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背景
在 2013 年 12 月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委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江苏省积极推进和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2015 年 7 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国首次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 年 12 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 号)。
2016 年 7 月,南京市申报成为江苏省首批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同年 10 月,市规资局牵头编制《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于 2017 年 7 月获得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2020 年南京市浦口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牵头编制了《南京市浦口区(江浦片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获得批复。参照江苏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南京市于 2018 年开始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市对区对标找差创新实干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中。为细化考核标准,以考核促发展,更好的指导各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市海绵办于 2019 年要求各区开展自查自考,编制自评估报告并准备相关台账资料,配合开展资料核查和现场抽查工作。
2021 年 9 月,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各区海绵办可参考深圳等先进城市经验,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设计方案审查、实施方案编制、现场施工管理、专项质监验收等环节进行指标复核和现场检查,确保海绵指标和措施落实到位。
2、建设背景
浦口区近几年大力推进海绵城市的建设工作,在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做了不少海绵城市设计和实施,但目前浦口区的海绵城市的建设依然是碎片化的,尚未系统化,在大的层面上并未形成一个体系。若继续按此碎片化的模式推进浦口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很难完成“十四五”期间海绵城市的相关目标考核要求。为贯彻落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进一步指导浦口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保证浦口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能够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亟需结合已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同时委托专业的海绵城市咨询服务单位,配合浦口区开展“十四五”期间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技术咨询服务年限:1 年整,自合同签订日起算。
三、技术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配合浦口区海绵城市全域化建设,配合区城建局(各质监站)对新建海绵城市的专项验收指导, 指导全域范围内新、改扩建的房建、市政、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类验收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技术服务,完成南京市建委对浦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年度考核,滚动编制全域化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及计划,做好全域化海绵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抽查、调研、资料收集、分析总结报告及考核评价(含 PPT),配合做好浦口区海绵城市验收自核值情况登记中海绵专家评审及指标监测内容复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估评价以及区城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南京市浦口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及验收相关资料。
五、项目验收
本项目各项工作完成以后,确认各项任务目标达成,由中标人提出申请,经业主方同意后,组织专家对本项目交付成果进行评审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除其它国家规范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从编制单位征集至最终成果提交过程中的各类成果及知识产权均归业主所有而不被视为侵权, 编制单位须无条件提供。业主对编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和方案享有版权和使用权,并可以进行展览、印刷、出版等。
对我区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专项验收目前现状及存在问题开展充分调研,进行分析;梳理本次验收技术研究应涵盖的设施类别、技术要点、验收流程等进行重点分析,提出相应地工作思路、策略和方法;完成至少七成以上的研究工作,基本形成较为完整、合理、全面、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
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支付首付款,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50%;当乙方服务期满 6 个月,两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剩余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