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型汽车科目二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总体要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相关要求 |
单位 |
数量 |
1 |
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 |
详见需求 |
年数 |
2年 |
二、服务需求
为贯彻执行《安徽省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使用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规定》,规范使用社会化考场,落实相关的主体责任,依据《安徽省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使用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各地应按照“自建为主,租赁为辅,遵循市场,严格监管”的原则租赁、使用和管理社会化考场)和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严禁参与社会化考场经营活动)的规定,在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能力的前提下,结合我市考试实际,对市级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小型汽车社会化考场进行招标租赁。
1)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须提供考场土地证及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在投标文件中),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投考场场地必须位于阜阳市三区范围内,本着布局兼顾城乡、方便就近考试原则。同时书面承诺该场地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检查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标准建设。
(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配备考试系统专业维护人员不少于1人,考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六)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调度和安排,给予考试学员必要的便利。
社会化考场的场地、系统、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七)考试场地建设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能够为考生提供完善的考试、候考、休息等必备条件。
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待考区,100平方米候考区,可以容纳20辆考试车辆的停车场,可以容纳50辆社会车辆的停车场。
在待考区内提供商用WIFI、提供60英寸显示器2台,可以直观县市科目二考试车内及场地情况,显于当天考试员信息、考试总人数、每台考车运行考试情况、已考人数、待考人数、考试合格率等。
合同期内,如需增加身份验证等相关设备,中标商免费提供相关设备及场地改造,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
提供小型汽车考试路线不少于3(含)条,科目二C1小型汽车不少于10(含)辆,C2小型汽车不少于1(含)辆,C5车辆1辆,用于科目二考试的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购买至少10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责任等商业保险。
(八)由驾驶员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社会化考场还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的规定,在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考场时提供交通运管部门出具的场地和资格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
(九)科目考试评判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1-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1028.3-2017》的要求。
(十)各科目考试监管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7)和安徽省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监管系统的要求。各科目验收考场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 第2部分 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2017》的要求。
(十一)考试设备、评判系统和监管系统应使用质量稳定、信誉可靠的产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产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具有生产、销售资格,并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要求,取得检查合格证明,且证明的有限期必须在租赁期内。
(2)考场有关系统应当接入全国、全省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等相关业务监管系统,免费开放相关数据接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监管、监控工作,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考场视音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警支队相关监管平台的接入需求,摄像头布点应当覆盖全部考试项目,不留监控死角,确保支队、总队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实时远程调用和远程回放考场视频,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在本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以上)。
(3)产品具有省内或者省外地级市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装使用的成功案例(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在投标文件中)。
(4)生产企业在我省设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在设备或系统出现故障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提供工商部门注册证明)
(5)经验收合格后的考试系统技术参数不得擅自改变。因维护、升级等确需改变系统技术参数的,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先向考场所在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民警的监督下完成,民警应当制作日志台账记载升级有关情况。升级后的系统技术参数应当经过测试,保证符合考试评判国标,并由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升级(维护)说明和符合考试评判国标的承诺。
(十二)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考试车辆应当设置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考试用车标志,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十三)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实行考试随机安排,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积极推进全国版、省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建立驾驶人考试重点岗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十三)考场日常运行水、电和维护维修、保养、保洁等费用、视音频监控系统接入交警支队监管费用、数据线路租用等相关费用,招标人除支付考试费用,考试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同时考场内任何时间段落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中标方承担。
(十四)考试系统监控室应当独立设置安装门禁设备,监控室以及与考试工作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网络、考试设备应当完全交由交警支队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得入内。考试监控室可以全面俯视考试场地全景。监控室的设备安装、网络布置、系统调试需经招标人认可后方可施工,招标人在中标方中标后可以有30%的调整(增加)。
三、服务质量考核
已批准使用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下列违规情形的,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取消社会化考场资格:
(一)考试员发现考场内存在作弊现象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四)将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五)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考场软硬件设施、考试流程、软件接口等进行升级维护的。
(七)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批准使用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取消社会化考场资格,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九)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十)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十一)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十二)侵入公安网络,“一机二用”,考试理论机USB接口暴露、开启远程桌面、使用无线鼠标键盘、安装一屏双显、无线网卡等,以及发现考场电脑安装各类非法(黑客)软件等违反公安网络安全的。
四、费用标准
租赁费用以考场科目二考试人次计算,投标人不得恶意低于成本价报价,估算报价在60元/每考试人次。。
五、其它要求:
1、投标人自愿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价,提供招标方所需的一切相关服务。同意按照本项目招标后确定的费用提供服务。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方提供社会化驾驶人考场所需科目的设备安装、培训和维护等服务的全部内容,并完成整个考场的联调工作,在中标后报价的基础上,要确保考场、考试系统软、硬件正常使用,数据传输正常、监控视频正常,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补任何费用,确保通过验收,并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在合同期内如因招标方业务需求,中标人必须免费开放数据库接口,积极配合招标方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中标方在公告期结束后签订合同前交5万元金额至招标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重大工作任务的履约保证,根据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按扣违约金后的余额无息返还。
3、合同期内,中标方在除遇人力无法抗拒的情况下,必须确保考试场地、考试系统等相关设备运行、传输正常。
4、签订合同之日起40天完成考场建设调试并通过上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每超5日,扣除中标金额的5‰,超过20天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投标文件中要求明确承诺完工验收日期。
5、租用有效期限:二年,根据中标方服务及遵章守纪情况。合同二年一签。违反服务质量考核的,解除本合同。
6、付款方式:按考场科目二考试人次数统计后,每季度由财政按中标价格据实支付。
7、自2016年起,新申报的汽车类社会化考场严格实行考训分离,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但不得进行适应性训练,不得收取适应性训练费。已经建成启用的社会化考场应当按照本项要求逐步转变经营管理模式。自2019年起,全省所有的汽车类社会化考场均按本项要求管理。合同期内,由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筹管理,非经招标方同意,不得对外开放驾考场地。安全问题由中标单位承担。
8、要求考场内宣传区域,90%以上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驾考工作的公开栏。
9、标书中要明确合同期内成立健全的考场专门服务小组,明确分工,(包括姓名、职务、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管理人员要做到24小时手机开机,设有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明确服务保障措施,如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人员要求要有具体处罚办法。
10、双方发生争议,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互相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阜阳市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11、投标人在满足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型汽车科目二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总体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综合评分阶段,否则为废标。
报名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阜阳市三区境内合法经营单位或个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