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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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发布 66页 文档编号:202106160000161088 需下载券:10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

采购需求

(本需求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采购人与中标人按季度共同确认各车型、各科目考场每日考试人数,每季度按中标价格及实际发生量据实支付。

2

服务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年。第一年合同到期后,在年度预算能保证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且续签合同中标价格不变,最多续签1次。

二、项目概况

为利用社会资源提升考试供给能力,满足合肥市驾驶人考试业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要求与《安徽省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使用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相关要求,现采购社会化考场服务。要求考场在合肥市内且同时具备小型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功能且日实际考试能力分别达到300人以上,考试场地及设备设施须分别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系列行业标准与《安徽省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使用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要求。

三、服务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合肥市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应当在开标前建设完毕,且每个投标人提供的2个考场中至少有1个考场位于合肥市区内(不含四县一市)。上述考场向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交验收报告,并通过初验合格或者已通过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符合要求的考场通过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验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或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具的在有效期内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提供的投标无效

2、中标人配备的考试场地及设备设施须分别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系列行业标准与《安徽省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使用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要求。

3、中标人配备的考场需同时具备小型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功能且日实际考试能力分别达到300人以上。

4、中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每个候考区应有3名工作人员,每个监控室应有2名工作人员,每个科目二考场场地内不得少于6名工作人员。另外,每辆科目三考试车(小型车)必须配备1名安全员。

中标人合同签订后提供服务前须向采购人明确成立健全的考场专门服务小组及相关分工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管理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设有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向采购人明确服务保障措施,如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人员要有具体处罚办法。

(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上述第4项要求的相关材料,合同签订后提供服务前,中标人将上述相关材料提交采购人审核,如不提供或提供不全,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5、各科目考场候考大厅至少要能同时容纳100人候考,并设置相应数量等候座椅,能够为考生提供饮用水、储物柜、标志指引、空调等完善的考试、候考、休息必备条件。

6、科目二小型车考车数量不少于15台,科目三小型车考车数量不少于20台。

7、考场应当具有单独的考试出入口通道。

8、考场整个考试流程应当符合驾驶人考试全程无纸化工作需要,实现信息化管理。

9、考试系统监控室应当独立设置安装门禁设备,监控室以及与考试工作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网络、考试设备应当完全交由合肥市交警支队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得入内。考试监控室可以全面俯视考试场地全景。监控室的设备安装、网络布置、系统调试需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实施,采购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有权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10、考场视音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肥市交警支队相关监管平台的接入需求,摄像头布点应当覆盖全部考试项目,不留监控死角,确保支队、总队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实时远程调用和远程回放考场视频,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在本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1、考场应当具有防踩踏、紧急救援等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疏散通道并公示疏散示意图。

12中标人如同时具备大中型车科目二或科目三考场的,服务期间须无条件为采购人提供大中小型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

13、中标人应及时完善考场各类设施、设备、系统,达到安徽省交警总队验收要求,并确保通过验收。

14、合同服务期内,考场使用权归属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标人除遇不可抗力之外,必须确保确保考场、考试各设施、设备、系统正常运行,保障考试工作正常、安全、规范、按计划开展。

15.投标人自愿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价。中标人负责考场日常管理,按照本项目招标后确定的费用提供采购人所需的一切考试工作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日常运行所需设施设备、水、电、保安、保洁、维护维修保养、音视频监控系统接入交警支队监管、数据线路租赁费用等一切成本,以及违规行为责任、科目二考场内或科目三考试线路任何时间段发生的任何事故,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补任何费用。

四、服务质量考核

1、中标人有《安徽省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中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情形的,或有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规定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采取终止服务合同等措施,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2在合同期限内,采购人将按照《合肥市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对中标人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依照《安徽省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对中标人采取责令整改、暂停考试、终止合同等措施。

3、本项目中标人须服从采购人的考试工作安排,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工作制度,自觉禁止各类考试舞弊行为。

4、本项目中标人应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考生自主预约考试。

5、中标人提供服务的考场有入侵公安网络、“一机两用”等违规行为,考试理论机USB接口暴露、开启远程桌面、使用无线鼠标键盘、安装一屏双显、无线网卡、考场电脑安装各类非法(黑客)软件等危害公安网络安全行为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按科目二考试综合单价(即: 元/(人·日),大、中、小车型单价相同),及科目三考试综合单价(即: 元/(人·日),大、中、小车型单价相同)进行报价,其中科目二考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60元/(人·日),科目三考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70元/(人·日),否则投标无效。科目二及科目三的投标综合单价为评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据实结算,综合单价不变

采购人仅支付考试费用。考场日常运行所需设施设备、水、电、保安、保洁、维护维修保养、音视频监控系统接入交警支队监管、数据线路租赁费用等一切成本,违规行为责任、科目二考场内或科目三考试线路任何时间段发生的任何事故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要求增补任何费用。

六、其他要求

本项目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本地化服务。 [本地系指合肥市(不含四县一市)]。

七、其他说明

本项目采用符合性评审的办法确定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为中标人(具体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指标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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