政经办人员分配工作、考核管理。乡镇(街道)协助提供办公场所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2.依照“全员覆盖、形式多样、按需施教”的原则,每年至少组织4次以上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民政经办人员的政策执行和服务管理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3.退出机制与临时接管方案。在中标单位发生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退出时,采购单位可重新招标或者经采购单位协商第二中标单位承接相应服务,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

、特别要求

(一)在岗工作期间,因人员失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等重大责任事故,服务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责任。

(二)服务公司应为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服务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服务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服务公司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服务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行业规范,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均由服务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税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税金等)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交纳的,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和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单位无关。

▲(六)中标供应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七、对服务公司其它要求:

1.加强员工队伍管理,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现一次扣500元。

2.发生苛扣员工工资福利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00元。

3.工作人员用语不文明或造成投诉的,每核查一次扣200元。

4.工作时间内与群众发生纠纷的,被新闻媒体或上级通报的,发现一次扣500元。

八、付款方式:经办人员工资待遇由采购单位按月造册报到中标公司后,由中标公司按月发放(由中标人垫付第一个月工资),次月由采购单位凭发票支付给中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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