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偏离表》中应对以下条款逐条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未按要求对以下条款逐条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应满足或优于,如有不满足的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项目名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和停放保管服务项目
二、服务项目:引进一家具有相关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单位对株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暂扣车辆拖曳、停放保管,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施救、停放保管工作。
三、项目预算:4988000元/年,三年合计:14964000元。
四、服务期限:三年,拟自2021 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以签订的合同日期为准)。五、采购清单一览表
包号 |
包名称 |
分项项目名称 (条目号/品目名称) |
配套货物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数量 |
服务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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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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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和停放保管服务 项目 |
具体分项项目见下一页分项 价格表 |
否 |
1 |
3 年 |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定地点 |
|
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最小投标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品目”(如果分品目的)。
2、投标人必须对一个完整、独立的包进行投标,不得仅对一个包中的部分品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3、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品目中的条目均需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投标无效。
性质分类 |
车种车型 |
全费用控制单价 |
|
拖曳单价(元/辆.次) |
停车保管单价(元/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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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 |
电动车/摩托车 |
40 |
10 |
小汽车 |
150 |
20 |
|
中型车(19 座以下或载重 ≤2 吨) |
175 |
20 |
|
大型车(>19 座或载重>2 吨,含半挂车、专用机械车) |
190 |
28 |
|
交通事故 |
电动车/摩托车 |
40 |
10 |
小汽车 |
150 |
20 |
|
中型车(19 座以下或载重 ≤2 吨) |
175 |
20 |
|
大型车(>19 座或载重>2 吨,含半挂车、专用机械车) |
190 |
28 |
|
合计 |
1110 |
156 |
|
总计 |
1266 |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
采购服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引进一家具有相关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单位对株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暂扣车辆拖曳、停放保管,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施救、停放保管工作。
投标人在株洲市区范围内自有或租赁(租赁期必须大于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如果是租赁场地,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场地的租赁协议,否则为无效投标)用于涉案车辆施救、停放保管的场地(简称施救站)、设施。施救站要求具备四块场地,分别设在荷塘区(含云龙示范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各一个, 场地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涉案车辆停车保管工作需求。
(一)施救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可根据需要设置停车区区、管理区、服务区、辅助区等。
2、总平面内车行通道应符合要求。
3、交通组织应满足安全、便捷、顺畅要求,允许车辆通过和停放的区域,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应有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禁止烟火”等安全提示信息。(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二)施救站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2、出入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原则上不宜大于 5%。机动车经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必须保证良好的视线条件,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 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行车辆出入时的安全。
3、设有道闸的施救站,道闸应设置在出入口附近的平坡段上,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4、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二、场地要求
★1、投标人需按要求在株洲市辖区范围内设立四个施救站(或者承诺提供满足要求的四个施救站),单个施救站占地面积不少于 20 亩,每个施救站要有 1 个 500m2 以上停车库或停车棚。
2、施救站位置距离大队驻地不得超出 15 公里。
3、投标人所提供涉案车辆停放的场地须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场地平整,具备防盗、防火、防雷、防淹等物防设施。
(2)施救站实行全封闭管理,围蔽物高度应不低于 5米(材质硬度符合安全需要),周边环境应达到施救站当量等级要求,满足涉案车辆的进、出场条件。
(4)施救站的进出道路应能够满足大型货车出入场的要求。
4、项目中标后,在双方未签订服务合同前,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需要(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外,如出现中标人提出变更提供停放场场地的(即提出变更投标文件中所提供场地的或投标时承诺提供某场地,但实际未提供的),将视为中标人虚假投标,采购人有权报请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追究中标人相关法律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如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所提供的场地因政府征用等政策性因素需更换服务场地的,中标人须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中标人必须在原场地停止使用前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周边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场地继续履行服务,因此造成的涉案车辆转场工作及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完成场地准备工作的,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 30 日内按要求完成建设交付使用并应通知采购人到现场进行场地验收,如所提供场地未达到项目招标文件场地要求的,将视中标人为虚假投标,则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采购人有权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报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1、投标人需配备相应的拖车及满足项目服务需求的施救车辆,四个施救站共配备车辆不低于 16 台。其中:50 吨的大拖车至少 1 台(可租赁,但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中型平板拖车不低于
11 台、平板小货车不低于 4 台,且中型平板拖车和平板小货车均须为自有车辆。
2、安全、消防、施救等设备:投标人单个施救站需配备警示牌≥5 块、锥形筒≥40 个、拖车辅助轮≥3 个、摄影摄像器材≥2 套、接警电话≥1 部、防盗视频监控系统≥1 套、消防沙池≥2 个、推车式灭火器≥3 个、便携式灭火器≥20 个、消防水池≥1 个、消防水带≥3 套、反光背心≥12 套。
3、投标人必须在施救站的出入口,死角处和远离管理人员视线处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施救站的人员和车辆实施24 小时摄影监控,视频监控要确保正常使用,摄录资料保存 3 个月。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各场地的监控项目书面报告(包含监控设备分布图、监控有效区域图以及相关技术说明)。
4、施救站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分区停车,留有防火通道,设置"禁止吸烟"告示牌,并严禁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在停车区域内吸烟。
5、投标人要确保施救站的防盗、防火、防疫、防洪、防涝、防腐及其他人身财产等安全工作,要确保施救站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的车辆,以及车辆上的物品的安全。投标人对员工要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投标人的管理人员、施救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不少于 48 人,其中持有 A2 驾驶证及以上的施救司机不少于 24 人。(提供人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A2 驾驶证复印件。)
2、投标人需完善配套的管理机制、组建专业队伍和设施。负责人应担负组织领导与指令安排部署等工作,其余人员须具有专业的车辆进出场执行能力,进行过专业的培训,且要求拟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3、服务履行期间,中标人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 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中标人所聘施救司机应持与车辆准驾相符的驾驶证, 具备相应的施救服务能力,并配备专业搬运队伍。
4、投标人应在场内设置车辆钥匙保管柜和随车物品(贵重或小件物品)保管柜,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
5、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严格按照车辆接收程序全天 24 小时安排人员接收车辆,接车过程中施救站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不能消极怠工。大型交通整治期间要加派人手,无条件服从交警部门的安排。
五、日常管理要求
1、施救站必须在出入口处设置施救站标识,并在对外办公的醒目处悬挂施救站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施救站管理制度、收费制度、监督电话等。
2、施救站必须在醒目处,悬挂施救站对外公示栏,有照片、有职责; 在对外窗口和进门入口处悬挂和粘贴“本施救站免收法定期限内停车管理费”的告示牌。
3、投标人中标后必须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开展道路施救、拖车事宜,做到接警快出、快到、快撤,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应当在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
4、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施救站登记本,车辆进入施救站后,严格按照台账格式规范登记。
5、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时如实登记所扣车辆,不得进行体外循环停放车辆和私自停放非交通管理所扣车辆。
6、投标人中标后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积极配合采购人工作,服从驻场民警的管理指挥。
7、施救站应当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先清点当班进、出车辆的数量、停放位置及财物清点(含里程数、油表刻度数等)有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班签字手续。
8、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严格执行采购人规定的放车程序,凡放行涉案车辆必须凭有处置权限的交警部门开具加盖公章的放车单,严格按照程序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
9、投标人中标后严禁向当事人收取本招标范围内的拖车费和停车保管费;超出暂扣期限的停车保管费以及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的拖车费、拯救费等,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中标人需开具税务统一发票。
10、投标人中标后对停放的车辆负有全部的保管责任,如有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11、投标人中标后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放行采购人扣留的车辆,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12、服务履行期间,采购人对中标人的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拥有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中标人整改,但不干涉中标人的合法经营自主权。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
13、服务履行期间,中标人必须安排人员协助采购人按交警办案部门的工作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拓印、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因中标人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车辆在证据保存、诉讼保全期间损坏、遗失、被盗及中标人因工作疏忽,导致涉案车辆流失社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除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
14、服务履行期间,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建立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进出车辆照片、电子台账等,并与采购人的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关联,采购人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监督,网络远程监控系统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中标人一旦发现系统之间不相关联时,要及时反馈给采购人。中标人自建的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和内部监控系统运维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5、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为施救站场内财产购买足额的财产、公众责任保险。
16、投标人中标后应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政府服务单位的良好形象。
17、采购人在投标人中标后,对上述事项进行严格考核。
六、涉案车辆交接、保管、放车要求
1、民警依法扣留车辆后,通知签约施救站工作人员到执法现场协助接车,必须填写《执法(事故) 扣车移交保管清单》一式三联。(一份存根联,交警部门和施救站各执一份。)无强制措施凭证编号或不符的,不得接车。
2、涉案车辆交接时,应通知当事人清理车内重要物品,确因物品庞大或其他实际困难不能及时移走的,可继续放置在机动车内,但要在移交保管清单上注明。
3、投标人中标后的工作人员接车时要核对移交保管清单登记的内容,重点核对《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车辆信息及车辆状况是否清楚、属实,当场采集扣留车辆前后的清晰图相,将车辆安全移至施救站后要将车辆有序停放,并按规定妥善保管车辆钥匙。
4、投标人中标后的工作人员必须在 2 小时内将采集的车辆照片录入《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并在系统内核对《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车辆信息。
5、投标人中标后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将涉案车辆接送到停车场,不得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6、施救站内的涉案车辆必须按照部门、时间、车型、违法车辆、事故车辆等分类、分区停放,并进行编号管理。
7、对逾期未处理车辆,中标人要进行定期清理,配合采购人依法进行处置。
8、施救站凭有处理权限的交警部门开具的《放车单》放行涉案车辆,《放车单》必须有民警签名, 且加盖处理部门的公章,严禁无放车单放车。施救站对放车单必须存档备查。
★1、投标人中标后须与原株洲市交警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和停放保管服务项目单位解决好站点建设、场地租赁、设备收购、人员安置、滞留车辆及补偿等相关事宜,且应承担该项协商事宜的全部费用。
2、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查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查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所投施救站土地所有者的项目保障承诺书(格式自拟),包含以下内容:中标人提供的施救站(自有或租赁)如出现经营纠纷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施救站土地所有者须服从株洲市交警支队对施救站管理要求,并配合完成场地内车辆及相关设施的转移工作,不得扣押施救站场内车辆、相关设施或阻碍车辆转移,影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未提供土地所有者项目保障承诺书的视为无效标处理。中标人必须承诺合同期满后,无条件满足株洲市交警支队提出的涉案车辆拖曳转场要求。
4、中标人兼营事故车辆救援的,在车主自愿前提下,按相关部门有关有偿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和车主协商进行。
5、交通违法暂扣车辆 15 日内接受处罚的,凭交警部门开具的放车单当日取车的,中标人不得向车主
收费;超过 15 日接受处罚的,中标人可向车主收取逾期保管费。不需鉴定的交通事故暂扣车辆 3 日内由交警部门开具放车单,凭放车单当日取车的,中标人不得向车主收费;需鉴定的交通事故暂扣车辆 15 日内交警部门开具放车单,凭放车单当日取车的,中标人不得向车主收费;从第 2 日起,中标人可向车主收取逾期保管费。车主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交警部门 30 日后进行清理造册经公示,3 个月后仍未来处理或者不领取的即可依法处置车辆,残值收入上缴国库,中标人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包括拍卖或残值处理)。
7、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对涉案车辆管理有新的要求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8、未尽事项合同中另行约定。
八、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费、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设施使用费、拖车费、水电费、卫生费等),各类税费及合同实施工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2、本项目采用单价包干、总价控制方式,在合同期内单价保持不变,结算价格按单价乘以实际发生数量结算,但年度总价不得超过中标年度总价。投标人的报价为分项报价,包含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员工工资、设备设施费用、设施维修保养费、办公费、施救站租赁费、车辆保管费、企业利润和法定税费等其它管理相关的费用)。投标人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本项目最高限价 4988000 元/年,三年合计:14964000 元,投标人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分项报价单价和合计报价的大写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无效。分项报价表中的大写报价大于全费用控制单价的,其投标无效。
(一)结算标准
1、放行的交通违法暂扣车辆按中标单价、实际停放天数(不超过 15 日)计算拖曳费和停车费,放行的超期滞留车辆按中标单价、滞留天数(按 15 日)计算停车费、拖曳费。
2、放行的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按中标单价、实际停放天数(以交警部门《放车单》开具日期为准)计算停车费。
3、未领取的超期滞留车辆在办理处置手续后,结算交通违法车辆的拖曳费和 15 日停车保管费、交通事故车辆的 15 日停车保管费。
4、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依法处置后,处置费用(残值)全部上缴国库。超期滞留车辆所产生的停车保管费、拖曳费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另行结算,超期滞留车辆在 6 个月内处置的,按处置残值 70%结算; 超过 6 个月的,据实结算,但停车保管费最多不超过处置残值金额。
5、交通事故超期滞留车辆依法处置后,处置费用(残值)全部上缴国库。超期滞留车辆所产生的停车保管费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另行结算,超期滞留车辆在 6 个月内处置的,按处置残值 70%结算;超过 6 个月的,据实结算,但停车保管费最多不超过处置残值金额。
6、本项目采用单价包干、总价控制方式,在合同期内单价保持不变,年度总价按单价乘以实际发生数量结算,但不得超过年度中标总价。
涉案车辆在保管时间的计算,按每台车辆的实际停放天数计算。
(二)结算流程
每月初,各大队与施救站进行账实一致性盘查,扣留车辆账、物核对无误后,填写结算统计表交支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警务保障科负责向财政申请结算资金。
(三)付款方式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合同签订后,按实支付交通违法车辆拖曳费、停车保管费。
中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招标人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妥善管理,由招标人对中标人执行本项目情况进行考评。项目实施重点考核与计分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依据是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管理规定。采购人根据《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成立项目管理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考评的具体实施。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须提供相关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确需调整停放场方位的,中标人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90 天内免费提供同等条件的场地供采购人使用,未能及时提供场地或者停放场面积未达到 20 亩的,采购人根据空挡期以及面积缺口,逾期超过 90 天仍未补齐停放场面积的,按照 1 元/㎡/月的标准按月扣减服务费;逾期超过 180 天仍未补齐停放场面积的,将视为中标人违约, 招标人有权按照本条款终止合同,并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应急征地,如因场地用地性质不符或场地租金变化问题,导致停放场变更的,中标人调整停放场场地,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同意的,不得调整。招标人同意调整的,中标人必须在原施救站停止使用之日起 90 天内免费提供同等条件的场地供采购人使用,
未能及时提供场地或者停放场单个面积未达到 20 亩的,按第 1 条处理。
3、对属中标人的企业行为,私自放行车辆或组织盗窃、倒卖车辆、零部件、随车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一旦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中标人下属员工(非企业行为)盗窃车辆的,按照每台汽车罚款10000元、每台摩托车或电动车罚款5000 元。盗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每次罚款2000元。如达到立案标准的,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发生盗窃汽车案件2件及以上、发生盗窃摩托车或电动车案件3件及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遗失车辆(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按照每台汽车处罚10000元、每台摩托车或电动车5000元。如在60日内找回车辆的,减半处罚。
6、私自使用暂扣车辆的,按照每台汽车罚款5000元、每台摩托车或电动车罚款2000元。
7、私自放车,按照每台汽车罚款20000元、每台摩托车或电动车罚款5000元。私自放车3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中标人的违约行为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发生消防或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经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者通报的,每次罚款50000元,因以上情形引起媒体曝光、炒作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每次罚款100000元。
9、不按规定登记车辆进、出场台账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接车不开接车单,或者接车单关键要素不全的,每次罚款300元;违规收费的,每次罚款1000元。
10、接车工作人员30分钟内未到场的,每超过5分钟罚款100元;被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或者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罚款300元。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