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区域房屋建筑调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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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1040000191742 文档页数:75页 所需下载券:10
巢湖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区域房屋建筑调查服务

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在2022年2月25日之前,支付至合同金额的20%;在全面完成普查任务后并通过省、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和普查办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余款20%经审计并在售后服务期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无息)。

2

服务地点

巢湖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并完成成果审核和上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根据省、市及采购人要求进行调整。

4

售后服务期

通过国家审核或验收后一年。

5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

二、项目概况

2018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问题,强调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关系国计民生,要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提供有力保障。针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提出要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掌握风险隐患底数,将其作为自然灾害防治九项工程之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71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巢湖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普查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开展巢湖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区域房屋建筑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全市12个乡镇和中庙街道共有农村确权户约17万户,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企业厂房等城镇房屋建筑。

通过组织开展巢湖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摸清巢湖市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区域减灾能力,客观认识巢湖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巢湖市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三、服务要求

(一)普查要求

1、方案编制

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国灾险普办发[2021]6号)、《安徽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皖灾险普办发[2021]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巢湖市农村房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细则。

2、房屋建筑调查

巢湖市农村房屋调查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开展工作,以国家统一提供的房屋建筑调查底图为基础,对巢湖市范围内12个乡镇和中庙街道区域内实际存在的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建筑(国有、集体)开展调查,采用遥感影像识别、现场采集、抽样详查、数据核查等手段,实地调查各类农村房屋的地理位置、建造年代、结构类型、用途、面积、层数、抗震设防等信息并按要求规范进行信息录入、审核等工作。

(1)城镇房屋建筑(国有)调查属性信息包括:

①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建造时间、建造方式、用途、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

②使用情况:包括房屋现状、改造情况等;

③抗震设防信息: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加固情况等;

④所需设备:无人机、扫描仪、水准仪、激光仪等。

⑤通过内业提取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调查,在外业调查软件APP上填报《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和《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

(2)农村房屋建筑(集体)调查属性信息包括:

①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信息、名称、地址、建造时间、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以及用途等;

②使用情况:包括房屋现状、改造情况等;

③抗震设防信息: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加固情况、抗震构造措施情况等;

④所需设备:无人机、扫描仪、水准仪、激光仪等。

⑤通过内业提取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调查,在外业调查软件APP上填报《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和《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

(3)部分信息以采集项目指标为参数在调查软件后台自动生成,表格等内容需按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填报。

3、技术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安徽省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巢湖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承灾体农村区域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数据上传录入等调查工作。根据各房屋建筑特征,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内外业调查软件,整合各类属性数据,利用外业调查软件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在外业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内业数据处理、核查、录入上报,形成符合质量要求的空间数据成果集。

4、普查成果

 房屋建筑调查通过外业调查、内业上传审核等,形成市级普查数据库。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报告成果。

(1)数据成果

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巢湖市乡镇区域房屋建筑各种要素信息为一体,反映房屋数量、属性与抗震设防水平及空间分布的调查成果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房屋建筑调查数据集:包括乡镇(集镇)住宅建筑、城镇非住宅建筑、农村住宅建筑、农村非住宅建筑四类数据集。

(2)图件成果

建立全国房屋建筑承灾体分布图。

(3)文字报告成果

①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报告;

②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审查(质检核查)报告;

③房屋建筑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成果应满足《安徽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安徽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以及各级政府审查部门审查要求。

成交供应商对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及发包人组织的各阶段审查要给予配合,发现的问题负责无偿整改,直至通过为止。

5、服务相关要求

(1)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日常监督和保险交纳事宜,在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亡等意外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2)根据各岗位特点并结合普查工作实际,制定岗位规章和管理制度。

(3)项目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有对资料保密的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生产其他产品;可根据需要对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普查结束后,所有普查成果(数据类、图件类、文字报告类、规范类、软件类等)均归采购方所有、使用。

(二)人员配备

序号

人员岗位

数量

工作职责

1

项目负责人

1人

统筹安排项目整体工作,审核成果文件,把控本项目最终提交成果质量,负责组织机构的构建,把控项目进度,合理分工。

2

普查指导员

6人

能够胜任本次服务工作,指导普查员进行各项调查工作,并汇总收集数据及调查情况加以分析,参与编制及审核成果文件。

3

普查员

120人

负责全市12个乡镇和中庙街道所有农村区域房屋建筑的数据收集及调查工作。

备注:(1)项目负责人和普查指导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建筑、测绘、勘察、设计等相关专业背景),能满足按技术导则调查农村房屋建筑风险普查工作的业务需求。

(2)因本项目调查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上述人员数量为最低配额要求,不得减配,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及调查任务量进行增加人员,但不增加费用。

(3)以上人员年龄要求: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女不超过 50 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作业(成交供应商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情况自行考虑男女人员比例数)。供应商须承诺在本项目成交公示期结束后,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前完成拟配备本项目人员团队的组建,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人员配备表(需体现岗位、年龄)或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无效。

(三)项目交付时间

交付时间: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农村区域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其他所有相关调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根据省、市及采购人要求进行调整。

(四)项目成果审核验收

1、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按照响应文件及合同要求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节点,采取阶段性验收方式,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的成果进行初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2、供应商提交的各类调查成果需经国家和省、合肥市审核验收通过,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出具最终审核或验收报告给成交供应商。

(五)其它

1、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成果归采购人所有。项目任务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相应相关保密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有对资料保密的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成交供应商可根据需要对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2、调查工作开展前,采购方应协助向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协调基层人员及相关部门配合供应商开展风险普查工作,如产生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服务要求中未列明的内容及事项,以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导则及文件为准。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采用总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服务费、外业调查费、人员工资、培训费、审查、学习、考察、保险、验收及税金等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支出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请投标供应商谨慎报价。

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为无效报价。

五、其他要求

1、本采购需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采购需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本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磋商小组鉴定所提供的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

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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