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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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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2140000200665 文档页数:72页 所需下载券:10
海曙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服务项目

采 购 需 求

 

序号

普查区域

估算房屋总建筑面积

海曙区全区

8576.7121万平方米

备注:估算房屋总建筑面积报价参考,具体以完成全区普查任务(含所有房屋建筑普查及地下空间情况)为准,一切费用包含在最终报价中。普查任务量核增超过合同估算房屋总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另行支付费用;普查任务量核减超过合同估算房屋总建筑面积10%(含)以内,不作调整。普查任务量核减超过合同估算房屋总建筑面积10%以外,超出部分按实调整;最终价按核减后工作量乘以投标报价单价计算;供应商应综合考虑。

一、项目概况

根据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浙灾险普办发〔2020〕10号)以及《浙江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市、县两级落实方案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灾险普办发〔2020〕13号)、《宁波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房屋建筑专篇)》和宁波市及海曙区有关工作部署,完成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摸清现有房屋建筑存量底数,摸清城乡房屋安全管理现状,了解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基本情况,健全房屋安全信息库。从而掌握全区房屋建筑承灾体信息,支撑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科学的决策依据,全面加强城乡房屋安全管理。

二、主要任务

本次承灾体调查任务为: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海曙区范围内统筹利用现有基础数据,重点调查房屋建筑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全面掌握房屋建筑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等信息及城乡房屋结构安全状况;同步进行建筑物地下空间出入口普查(与房屋建筑普查外业同步完成);更新城镇房屋安全信息。

承灾体调查对象: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现存的房屋建筑。其中房屋建筑分为城镇房屋建筑和农村房屋建筑两类,每一类又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若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则应进行调查。

三、实施原则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省级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任务统筹协调”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区灾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与安排下,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各街道(镇乡)发挥基层网格化组织作用协同做好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四、服务内容

4.1目标

全面调查全区房屋建筑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掌握房屋建筑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等信息;同步调查掌握房屋结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全省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成果数据库;补充完善房屋安全信息库。最终为非常态应急管理、常态灾害风险分析和防灾减灾、空间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决策依据;同步达到进一步摸清城乡房屋安全管理现状,健全房屋安全信息库,通过数字化监管,进一步加强城乡房屋安全管理的目标。

4.2任务

4.2.1城镇房屋建筑

(1)利用已有数据

城镇房屋应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数据、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数据以及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数据。

(2)具体任务

以房屋建筑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单栋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造年代、用途、层数、使用状况、设防基本情况及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房屋建筑普查外业同步完成建筑物地下空间出入口普查。

(3)调查范围

海曙区范围内所有现存的城镇住宅类及城镇非住宅类建筑(不含在建建筑)。

4.2.2农村房屋建筑

(1)已有工作基础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数据、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以及正在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具体任务

在房屋建筑调查底图基础上,实地调查各类农村房屋的基本属性信息和抗灾设防信息,以及房屋现状和改造、加固情况;房屋建筑普查外业同步完成建筑物地下空间出入口普查。

(3)调查范围

海曙区农村集体用地范围上的所有农村房屋,包括农村集体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房屋、农村非住宅房屋(不含在建建筑),其中农村非住宅房屋包括个人、村集体、政府、企业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非住宅建筑,包括公共服务建筑、商业建筑和工业(生产)仓储建筑等。

4.3内容

4.3.1城镇房屋建筑

开展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填写《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城镇住宅建筑地下空间表》。

(1)空间信息采集

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为底图,提取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 获取房屋建筑单体要素的地理位置、空间分布、占地面积等基础空间信息。

(2)属性信息采集

以提取的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成果为房屋建筑调查的基础底图数据,结合外业调查软件 APP,开展房屋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结构变更情况等信息调查。

依据采集软件移动端填报的调查信息,自动生成与房屋建筑空间信息相关联的房屋建筑属性调查成果表。房屋基本信息、建筑信息等填写要求详见《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3)房屋结构安全调查

按照《城镇房屋安全结构排查技术要点(试行)》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房屋以幢(栋)为对象,摸清每幢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同时利用房屋登记等已有信息成果,结合实地调查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信息以及及现场调查、安全鉴定等情况,补充完善住宅和非住宅的房屋安全监管档案。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进一步进行详细鉴定,评定为危险房屋的,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觉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并迅速撤离人员、消除安全隐患。

4.3.2农村房屋建筑

开展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填写《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

(1)空间信息采集

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为底图,提取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矢量图斑数据,获取房屋建筑单体要素的地理位置、空间分布、占地面积等基础空间信息。

(2)属性信息采集

以提取的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成果为房屋建筑调查的基础底图数据,结合外业调查软件 APP,开展房屋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结构变更情况等信息调查。依据采集软件移动端填报的调查信息,自动生成与房屋建筑空间信息相关联的房屋建筑属性调查成果表。房屋分类、基本信息、建筑信息等填写要求详见《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4.4工作流程与方法

4.4.1工作流程

房屋承灾体调查工作流程

4.4.2房屋承灾体调查技术方法

(1)城镇房屋建筑

城镇房屋建筑基础数据收集和调查包括内业收集数据、现场调查核实补充数据与现场调查后整理和自查数据三个步骤。

首先进行内业房屋建筑数据收集。通过房屋建筑所在地房产交易系统、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城建档案馆、所属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测绘部门等获得房屋建筑基本信息、改造加固信息、设计资料和基本使用情况。

现场调查时,如遇底图缺失的房屋建筑应进行添加补充。现场对建筑基本信息进行核实、修改、补充、完善,并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建筑总体风貌、基本使用情况,并特别注意采集建筑裂缝、倾斜、形变等情况的图片,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可参照相应的技术导则)。

每个调查区域结束后,利用内业软件在Web端进行核查。对于存疑的数据资料,应二次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并将有误或缺项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覆盖、补充。

(2)农村房屋建筑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依托乡镇基层干部队伍开展,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住房调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与实地入户调查相结合。

数据收集手段以移动端APP为主,Web端为辅,以纸质表格填报采集数据为应急调查方案,完成房屋建筑基本信息和现场影像资料的采集。在有条件情况下,基本信息采集可以进行实时录入,现场影像资料进行临时存储。影响资料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房屋建筑整体现状、有质量问题的局部,当有潜在地质灾害或其他不良威胁时,也应包含周边环境条件。

进入农村进行房屋建筑调查时,调查人员应配具:智能手机(具备较强拍摄功能与一定存储空间),激光测距仪、卷尺、钢板尺等测量工具,手电筒等照明工具,纸、笔、本等临时记录文具等。

4.5调查实施

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实施人员以房屋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将填写完毕的采集表与相关资料上传汇总提交,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填报数据质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数量随机抽样选择某些建筑进行现场查验审核,确保资料收集的质量。

4.6质量审核

质量审核包括数据完整性、数据一致性、数据规范性和数据准确性。进行数据成果检查时,应采取软件质检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软件质检时,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并重点关注软件系统反馈的疑似错误数据,在各级质检报告中对其进行说明。对区级的软件质检通过率应为100%,质检不通过的数据,应退回调查单元限期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

人工核查采取分级抽检的方法进行。抽检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设市级对区级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应不低于区级调查总量的0.4%,省级对地市汇交数据抽检比例应不小于各地市调查总量的0.3%。

对比抽样审核结果与前期调查结果,若个别调查区域出现差异大于10%的情况则责令整改。整改后按之前2倍的抽样数量进行二次抽样核查,直至符合要求。

4.7成果

(1)数据成果:房屋建筑调查数据集包括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数据集和城镇房屋安全信息数据集。其中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数据集包括城镇住宅建筑、城镇非住宅建筑、农村住宅建筑、农村非住宅建筑等4类数据集。城镇房屋安全信息数据集包括城镇住宅建筑和城镇非住宅建筑等2类数据集。

(2)文字报告成果: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报告及调查成果分析报告。城镇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报告及城镇房屋安全现状情况分析报告。

五、质检核查与成果汇交

5.1数据质量自检

对普查成果在汇交前进行质检核查工,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等方式,由受托普查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各类数据、图件、文字报告等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质量自检。数据质量自检合格后,应形成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与调查数据一并上交区住建局,区住建局组织进行数据抽验核查,抽验合格率达到100%后上交上级部门,抽验不达标的退回受托普查单位进行矫正并再次进行自检,直到达标为止。

5.2数据汇交

按照省、市等方案要求将数据纵向汇交至市住建局进行核查;同时还将横向汇交至区普查办数据,便于进行综合性审查。

数据待市住建局及区普查办审查达标后,将本次所有普查数据成果及文字报告成果,移交给采购单位,作为备份文件。

六、服务人员要求

拟派本项目房屋建筑普查工作的人员数量一般不得少于60人,其中项目主要人员必须具有测绘、建筑、结构或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结构类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投标文件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所有人员均需参加相关培训(采购人如有需要的,中标人需对采购人指定的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普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调查工作。普查过程中,所有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为丰富的类似工作从业经验。拟投入项目组成员须具备与本项目相关专业(地理信息、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地图学、计算机、结构安全、社会调查等)的技术职称或资格,具有类似工作从业经验。

七、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月1日前集中内外业调查等数据采集、录入工作,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数据质检、汇交工作,最终汇总形成普查成果,完成市级核验,完成省级核验,完成城镇房屋安全排查及信息填报等工作。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采购人有权作出相应调整。另普查成果需要调整的,中标人需无条件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调整且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另普查成果需要调整的,中标人需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调整且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2.服务质量保证:

(1)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供应商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采购人引起的问题除外。质量审核包括数据完整性、数据一致性、数据规范性和数据准确性。进行数据成果检查时,应采取软件质检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软件质检时,各级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并重点关注软件系统反馈的疑似错误数据,在各级质检报告中对其进行说明。对区级的软件质检通过率应为100%,质检不通过的数据,应退回调查单元限期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如第一次质检不通过,区级、市级、省级第二次及以上的质检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包括质检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直至通过区级、市级、省级验收为止。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工作的,延期以1000元/天处罚,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2)为保证服务质量,供应商须对团队服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组织统一培训,服务人员数量配备必须确保匹配此项目时间和工程量的要求,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采取试点作业并作质检检查,以确保后期整体项目按期完成。合同履行所涉及的设备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置,满足该项目的需求。

3.验收要求:

(1)供应商应保质保量按时按约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并于完成时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验收报告书。相关佐证材料应随项目验收报告书一起递交。内容表述应实事求是,能与佐证材料互相印证,切勿夸大或遗漏。

(2)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书面验收申请后,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

(3)采购人将向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估。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

(4)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采购人将按照合同如期支付尾款。

(5)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如省、市质检不合格的),将按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因整改发生的所有费用(含重新组织质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将按验收不通过处罚,具体措施以合同规定为准。

4.售后服务期:服务期结束后1年,供应商须免费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售后服务。

5.其他要求:

(1)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任何一部分项目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底图主要按照国家下发的版本为准,涉及修改、重置、新增图斑和其他相关联普查基础工作需求由供应商自行制备。

(3)保密要求:供应商需签订保密协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循采购人的保密要求,项目涉及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数据等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

(4)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调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调查资料与成果,应按照国家有规定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房屋普查以外的目的。

(5)普查工作中需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遇到相关问题可由采购人协助沟通。

(6)技术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20〕12号);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

《浙江省人民政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

《浙江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总体方案)》;

《浙江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与城市内涝风险专篇)》;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3);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与内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建设发(2020)63号);

《宁波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宁波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房屋建筑专篇)》。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18〕5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公共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城市内涝风险普查技术导则》

如国家,省市发布最新规范的按最新规范执行,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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