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辅助事物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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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发布 59页 文档编号:202204010000219247 需下载券:10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辅助事物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指导思想

为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现将审判执行核心事务与辅助事务进行分离,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司法辅助事务交给市场主体去做,通过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不断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

(二)服务概述

本项目主要包括庭审速录、案件和信访信息录入、案件排期、应诉文书制作、卷宗扫描上传、电子卷宗制作及备份、纸质卷宗装订、卷宗质检归档、诉讼档案整理调阅、文印辅助、诉服窗口工作及其他辅助服务。

二、采购项目预(概)算

总 预 算 : 330 万 元

三、采购标的汇总表

包号 

序号 

标的名称 

品 目 分类编码 

计量单位 

数量 

是否进口 

 

1

其他服务

C99

1

四、技术商务要求

1.采购清单

 

项目

数量

单位

拟派驻服务人员

1

庭审速录

11480

22

2

信息录入

12967

23

3

案件排期

3931

4

应诉文书制作

3931

5

卷宗材料扫描上传、电子卷宗制作质检

11000

 

6

纸质卷宗质检、装订、归档

11000

 

7

诉讼档案整理调阅

105000

2

8

文印辅助

3440000

2

9

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4

10

其他辅助服务

   

3

11

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耗材

若干

   

   

合计

   

   

56

备注:办公场所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2.服务内容及要求

(1)庭审速录:按照法庭庭审要求,在法官指导下,高质量完成案件庭审过程的记录工作。

(2)信息录入:对经过立案庭审查材料齐全,并缴纳了诉讼费后立案(刑事案件暂时不包括)的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将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详细信息、已接收的诉讼材料等信息在 2 日内录入法院内网工作平台,随案生成电子卷宗。

(3)案件排期:使用排期系统,结合各审判单元情况和法庭使用情况,合理进行各审判单元的案件分配和排期,提高法庭的使用效率,避免出现法庭空置以及排期重叠现象。

(4)应诉文书制作:根据案件分配及排期情况,负责已排期案件应诉材料的制作、校审、盖章等工作。

(5)卷宗扫描上传、电子卷宗制作、质检:严格按照电子卷宗制作归档要求,将业务庭室移交整理好的的完整案卷材料扫描上传、制作电子卷宗,备份电子卷宗,并完成电子卷宗归档前的质量检验。

(6)纸质卷宗质检、装订、归档:严格按照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一致的装订要求,将业务庭室移交整理好的的完整案卷材料装订成册。按照案卷归档要求,对纸质卷宗经严格的质量检验后,与电子卷宗及备份一并送交档案室归档。归档工作包括卷宗加盖归档章、封章、编写归档号,折盒上架,整理等归档内容。

(7)诉讼档案整理调阅: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各类档案交接、质量检查与归档工作;根据档案调阅相关要求对其他单位、律师、当事人、本院各庭室完成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调阅、归还等工作。

(8)文印辅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西区各设一个文印室,主要负责判决书等各类文书及其他内容的复印、扫描、制作等工作,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负责,避免纸张、油墨等浪费,遵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印工作管理规定及要求。

(9)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严格按照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制度接待诉讼当事人,办理所在窗口相关业务。为避免因服务态度等问题导致诉讼群众办事难,诉服窗口工作人员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管理。

(10)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耗材:本项目所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耗材由中标单位负责保障。

(11)中标单位在合同生效的次日,需保证所有服务人员到位,因庭审速录工作的特殊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将对庭审速录人员集中培训一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需由中标单位另行安排。

3.服务团队及人员配置要求

(1)拥护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司法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失信记录,未曾被开除公职,无不良嗜好和不良社会影响;

(2)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35 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3)庭审速录人员要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电脑准确打字每分钟 90 个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字理解和归纳能力;

(4)派驻服务人员需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5)中标单位对本项目委派的服务人员不得少于 56 人,其中项目管理人员需配备 2 人,负责派驻人员的综合管理及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相关负责人的沟通协调;

(6)中标单位必须保证提供服务的团队人员数量和素质满足本项目的要求。服务期内中标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工作量标准按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合理地调整,以达到服务的优化,但应尽可能保持服务人员的相对稳定;

(7)中标单位应加强对派驻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章制度。

4.设备及办公耗材、办公用品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1

卷皮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4

2

黑白打印机

10

3

装订机

4

4

电脑

20

5

扫描仪

10

6

碎纸机

2

 

7

复印扫描多功能一体机

2

8

设备所需配套或相应产生的办公耗材(如硒鼓等) 

若干

/

9

服务人员所必备的常用办公用品(如笔、纸张等) 

若干

/

5.保密要求

(1)中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在执行本项目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泄露,需签订《保密协议》。

(2)中标单位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 并为其保密。

(3)服务完成后,中标单位应返还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材料,不得存留复制品。

(4)中标单位应与从事本项目工作的工作人员签订有关保密协议,约束其履行保密义务。

(5)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或工作秘密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中标单位严重违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责令中标单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商务要求

1.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合格的服务,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与投标文件不符时,中标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标单位应接受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

3.中标单位负责派驻服务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劳动纠纷处理、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事项,承担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服务人员过错等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4.中标单位必须与招聘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招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并及时发放工资。中标单位与派驻服务人员发生任何的经济、法律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5.因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中标单位应负责赔偿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损失。

6.付款条件:合同生效之日起,待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及设备进驻甲方指定的场所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量,在总工作量达到 50%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完成当年度所有工作任务量且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8%;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 2%。

7.财务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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