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建设项目,本项目共 1 个包,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大气污染防治背景下,对排污企业的监管要求日益严格,大部分中小型排污企业不具备上在线监测设备的条件,存在偷生产的隐患,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末端监控模式已无法满足新常态下的企业监管需求。在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策略中, 重点工业企业需要在特定时间内停产、限产,以缓解大气污染物集中排放对环境空气的影响,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限产、停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停产、限产的执行情况,保证生态环境监管任务的完成。
针对以上问题,急需建设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通过系统的应用,莱阳市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可以找出企业偷生产、治污设备运转异常、排污超标等违规行为。有效评估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限产、停产任务的执行情况。为莱阳市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全力推进全市污染防治工作。
1、整个项目的设计、安装施工与运维服务均应遵循生态环境、安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供应商在现场安装施工与运维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电力施工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3、供应商需根据实地勘查情况,提供如:水泥、制药、火电、热电、石油化工、碳素、有色金属等各行业企业端监测点位布置方案。方案点位应包含以下点位类型:总体用电信息、生产设施用电信息、产污设施用电信息、治污设施用电信息等全覆盖。
4、现场安装施工与日常维护原则上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实现企业(单位)各种生产、治污设施尽量在不停电状态下安装用电监控设施。
5、确保用电量监控数据的一致性和保密性,现场监测数据经分析后,须直传至生态环境局中心端监控平台,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将数据转发至其他平台、数据存储或应用系统使用。
6、所有监测数据归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所有,运营服务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
7、供应商应对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在环保行业应用现状及需求进行充分调研, 了解系统的软件架构、软件功能、系统性能以及具体接入电量监控数据后的分析展示效果,以保证本项目监控数据能顺利接入采购人平台系统,为用户提供电量数据及数据分析服务。
8、供应商需融合电量监测数据、污染源排放数据、生产治污设施启停状态数据等 工业企业全过程监管数据,进行关联分析,给出有效结论,提供数据对接、分析方案。
9、优先选择先进、开放、成熟的技术与产品,具备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满足今后纵向和横向的功能扩展及与其它应用系统的集成。
10、供应商应具有软件系统以及硬件设备(如电量集中采集器)等的运营维护经验, 能够保证本项目的稳定运行,提供正常的电量监控数据服务。
11、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的实施重点难点,项目中涉及的实施、数据联网、数据服务、接口开发、通讯协议对接、现场设备的联调、运输、培训、运营维护等产生的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另外,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计入总报价。
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需求,计划建设 36 个企业的电量采集终端,并将电量采集数据传送至烟台市企业排污智能管控平台,实现统一监管。具体的企业名单后附,供参考,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对用电量监控设施进行维护运营服务,保障用电量监控设施准确、稳定运行,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提供合格的企业用电量信息及数据分析服务,协助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对异常情况进行排查。运营服务期限三年。建设清单如下:
序号 |
建设内容 |
数量 |
单位 |
|
1 |
企业现场端用电采集传输服务 |
电量采集模块 |
36 |
套 |
2 |
定制专用密封 |
36 |
套 |
|
3 |
智能电量数据集中器 |
36 |
套 |
4 |
|
网络通讯费 |
36 |
套 |
5 |
企业现场运维服务 |
36 |
套 |
企业现场端用电量采集传输服务是通过对工业企业工艺的现场调研,确定企业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的关键节点,布设电量智能采集设备,实现对生产环节用电信息、污染治理环节用电数据的不间断监测。应包括电量采集模块、电量数据集中器和网络通讯等内容。
1、电量采集模块需具备以下技术要求
名称 |
技术指标及功能 |
安装要求 |
尽量免停电安装,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情况,企业监测点自组网 |
传输方式 |
Lora 无线、红外传输 |
功率要求 |
微功率无线传输 |
传输距离 |
开阔地区可支持 1km 及以上距离通信 |
安规要求 |
至少包含结构、绝缘电阻、绝缘强度、冲击电压、振动试验、温升、电源断相试验、电源电压变化试验、低温试验、高温试验、恒定湿热、有 功无功功率测量准确度,有功无功电能测量准确度 |
电磁兼容要求 |
至少包含以下标准的检测:GB/T 17626.8-2006;GB/T 17626.6-2008 GB/T 17626.5-2008;GB/T 17626.4-2008;GB/T 17626.3-2006;GB/T 17626.2-2006;GB/T 17626.11-2008;GB/T 17626.12-1998; GB/T31960.7-2015; |
精度等级 |
至少 1 级 |
功能要求 |
1. 尽量免停电安装,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2. 采用开口式互感器,保证在整个电流范围内线性度高,特别是小信号精度高,不受无线信号干扰影响; 3. 采用专用三相计量芯片,所有电参量直接通过计量芯片读取,保证采集精度高; 4. 四象限无功电能; 5. 电压电流相位角、电压电流不平衡度; 6. 至少支持三路测温 7. 正反向有功无功计量。 |
测量范围 |
至少 2000A |
LED 指示 |
电源、通讯、无线状态指示 |
计量方式 |
独立计量芯片 |
密封设计 |
电量采集模块应有对应的密封处理设计,应根据现场安装设备密封处理的情况,定制专业密封。应包括保护罩、防毁坏设计。 |
每个企业的采集模块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2、智能电量数据集中器需具备以下技术要求
与电量采集模块无线组网,在每个企业部署一套或几套智能电量数据集中器(根据企业规模及现场实际情况),实现该企业所有监测点位信息的电量信息采集,并对所有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后,通过生态环境部统一规定的 HJ212 协议传输至烟台市企业排污智能管控平台。
智能电量数据集中器的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名称 |
技术指标及功能 |
处理器 |
主频≥500MHz,工业级处理器 |
内存 |
≥512MB |
操作系统 |
ARM 处理器,Linux 操作系统,具有可编程,灵活扩展功能 |
存储 |
≥4G EMMC |
调试串口 |
具备RS232 接口及以太网接口 |
无线网络 |
支持4G 或以上全网通传输方式 |
串口 |
3线制RS232/485 接口(可扩展 AD、DI、DO 模块) |
模拟量输入 |
支持 2 路以上模拟量采集通道 |
数字输入 |
电平输入范围为 0~12V |
数字输出 |
继电器承载电压为 5~20V |
无线局域网 |
支持 Lora 无线局域网通信 |
功能要求 |
1. 能采集现场设备的用电信息; 2. 具备模拟量、数字量采集接口,适配采集终端,能综合采集关键生产数据; 3. 支持与多个不同协议的平台进行数据通讯; 4. 可通过 HJ 212 协议传输至市生态环境局; 5. 支持数据自动补发功能; 6. 采用 linux 操作系统,无版权纠纷; 7. 具有数据远程召唤补发功能; 8. 支持 modbus 协议或 HJ 212 协议数据采集; 9. 具备数据修正、降噪功能,保证数据真实、平稳; 10. 具备历史数据不低于一年数据暂存功能; 11. 支持系统远程在线维护、配置、升级、管理; 12. 具备数据分析功能,能够分析污染治理设施异常停运等情况,并输出报警; 13. 具备数据计算功能,能够实现企业生产负荷计算功能; 14. 具备用户管理功能,支持分系统管理员及一般操作人员两种权限, 可根据用户名密码登录; 15. 数采仪具备不小于 7 英寸触摸显示屏,并且具备一定的人机交互能力,可于本地进行监测参数管理设置,实时,历史数据查询,采集周期自定义等功能; 16. 支持 LORA 无线组网,通过将通讯数据在无线信号之间互转,LORA 监测支持中继器模式,满足用于增强主、从站之间的 LORA 信号强度。 |
3、网络通讯
应包含现场端三年网络通讯费。
五、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历天内。
2、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人员配置计划,包括项目经理、集成安装调试人员、运维服务人员等,并注明人员分工职责。
3、本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相关专家和成交供应商等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来完成,具体成员和组织形式由采购人确定。
1、运营服务时间:自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期三年。
2、服务响应:在三年运营服务期间,如发生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在 1 小时内响应,并在 2 小时内赶赴问题现场。
3、项目培训: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量监控数据的分析使用、报警信息的处置流程、数据查询与统计、系统管理等。
1、成交供应商中标后须在烟台市域内设置技术支持机构。技术支持机构须配备现场维护和系统维护人员,确保及时服务。
2、成交供应商中标后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等相关运维规章制度,保障数据有效性,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3、成交供应商中标后须为开展运维工作配备车辆、专用工具、配件等。
4、运维单位每月对企业进行一次巡检,并形成巡检记录;
八、监督考核要求: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采购人有权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及其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发现一次通报批评,扣除当月费用,发现二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成交供应商在月度考核中出现 5%(含)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运维费用;连续 2 次考核出现 5%(含)以上站点,或者单次考核10%(含) 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同一年度内有 3 次考核出现 5%(含)以上站点未达到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成交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或运维服务未能满足要求,采购人终止合同后,将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合同终止相关信息。
1)本项目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
2)供应商须保障所提供服务应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支出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3)保密要求:对本次采购获悉和可能获悉的采购人的商业秘密,除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所获悉的前述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将所获悉的前述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作其他用途或目的。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商应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投报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环保产品证书原件(含附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对于其中列入“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产品,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环保产品证书(含附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4、服务内容不得变更。
5、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6、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