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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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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8060000169593 文档页数:83页 所需下载券:10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项目名称: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上游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水环境保护及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实施方案》、《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制定。

总体要求

在长沙市和湘潭市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浏阳河、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项目水域内排放任何船舶污染物。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

船舶污染物接收种类

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

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

长沙市和湘潭市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水域;浏阳河、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停靠沿岸码头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

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时间

由接收单位依据船舶方、港口经营人申请和主动上船接收的方式,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实施。如遇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的,以船舶污染物接收范围水域的禁航通告为准。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方式

长沙市和湘潭市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水域;浏阳河、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停靠沿岸码头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的船舶污染物,依法依程序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对在长沙市和湘潭市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湘江干流水域;浏阳河、捞刀河与湘江连通的通航水域,停靠沿岸码头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并实施上岸,对船舶污染物实行转运或处理。接收单位不另行向船舶收取任何费用。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要求

6.1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

6.2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包括的基本内容参见附录A)。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JT/T  673-200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作业单位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a) 根据正常情况下在其作业地域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退岸接收情况,评估作业地域范围接收处理设施的能力需求;
  2. b) 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不足情况的报告程序;
  3. c) 本单位基本情况、接受处理能力、船舶污染物进一步处理的描述;
  4. d) 本单位作业地域范围、联系方式、作业程序的描述;
  5. e) 本单位接收处理的记录方式及要求;
  6. f) 事故应急反应的描述;
  7. g) 指定的总负责人,总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力;
  8. h) 设计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描述;
  9. i) 本体系的修订要求。

6.3 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或提供相关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应具有固定的水上办公场所,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少于10立方储油罐、10立方储水罐、1立方生活垃圾储存箱)等。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制,按实上传至“船E行”系统。

6.4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次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上传至“船E行”系统。

6.5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对不配合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对发现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偷排污染物的船舶应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执法单位处理。

6.6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接收船舶(艇)的安全管理。接收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要严格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自行负责。

7.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的要求

7.1综合接收船舶(艇)数量不少于1艘。

7.2 接收船舶(艇)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7.3 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7.4 船舶(艇)应当配备有与含油(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容器。

7.5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船员配备的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艇)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的船员配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建立考核、处罚和退出机制具体见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三、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实施时间及地点:

    1.1 实施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1.2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 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

2.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

2.2 付款方式: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进行支付。

2.3投标人在投标前,可根据需要对项目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2.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本次湘江长沙综合枢纽船舶污染物接收项目分为上游和下游两个项目。投标人可任选一个或多个投标,为保证服务质量,同一投标人只可以中取其中一个项目。

4.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附件:

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为规范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接收船舶生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营运管理,促进船舶污染物有效接收上岸,提高我市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特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行考核规则:

一、考核对象

中标的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考核指标

考核分为业务情况、安全生产、环保措施、综合建设4项一级考核指标和14项二级考核指标(具体见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三、考核形式及等级评定

考核形式为日常抽查、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级评分,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

个等级。实行100分制,评分在80分以上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对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实施日常抽查、月度考核、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分值留存,季度考核分值=本季度各月度考核分值之和/3。年度考核分值=本年度各季度考核分值之和/4。

四、考核组织:

由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船上留存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及《生活污水排放记录表》,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船E行”系统的;

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向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

3、发生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负主要责任的(在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直接列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4、因企业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的;

5、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运途上岸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列为不合格。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项目规定的接收范围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2、发生了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3、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考核结果及费用管理

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季度考核良好付款年度合同金额的25%、合格付款15%、不合格付款0%,季度考核作为付款验收的依据,年度考核仅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将无条件终止合同,中标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无条件退出。

 

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收集企业工作考核表

序号

考核项目

项目分值

具体内容

计分

备注

1

业务情况

40

①公司应当如实的在“船E行”系统记录船舶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的作业流程(10分);

②按照规定对收集的污染物实施分类接收、储存,没有违规向水域排放污染物(10分);

③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未拒收或因工作不力漏收,没有被他人投诉或管理部门查处的(10分);

④污染物接收、转运总量与接收证明、联单转运记录相符,数量对等(10分)。

 

 

2

安全生产

25

①按照规定配备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分);

②接收作业船舶按照最低配员要求配备船员,船员持证上岗(5分);

③接收作业船舶保持适航状态,船检证书、国籍证书等船舶证书有效(5分);

④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配备相关应急设施(10分)。

 

 

3

环保措施

20

①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5分);

②从事污染物接收的船舶满足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载重量(5分);

③按照环保局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关环保设施(10分)。

 

 

4

综合建设

15

①公司经营资质齐全,管理规范,制度详细(5分);

②辖区通航水域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政府和交通(水运)部门指令,立即赶到现场,参与处理或救援(5分);

③接收作业船因机械故障无法正常出航的,应及时向市水运事务中心报备,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并做好停航记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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