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ZZX2021219
项目名称:吴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项目
采购预算:130万元
一、项目背景
随着国家和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印发,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起步。针对部分工业地块、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管控地下水污染风险。2021年4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和污染扩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围绕坚守地下水污染防治扩散这条底线,开展园区内地下水专项调查评估和污染扩散调查,为精准科学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压实园区和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底数支撑。
依据《浙江省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和污染扩散排查工作方案》及《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湖州市吴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需开展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工作。
二、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
(5)《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
(6)《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
(7)《浙江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0)
(8)《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
(9)《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2011)
(10)《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
(11)《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2021)
(12)《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21年工作计划》(2021)
(13)《浙江省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和污染扩散排查工作方案》(2021)
三、技术要求
1、资料收集与核查
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对园区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其中收集重点工业园区资料,包括重点企业用地土壤详查报告、园区及企业的基础资料、产排污资料、污染源资料、地下水监测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土壤资料、地形地貌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土地利用情况等辅助资料进行核查及补充完善。
2、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
(一)确定调查范围
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工作的范围为工业园区及其周边1km范围以内的乡镇级以上地表水沿岸区域。
(二)点位布设原则
(1)地下水监测点位原则上布设于乡镇级以上地表水与工业企业污染源之间的区域。
(2)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重点关注已存在污染或潜在污染的地下水主要径流方向的排泄带或可能排泄区和泉水(含水下泉)出露点。
(3)若地下水存在污染,且与地表水(乡镇级以上)有潜在水力联系时,需对地表水进行采样分析,重点关注在已确认地下水污染排泄区及其上、下游区域,需布设地表水监测点位。
(4)当污染源周边乡镇级以上地表水分布较多,且流向不一时,以园区地表水主要流向为准,进行按第(2)进行布点。
(5)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应兼顾区域均匀性,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目标进行点位加密。
(6)若需要对园区内其他监测点位进行布设,可参考《浙江省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和污染扩散排查工作方案》中重点工业园区专项调查的点位布设相关原则。
(三)点位布设方法
监测点应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技术要求,重点关注园区内地下水扩散排泄情况,建设可永久使用的监测井,并便于后期的管理和维护。
(1)园区内外地下水点位
针对园区内及其周边地表水(乡镇级以上)可能存在水力联系的浅层地下水,查明地下水中污染物向地表水的迁移途径和分布情况,其布点要求如下:
1)在园区外地下水流向上游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作为背景监测点(或对照点),点位应在园区外1km范围内,以最大限度地靠近园区而又不受园区及外围其他污染源影响的,能较好地代表上游地下水质量状况的位置为宜。
2)在园区内河道(乡镇级以上)临近有企业侧布设地下水监测点,沿河道方向按照至少1个/1000m的密度布设浅层地下水主要污染扩散监测井。若两侧均存在工业企业,则两侧均需要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地下水点位布设。若园区布点范围内涉及多个污染源,则可对监测点位进行加密,要求同类型污染源原则上至少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点。
3)以园区周边地表水(乡镇级以上)的主河道为准,沿主河道流向按照至少1个/1000m的要求布设园区周边浅层地下水污染扩散监测井。可根据实际排查情况,对园区周边地下水点位进行加密,用于控制地下水污染扩散范围。
(2)园区内外地表水点位
1)地表水点位主要针对乡镇级以上地表水体,其位置应根据地下水扩散监测结果布设,当园区内地下水存在污染扩散时,对地下水污染扩散区及其上、下游周边区域的地表水(乡镇级以上)设置监测点位,要求地表水(乡镇级以上)点位布设密度不小于1个/2000m,应兼顾以下区域:
①乡镇级以上地表水汇入处的上下游区域;
②敏感用水对象附近的区域;
③排污口上下游区域;
④重点保护水域。
2)对于已确认污染的地下水排泄带及可能排泄区可适当加密地表水监测点;另外采集地表水时,可在典型区域内选择部分点位采集同点底泥进行送检,分析污染物在底泥中的富集情况。
(3)园区其他范围地下水点位
除地表水及其周边区域以外,可选择部分在乡镇级以上地表水周边的企业内部疑似重污染区域设立地下水检测井,点位设置可参照《浙江省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和污染扩散排查工作方案》中重点工业园区专项调查的布设方法进行。
(四)监测项目选择
(1)地下水监测项目
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监测指标参照“35+N”的原则确定。
“35”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39项常规指标扣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
“N”指:特征污染指标。其确定方法如下:
1)根据园区企业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中间体、和关键副产物等资料,判定园区特征污染物指标。
2)不同行业的特征项目可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附录F确定,但不局限于表中所列监测指标。
(2)地表水监测项目
地表水样品分析项目参照地下水超标指标和特征污染指标确定。
3、评价方法
(一)地下水评价
(1)地下水质量评价
针对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中涉及地下水质量评价工作部分,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的结果,对地下水质量进行分层评价,评价方法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单项组分评价方法。
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之外的指标,微量有机污染物组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的内容进行评价,指明超标因子与超标倍数。
对于未列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指标,需指明检出组分名称和检出值。
(2)地下水污染评价
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中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价,在除去背景值的前提下,以《地下水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指标为对照,采用污染指数法分层进行地下水污染评价。
其中: —k水样第i个指标的污染指数;
—k水样第i个指标的测试结果;
—代表k水样无机组分i指标的对照值,对照值选取的主要来源为:背景值监测井结果、地区最早的分析资料或区域中无明显污染源部分补充调查资料的统计结果,优先考虑使用背景值监测结果。有机组分等原生地下水中含量微弱的组分背景值按零计算;
—《地下水质量标准》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指标i的III类指标限值。
(二)地表水评价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的结果,对地表水质量进行分层评价,评价方法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3838-2002)中的单项组分评价方法。
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之外的指标,指明超标因子与检出值。
重点关注地下水样品的特征污染物在地表水样品中的检出情况,研判地下水污染扩散程度及影响,对于地表水分析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水质标准的,需结合园区上游地表水和地下水,并进行进一步调查、模拟计算,以确定地表水污染来源。
(三)土壤和底泥的评价(酌情选做)
本次调查工作中土壤和底泥主要用于与地下水污染物相关性比对分析,判断地下水污染物迁移分布和浓度变化情况。因此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建设用地筛选值对土壤和底泥的质量进行评价。
4、结论和分析
地下水调查结论应明确调查对象及周边可能的污染源及敏感点、地下水类型和水文地质情况,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根据采样分析,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分析确定园区地下水污染的超标情况、沿河区域地下水污染的扩散情况。
若地下水扩散排查点位的污染评价结果Pki≥1时,可判定采样区域地下水污染可能扩散至地表水,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Pki<1时,可判定采样区域地下水未发现污染扩散:
5、技术方案、报告编制
(一)《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技术方案》
编制吴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技术方案,方案要结合重点企业用地土壤详查成果,统筹考虑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分布、地下水脆弱性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以掌握园区地下水污染对区内及周边地表水污染扩散情况为目标。方案应包含园区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详查成果、园区基本信息、园区水文地质概况、地下水监测点布设、监测井结构、检测指标、采样计划、质量控制等。
(二)《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评估报告》
编制吴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评估报告,排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水分布特征、地下水质量状况、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检出情况、超标指标及倍数、超标原因分析、圈定地下水污染范围、土壤污染状况、与地表水水力联系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还应包括地下水污染物在地表水扩散情况。
四、项目地点及完成期限
1、项目实施地点在湖州市吴兴区。
2、项目完成期限: 2021年11月底。
五、项目成果
园区资料收集清单表
3、《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技术方案》
4、《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评估报告》
园区基本信息表格式、资料收集清单内容、《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技术方案》、《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排查评估报告》提纲参照《浙江省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和污染扩散排查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编制,技术方案和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六、付款方式: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要求,制定如下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一:
(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2)完成采购人要求评估报告并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
付款方式二:
(1)供应商确认,不需支付预付款。
(由供应商签订合同代表手抄并签字,手写文字上加盖供应商公章)
(2)完成采购人要求评估报告并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注:扶持政策说明:
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7、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8、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9、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的,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