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的委托,就其单位所需的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涉及国省考断面周边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次磋商采购。
一、 采购编号:JSHCDL2021024
二、 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1450000.00)
三、 项目名称: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涉及国省考断面周边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项目
四、项目概况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政治担当,更严的标准要求,全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充分运用泰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国试点成果,扩大范围,开展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力提升水环境质量。按照“全面覆盖、查源溯本、建章立制、长效管理”的原则,运用无人机遥感航测、无人船巡查、智能机器人探测等高科技手段,结合人工实地勘测,发扬“铁脚板”精神,全面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数量和类别,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监测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掌握入河污染物信息;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详细查清废水来源;分类制定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方案,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我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服务内容
1.总体要求
1.1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工作范围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以古马干河马甸闸西国考断面、南官河口岸闸省考断面、南官河祥和大桥国考断面以及引江河高港大桥省考断面为基点排查
上游7公里、下游3公里,排查范围为两岸各1公里,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过的范围(沿长江北岸4公里)不再纳入本次排查工作范围。
(二)对象
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湖)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1.2主要工作内容
(一)排查工作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监测以及声呐、红外等先进技术手段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参照国家沿江排污口调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进行推进,其中一级排查为无人机航测及解译,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二级排查为现场人工核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的入湖河流及一二级支流、河涌、工业企业、集聚区、居民集聚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成片农田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三级排查针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工作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在监测采样时可以同步开展初步溯源工作。监测完成后进行数据整理和报告撰写。
(三)溯源工作
按照全面溯源和重点溯源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能查清来源的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在普遍溯源的基础上,针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料,现场开展排污口污染源溯源工作,完成溯源章节内容。
(四)整治工作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完成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
2.技术要求
2.1无人机航测
2.1.1航测飞行范围
具体排查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沿湖工业园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展排查内河等河道,同时加强与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排查,提高工作效率。
2.1.2规范标准及依据
(1)《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19〕268号);
(2)《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
109号);
(3)《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CH/Z3001-2010;
(4)《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CH/Z3002-2010;
(5)《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7931-2008;
(6)《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7930-2008;
(7)《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3003-2010;
(8)《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3004-2010;
(9)《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3005-2010;
(10)《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11)《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2)《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17941-2008;
(13)《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2008;
(1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
2.1.3无人机航空器工作程序
(1)空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人机飞行前需向公安和东部战区及有关民航部门申请空域,经批准后开展飞行作业。
(2)实地勘察
飞行区域应比较空旷,无可能遮挡操作者视线的树林,建筑甚至于广告牌等;飞行区域的下方应避免有人或车,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广场、会场区域等;国家或法律法规禁止飞行的区域;有电磁干扰的区域,故这类地域也禁止飞行,谨防事故的发生。还应该对飞行周边建筑进行勘察,确保飞行高度比飞行区域的最高建筑物高。
(3)航线规划设计
根据飞行作业要求,设计好合适的航线;依照实地勘察的飞行环境,选择符合飞行安全规范的飞行高度,以及起飞点和降落点;对飞行器的状况做好评估,做好航线规划设计,以保证无人机性能的最大发挥。
①航线规划
航线沿河流方向敷设,航向覆盖超出作业边界线不少于两条基线,旁向覆盖超出作业边界线不少于像幅的50%;
1)航迹控制精度的偏航距<±10m,航高差<10m;
2)航向重叠度一般为60%-80%,最小不低于53%;
3)旁向重叠度一般为30%-60%,最小不低于25%。
②时相选择
航摄作业应选择在最有利气象条件下,尽量避免或减少地表植被和其他覆盖物(如洪水和扬沙等)对摄影的不利影响,确保地面细部能够在航摄影像上显现。航摄时,飞行作业在正午前后3小时内作业,既保证充足的光照度,又要避免过大的阴影(不同地形太阳高度角要求,平地>20°,丘陵地>30°,山地>45°)。
(4)飞行作业
依据航线规划设计范围和影像空间分辨率要求,合理选择适当的窗口时间,开展飞行作业,并做好飞行记录。在获取数据后及时进行数据质量初步检查,如出现不合格情况及时组织补飞。
(5)影像处理
基于原始影像、定位定姿(POS)信息以及相机检校数据,完成影像数据处理及拼接工作,分架次形成飞行范围内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非快拼图像),空间分辨率优于5厘米。成像载荷需全画幅及以上数码航摄相机;数字正射影像实际空间分辨率优于5厘米;影像需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能辨认出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需无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曝光瞬间造成的像点位移<1.5个像元;影像拼接需无模糊、重影、错位、扭曲、变形、拉花、脏点、漏洞、同一地物色彩反差不一致的现象。
(6)精度要求
数字正射影像的平面精度优于1米;
(7)数据审核
根据《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19〕268号)影像拼接处理要求进行审核,如发现不合格情况,进行重新处理或组织补飞。
(8)信息解译
入河排污口解译对象: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河流排放的,或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水体间接向海洋排放的入河排污口。
信息解译方法: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结合入河排污口纹理、形状、颜色、空间分布等特征,提取排污口疑似点位,填报排污口经度、纬度、行政区划及代码等基本信息,形成入河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
2.1.4保密要求
(1)中标人对采购人所提供资料及最终成果的保密,需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将收集的所有资料、数据等进行泄漏、传播;
(2)项目服务人员需签署相关保密协议,承担工作中接触相关内容的保密义务;
(3)项目成果最终所有权属采购人,在项目完成时中标人必须全部移交;
(4)中标人须维护项目服务成果,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5)以上保密规定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相关法律责任。
2.2现场人工排查
2.2.1排查要点
现场排查的重点区域,主要为工业集聚区、港区、人口集聚区、干流岸线、河汊沟渠、农业农村、江(河、湖)心洲、其他排污口。
2.2.2排查工作内容
包括路线规划、疑似排污口问题核实、新发现排污口登记、信息记录、影像拍摄、标签和描述、快检采样、异常情况描述等。
2.2.3非排污口认定
(1)一家一户的生活排污口;
(2)农业农村面源中相互连通、换水的排污口;
(3)桥梁、道路、堤坝的纯雨水的小管、石缝口;
(4)取水泵站的进水口;
(5)不最终入江入河的水工构筑物设施;
(6)地表冲沟、山体渗水;
(7)解译结果与现场明显不符的其他排污口,如废弃土木设施、预制管等。
2.3监测
2.3.1采样要求
(1)采样断面的设置应结合实地踏勘情况,在排污口入河前采样。
(2)对排口淹没在水面下、半淹没、悬空等无法采集有代表性样品的,需在排口上游近处的开口采样。
(3)采样人员均全部通过岗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熟知水样固定、保存、运输条件,每个断面采样至少2名采样员参加,采样时要详细记录现场采样情况,填写水质现场采样记录表,并切实做好现场经纬度记录,并拍照。
2.3.2质控要求
(1)监测单位应具有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符合计量认证技术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2)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3)采样、分析人员经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开展工作;采样、分析员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并保证在采样环境条件、分析室环境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设备、采样容器、样品保存、样品运输、样品交接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4)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各环节全面贯彻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现场密码平行样、标准样品、空白样分析,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5)各检测项目样品的保存方法和保存时间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样品要及时分析,不得超过规定的保存时间。
2.3.3报告要求
(1)监测单位按时提供盖章、签字的监测报告:纸质版一式二份,并保证所提交监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并确保报告准确、合法、有效。
(2)监测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原则,对现场监测数据和记录、样品分析数据和记录、内部质控数据进行审核。监测单位提供的入河排污口检测数据,应进行合理性分析。若是监测工作的失误,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应重新采样分析,保证报出的结果准确可靠。
(3)监测单位应保管好相关监测资料,并整理归档,已备复查和核验。
2.4溯源
2.4.1工作目标
分类核查溯源工作主要目标为:①坚持溯源全覆盖,确保“有口必查、有口必溯”;②确定“整治”和“管理”两份名单。
2.4.2工作原则
分类核查溯源工作主要原则为:①排污口分类核查、监测和溯源相结合;②现场溯源和重点溯源相结合。
2.4.3工作方法
首先对排污口进行确认,是否属于核减排污口,填报排入河流名称和河长信息;开展现场溯源,确定监测方案,进行取样;核减排污口填报相应表格,完善排污口信息后;根据监测结果开展重点溯源,通过监测的特征因子确定排放源,将问题排污口列入整治清单;结合排污口监测、溯源信息,确定最终排污口类型,完成纳入环境管理排污口名单。
2.5整治
整治方案应具备实操性、科学性、前瞻性,明确工作内容、指导思想、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等,能够指导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并形成长效管护机制。在处置落后工艺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和重污染项目上提出可行性意见,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六.项目实施及售后
1.项目实施要求
(1)投标人必须成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安排足够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项目定制服务工作;参与此项目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配置管理计划,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人员及分工职责等。
(3)投标人应承担需求梳理、数据获取、系统对接等所有工作。
2.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
七、报价包括:
(1)响应单位按磋商文件中的要求,经现场勘察后自定报价,报价包括完成本次服务的各种税费、劳保、技术服务费、人工费、差旅食宿费及其它辅助管理、保险、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报价为最后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成交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成交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成交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及泰州市的有关规定配置工作人员数量,合法用工(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泰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国假加班费并按规定定数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不得安排工作人员超时限加班。
(2)投标书中的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
(3)投标人参加报价,即被认为接受了磋商文件中所有条款和规定。
八、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在服务期内按进度分期支付,验收(考核)前最高付至合同价的70%,经专家组验收(考核)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余款一年内付清。
(2)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A、合格的发票。
B、考核合格证明(支付至85%时提供)。
C、其他(如有)。
(3)本项目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九、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了解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并按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最新规定执行。
拟采购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内的,响应单位须按照上述要求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对应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拟采购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响应单位可按照上述要求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对应认证证书复印件。在报价相同的前提下,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响应产品最多的优先成交。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文件,对属于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给予价格评审加分。投标认为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其价格在评审时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最后成交,成交价格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以折扣最优的为准。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相关材料、资料的,不享受评审优惠政策。
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由政府监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3)小微企业的价格分评审:
①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
如果磋商响应单位投报的产品是小微型企业生产的项目,需提供生产单位是小微型企业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定。中小微企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提供签署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提供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单,该清缴单上须明确显示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以及社保缴纳证明(提供有社保部门盖章的最新社保证明,该证明上须明确显示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当年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月度营业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提供有社保部门盖章的最新社保证明,该证明上须明确显示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②价格分的折扣: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购〔2020〕19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对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不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信用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我们将依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评审小组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①查询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②查询渠道:
统一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③信用记录使用规则:
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5)凡涉及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泰州市政府采购网”的更正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