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1. 此份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是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服务(货物或工程)进行报价。
2. 现场踏勘:各磋商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取本次投标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磋商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3. 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4. 在报价之前,磋商供应商须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磋商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采购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5. 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6.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7. 鼓励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 项目背景
为深入推进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推动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建设完善城乡物流服务体系,推进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切实解决农村“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 精神,结合瑞安市发展实际,现就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三、 建设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资源整合、市场运作”思路,鼓励实体商业和电商快递的物流协同,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站(点)进行改造升级,构建1个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2个镇级电商物流共配中心,村级电商服务站(点)行政村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并打造不少于25个标杆服务站(点),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完善农村物流末端网络建设。整合邮政、四通一达等快递资源整合,每年派送除成交供应商自身外的进村邮件量达50万件及以上,以村级电商服务站(点)为网格,开展全县的村级包裹收发业务。根据瑞安实际,开发农村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物流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分转、终端指令发布、数据统计上报等功能的综合管理,实现实时查询、跟踪等功能。着力提升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实现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双向共同配送,助力解决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
四、 项目建设与运营内容及要求
1. 项目建设与运营内容:
(1) 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
成交供应商构建的物流配送中心须集仓储、办公、自动化分拣、配送功能于一体,配送能力必须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村(设有村级电商服务站(点)的村),搭建全县农村共配服务体系。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须具备社会化、标准化物流服务产品,能实现电商、快递、商贸及其他社会化物流的城乡双向物流融合配送。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必须具备专业运营团队,针对县乡村三级物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流程、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及其它工作流程。农村物流配送要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明确价格,质量管控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镇级电商物流共配中心
本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整合原有资源,须设立不少于2处(至少瑞安市湖岭片、马屿片各一处)具备建设镇级电商物流共配中心点条件的服务点并进行改造提升。所有镇级电商物流共配中心需服从县级运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VI(标志、标准字、标准色)设计,供应商自行配置满足本项目运营服务所需的设备以及配送车辆。缺乏配送到村的物流服务能力的镇级电商物流共配中心,由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完成直达农村的配送,以达到标准配送服务频率与时效要求。
(3) 村级电商服务站(点)
整合邮政、商贸、快递等资源,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村网点原则上选择村中心位置或交通便利且正常经营的农家代销小店、金融机构、通讯运营商网点等服务资源,实现村级电商服务站(点)行政村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并打造不少于25个标杆服务站(点),供应商自行配置满足本项目运营服务所需的设备,对符合建设要求的村级电商服务站(点)进行改造提升,全面提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的服务能力及农产品上行能力。
(4) 根据瑞安实际,开发农村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行相关材料整理,提供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资料,服务期满后将相关信息数据移交政府。
(5) 整合邮政、四通一达等快递资源整合,每年派送除成交供应商自身外的进村邮件量达50万件及以上,以村级电商服务站(点)为网格,开展全县的村级包裹收发业务。
2. 具体建设与运营要求:
五、 项目周期:
1. 项目建设期:成交供应商须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和2个镇级电商物流共配中心及25个标杆服务站(点)建设,实现村级电商服务站(点)行政村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并通过验收。
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延期,每超过1天,每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因采购人原因引起延期,则项目完成期相应延期。
2. 项目运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六、 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和规范要求以及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示范市建设相关要求。
七、 验收标准
1. 验收要求:按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政策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所承担工作顺利通过项目中期绩效评价和最终验收。
2. 按照项目进度分模块组织验收
成交供应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按模块提供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申请,采购人收到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或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应的模块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对应模块的费用。
3. 验收依据
验收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双方协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家与省级绩效评价指标及后续补充的相关评价指标进行验收。
八、 其他说明
1. 供应商须针对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分别编排出合理且详细的工作时间表及具体实施方案。
2. 企业注册地为瑞安市域范围以外的并且未在瑞安市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后15天内在瑞安市域范围内设立固定办公场所或服务驻点,须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供应商中标资格。
3.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安排人员全面正式开展业务,未能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业务开展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 供应商应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并与采购人保持密切联系,保证承包服务工作保质保量地正常进行。
5. 供应商要为本项目配备符合要求的合格工作人员,且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并做好对各服务点人员物流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及考核,确保服务点规范运行。在承包期内,成交供应商所有人员发生的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全权负责,采购人将不负任何责任。
6.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特点购买相应保险,在运营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全权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导
7. 供应商自愿自主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一切安全生产、客户投诉、群众信访、网点撤销等工作和法律责任。
8. 本项目属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示范县建设要求,规范财务支出等制度,并按验收要求提供相关台账资料,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等考核、验收、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所有第三方出具的报告费用自理。
9. 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验收与评估(验收标准见附表),并根据验收结果支付项目服务费用或提出整改意见,成交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九、 商务要求
1. 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含承包本次项目所需的运营服务费、人员费用、门头设计安装、验收、技术服务、配套设备、软件开发、培训费、售后服务、管理费、税费、利润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磋商供应商应从特点,市场行情及自身的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确定最终报价。
2. 磋商供应商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否则采购人将视报价总价中已包括所有费用。
3. 付款方式
(1) 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价5%的履约担保。
采用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应当从成交供应商基本户转出,如成交供应商是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的,汇转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成交供应商名称或其上级机构的名称一致(上级机构指总公司或总公司设立浙江省省级、温州市市级分支机构);
②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待项目运营期满后予以无息退还。
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成交供应商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采购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成交供应商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
②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运营期满之日止。
③如果由于服务期延误或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1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2) 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5%作为预付款(待支付第一期进度款时予以扣回)。(根据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执行)
(3) 待第一年运营期满且建设任务完成,向采购人提供完成的证明材料和第三方审计报告,经验收考核达标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待两年运营期满且完成省级(或国家)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合格的,向采购人提供完成的证明材料和第三方审计报告,经验收考核达标之日起15日内支付剩余尾款。未完成的建设内容或者完成建设内容验收考核不达标的,暂停支付相应费用,等完成达标后再支付。整改不达标的按审计结果扣除相应费用。
注:1、本项目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项目规定的义务。2、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