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文件,明确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委托)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土地勘测定界”,为法定委托总结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经研究南湖区2021年和2021-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勘测定界项目(预审、农转用、供地)项目由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组织招投标。
二、工作任务
完成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勘测定界(预审、农转用、供地)勘测定界工作,在梳理分析现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和分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嘉兴2000坐标系等基础上,形成土地勘测定界图、项目宗地图、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界址点成果表及项目勘测定界报告等资料。
三、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9、《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数字化规范》(GB/T 17160-2008)
1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
11、《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 1002-1995);
12、《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1995);
13、《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14、《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
15、《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2] 4号)
16、《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 省政府第203号令)
17、《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浙土资办[2009]143号)
18、《1:500 1:1000 1:2000 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 552-2014)
四、具体工作内容
(1)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1年-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勘测定界-预审项目
项目按照审批预审要求,完成项目勘测定界工作。具体提供现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分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图、项目宗地图、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界址点成果表及项目勘测定界报告等成果资料。
(2)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1年-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勘测定界-农转用项目
项目按照审批农转用资料要求,完成项目勘测定界工作。具体提供现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分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图、项目宗地图、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界址点成果表、权属调查及项目勘测定界报告等成果资料。
(3)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1年-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勘测定界-供地项目
项目按照审批供地资料要求,完成项目勘测定界工作。具体提供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图、项目宗地图、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界址点成果表及项目勘测定界报告等成果资料。
五、成果质量要求及内容
(一)成果质量要求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勘测定界(预审、农转用、供地)勘测定界成果等技术规范要求。
(二)主要成果
①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1年-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勘测定界预审项目(分项)勘测定界报告。
②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1年-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勘测定界农转用项目(分项)勘测定界报告。
③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1年-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勘测定界供地项目(分项)勘测定界报告。
(三)成果移交方式
纸质成果以测绘报告形式提交,电子数据以刻录的光盘形式提交,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涉密数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数据传递。
六、项目验收及时间要求
项目验收: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2021年-2022年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勘测定界(预审、农转用、供地)项目验收以(预审、农转用、供地)项目相关手续办结为依据。
时间要求:各项目时间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原则上每个项目控制在3-5天完成,特殊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完成。
七、服务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八、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方。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调查成果。
九、付款方式
按季度项目完成后,经过采购方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支付当季度合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