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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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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0210000188182 文档页数:48页 所需下载券:10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更新项目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1、项目名称

 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更新

2、项目背景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及《关于印发<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级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等文件,按照每年定期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推进绍兴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浙大气办〔2021〕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绍兴市2021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工作

3、项目整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为目标,制定精细化减排清单,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精准度,提高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源清单编制总体框架要求,更新大气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库,将全市源清单更新至2021年。通过本次源清单更新工作逐步优化全市源清单更新机制,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精准管控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范围

本次工作范围为绍兴市行政区域,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

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级减排措施>补充说明》要求,结合2019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排污许可证、环统等资料,开展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作。重点梳理39个重点行业,同时结合源解析结果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构成等,选择本区域的其他重点行业作为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严格对照技术指南及补充说明分门别类提出细化的应急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要求,填报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施工等信息。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扬尘源等。

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控制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医药、农药、家具、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实现,39个重点行业减排比例不足的可从其他行业入手实现。

(二)2021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

收集活动水平数据资料,开展2021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工作,在2020年大气源清单、预警减排清单、环境统计、排污许可和统计年鉴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必要的现场调研,更新绍兴市大气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库,采用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源清单编制系列指南推荐方法,计算各类源项的11种大气污染物(SO2、NOx、CO、VOCs、NH3、PM、PM10、PM2.5、BC、OC、和CO2)排放量。

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上报至国家源清单编制与分析系统,该系统依据《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手册》、《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手册》等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是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整体技术体系的业务化工具平台,具有企业信息管理、任务管理、数据填报、清单编制和排放分析等功能。

4、进度要求

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021年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工作,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具体依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实施。

5、项目成果要求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项目

(1)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后提交国家系统平台

(2)提供《绍兴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分析报告》

(二)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项目

(1)“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与分析系统”数据上报至国家源清单编制与分析系统

(2)提供《绍兴市2021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研究报告》

报告需通过上级部门或专家验收。

(三)开展满意度调查

要求满意度不低于95%。

6、付款方式(根据你们的要求来确定)

按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执行,具体支付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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