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总体说明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监测类别 |
检测品种 |
检测 项目 |
抽样 方法 |
检测 方法 |
检测数量 |
风险监测 |
蔬菜 |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久效磷、特丁硫磷(含特丁硫磷砜和特丁硫磷亚砜)、灭线磷、甲拌磷(含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含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含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
《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 |
NY/T761—2008或GB23200.8—2016或GB23200.113—2018或GB/T20769—2008 |
不低于400批次 |
啶虫脒、哒螨灵、嘧霉胺、烯酰吗啉、咪鲜胺、嘧菌酯、噻虫嗪、灭幼脲、氟虫腈(含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苯醚甲环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简称甲维盐) |
GB 23200.8—2016或 GB 23200.113—2018或GB/T20769—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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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维菌素 |
GB 232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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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虫脲 |
GB/T 5009.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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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
甲胺磷、久效磷、特丁硫磷(含特丁硫磷砜和特丁硫磷亚砜)、灭线磷、三氯杀螨醇、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含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灭多威、腐霉利、吡虫啉、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溴氰菊酯、烯酰吗啉、哒螨灵、百菌清、多菌灵、啶虫脒、噻虫嗪、三唑酮 |
《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 |
NY/T761—2008或GB23200.8—2016或GB23200.113—2018或GB/T20769—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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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尿 牛尿 羊尿 |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 |
农牧发〔2001〕38号 猪尿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 DB34/T 1377-2011尿液中莱克多巴胺的残留测定-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SB/T 10774-2012 动物尿液中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DB34/T 3190-2018动物尿液中克伦特罗等8种β-兴奋剂的残留测定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 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低于240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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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 |
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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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四环素类(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 |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
GB/T 5009.116-2003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2-2008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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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禁用药物氯霉素 |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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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 |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产蛋期禁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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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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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蛋期禁用药物(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禁用药物氯霉素 |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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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禁用药物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
《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 |
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中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确证;或直接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进行检测。 农业部783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或GB/T 20752-2006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低于80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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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 |
蔬菜(水果) |
禁限用农药甲拌磷、久效磷、特丁硫磷、内吸磷、灭线磷、三氯杀螨醇、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丁硫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灭多威;常规农药腐霉利、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嘧霉胺、吡虫啉、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溴氰菊酯、烯酰吗啉、哒螨灵、百菌清、多菌灵、啶虫脒、噻虫嗪、三唑酮。 |
《2021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按《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
不低于100批次 |
畜禽产品 |
畜禽产品:禽蛋类检测项目为金刚烷胺、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禽肉类检测项目为氯霉素、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产蛋期禁用药物氟苯尼考(包括代谢物氟苯尼考胺,检验方法为SN/T 1865-2016)。 |
《2021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 |
不低于60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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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禁用药物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AOZ、AMOZ、SEM、AHD);限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允许治疗使用不得检出药物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
《2021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 |
不低于20批次 |
注:1.供应商原则上应执行本表中列明的检测方法;
2.项目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农业农村部等对检测项目、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判定标准更新,则最新标准执行;
3.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监测品种和检测项目做出适当的调整。
(二)抽样服务要求
1.风险监测抽样:辖地区的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养殖场、屠宰场、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中蔬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小(散)农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因季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蔬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7:1:2,每个生产基地同种蔬菜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种蔬菜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抽样,猪尿、牛尿、羊尿在养殖场(屠宰场)抽取。禽肉、禽蛋在养殖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6:4。每个抽样点同种产品抽样数量不得超过4个,养殖场抽样不足可在批发市场补齐。水产品在生产基地、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抽样比例原则上为2:3:1,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各地水产品的销售情况作适当调整,但运输车(或暂养池)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
2.监督抽检抽样:
蔬菜产品:重点品种为普通白菜、韭菜、芹菜、豇豆、辣椒、番茄、土豆、山药、葱蒜类、莲藕等。
畜禽产品:重点品种为猪肉、牛肉、羊肉、鸡蛋、鸡肉、鸭肉。
水产品:重点品种为乌鳢、鳊鱼、鲤鱼、鲫鱼、鳜鱼和青草鲢鳙“四大家鱼”、青虾、龙虾、河蟹等。
检测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县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封存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检测样、一份备用样、一份复检样。检测样、备用样由检测机构带回实验室检测,复检样由被抽检方冷冻保存(如被抽检方同意并签字,可由检测机构代为保管直至整个项目结束)。所有抽样单和封条均需被抽检方签字盖章,保证抽样样品的可追溯性。
(三)工作实施要求
1.采样地点:亳州市辖区内。
2.采样人员:承诺配备 6 名(含)以上专业抽样人员。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检验依据: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样品运输:由中标人负责,并确保样品安全。
(四)成果要求
承检机构在获得样品后,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检测。提供所有检测产品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每次例行监测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亳州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提供监测结果汇总表、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包括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监测结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和建议。
监督抽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亳州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提供结果汇总表、监测报告。检测任务结束后,向亳州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提供分析报告和任务中风险监测项目的分析及应对措施。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成果。
(五)其他要求
1.中标单位中标并签订项目合同后,要制定项目检测工作实施方案报亳州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中标供应商确保监测、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客观、有效。
3.投标人负责提供每次抽样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完成抽样工作。
4.中标人应保证技术服务水平,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
5.中标人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检、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投标人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抽检和监测任务。
6.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7.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8.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并承诺采购人开展检测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在2小时内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9.中标人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送检样品的真实状况。
10.中标人应针对每次任务提供承接项目的质量保障计划、措施和结果,保证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并接受亳州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组织的专家检查及评估。
11.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履行,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
12.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加强安全防护,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合同履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人伤物损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13.中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
14.中标人应在工作中承诺,成交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特殊原因等情况,采购人临时增加少量数量的检测品种和检测项目,供应商无条件且无偿提供检测等服务。
15.中标人应在工作中承诺,成交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条件完成亳州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中心安排的应急抽检工作。
三、 注意事项:
1.标有 “ ★ ”的参数为实质性参数,必须响应或优于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2. 对于“采购需求” 中要求提供(具有)的证书、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投标时不作要求,供货时交采购人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能提供齐全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关要求与本条内容不一致, 则以本条内容为准。
3.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服务费用和所有相关税费。
4.投标价若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5.若发现中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6. 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7.其他:从2021年 6 月 1 日起,政府采购项目已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中关于投标保证金有关证明材料不再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