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附件1),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服务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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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采购标的内容 |
数量 |
服务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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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市宾阳县双碳绿色照明建设示范项目 |
1项 |
(一) 宾阳县市政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建设范围: 1. 宾阳县市政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宾阳县城区内49条主次干道,合计6696杆,共10190盏路灯灯具,将对其中高能耗、照明效果差的8621盏高压钠灯进行LED绿色节能改造;合同期内8年的灯具维护管理。
2. 宾阳县市政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产品替换灯具参数表:
注:最终以实际改造后符合国家现行道路照度规范标准要求的功率为准。 3.改造范围 如下图所示,红色区域为本次宾阳县城区市政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建设实施范围: (二) 宾阳县城区太阳能光伏路灯建设项目 1. 项目实施范围 1.1经实地调研勘查,拟计划对宾阳县城区安装太阳能路灯共计1100套,其中满足太阳能光伏路灯安装条件道路约18条,拟计划在该区域道路安装太阳能光伏路灯985盏;其余街道零星安装太阳能光伏路灯115盏。建设区域:太阳能光伏路灯在市区道路安装需要充分考虑太阳能板的光照条件、安装高度、城市高楼建筑及树荫遮挡等因素。太阳能路灯额定功率为50W。如下图所示,红色区域为本次宾阳县城区太阳能光伏路灯系统的实施范围: 1.2其余零星安装区域:该区域覆盖宾阳县城区核心路段,针对符合太阳能光伏路灯安装条件的个别路灯进行太阳能光伏建设。
1.3宾阳县城区太阳能光伏路灯项目建设清单
(三) 建设周期 本项目建设周期:项目招标完成并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须在60天内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 (四)新增路灯及城市道路延伸后的路灯管理 新建道路路灯及因节日期间增加的氛围灯具、或其他广告附加的用电均由市政部门承担,不在本项目改造及管理范围内。 (一) 项目运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运作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即通过政府采购,由项目中标人投资完成项目建设并承担合同期内建设内容的运行维护,政府根据项目在合同期内实现的节电量和节电效益(详细计算方式见下文),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和约定期限,用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电费作为项目中标人的投资回报。 1. 节能效益款项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本项目路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1) 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约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实施范围内的路灯能耗进行基准认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委托费用从甲方付给乙方的节能效益款项里扣除; 2) 路灯能耗基准认定方式:节能改造前,由建设单位选定需要改造的不同功率的钠灯路灯各一盏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测量计算出改造前不同规格灯具平均每小时的用电量乘以该规格路灯数量,计算出改造前每小时的用电量; 3) 中标单位节能改造后,由建设单位选取不同功率的LED路灯各一盏委托第三方测量计算出改造后的不同功率灯具每小时平均用电量,由此测量计算出的改造前灯具每小时平均用电量和改造后灯具每小时平均用电量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节能效益款项计算的依据; 4) 项目建设范围:由项目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对本项目建设改造范围进行确认,三方共同确认改造数量及使用电量数额; 5) 电费认定方式:以财政实缴电费:565.39万元作为项目合同期内每年度固定电费总价(以2018—2020年平均电价为基准数据),以此固定总额认定为本项目改造前的电费定额,并由投标人根据此数据进行报价。电表数量以2022年2月县城区域内照明实际所有运行电表数为准(供电部门的具体照明电费单,详见附件3)。 6) 节能效益款项计算方式:季度节能效益款中标人每年固定电费总报价÷4季度,即每季度需支付项目中标人每年固定电费总报价÷4万元,该费用包含本项目改造路灯所需缴纳电费,该费用由项目中标人向供电部门缴纳,剩余节约电费为本项目中标人投资收益。 7) 本项目确认固定电价为0.66元/度,8年合同期不做调整; 8) 日用电时间认定方式:第一季度晚上18:30开灯,次日07:30关灯,日用电时间为13小时/日;第二季度晚上19:00开灯,次日07:00关灯,日用电时间为12小时/日;第三季度晚上19:00开灯,次日07:00关灯,日用电时间为12小时/日;第四季度晚上18:30开灯,次日07:30关灯,日用电时间为13小时/日; 1. 准备阶段 1) 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南宁市宾阳县双碳绿色照明建设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实施。 2) 以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相关流程,选定本项目中标人,由项目建设单位(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签订合同。 2. 项目实施阶段 1) 合约签订后,甲乙双方通过相应的采购流程共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实施范围内的路灯能耗进行基准认定,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委托费用从甲方付给乙方的节能效益款项里扣除。 2) 基准能耗认定后,60天内完成路灯节能改造项目建设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合同期内改造路灯灯具的维护工作由项目中标人承担。 3)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招标人可拆除、更换、更改、移动或添加现有产品(设备)、设施、场地,双方现场记录并签字确认,且上述工作对本项目的运营效益未产生不利影响,招标人不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补偿,拆除、更换、更改、移动或添加现有产品(设备)、设施、场地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投标人应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工作。如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招标人应补偿投标人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3. 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竣工后,经中标单位自检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在收到中标单位申请后7日内组织验收。由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节能检测机构对项目运行进行检测,包括节能、色温、光效、照度等;验收标准依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 4. 节能效益款项支付: 1) 项目验收合格当月起,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项目中标人节能效益款项。 2) 县财政部门应每年分别于1月30日、4月30日、7月30日、10月30日前将每季度的电费人民币:中标人每年固定电费总报价÷4拨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中标单位请款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支付,本项目建设改造后的路灯电费由本项目中标单位向供电部门核算并缴纳相关费用。 3) 项目中标人凭以下文件申请支付款项:①合同付款相关条款复印件;②项目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中标人。 5. 监管 施工完成后,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技术指标不达标的,由项目中标人进行整改完善,直至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6. 移交阶段 项目合作期届满或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中标人将全部项目设备及相关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项目中标人必须确保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移交的条件和标准,由政府方和项目中标人共同组建移交工作组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测算,达到移交条件后,办理手续。 项目合同运营期自节能灯具改造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总计8年。在合同期限内,任一方不得单方面解约,政府方选择终止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提前终止,但提前终止建设单位需赔付中标人投入的建设费用及相关收益。 本项目按建设内容采取一次性验收方式。 (一) 招标完成选定中标单位后,60天内对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改造完毕。 (二) 在改造前、改造后都要由县照明服务站和项目中标人双方指定专人见证,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主要道路路面情况、设备功率、道路照明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并记录确认。改造后未达到要求的,项目中标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改造后合格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双方签字确认,作为计算节电效益和照明质量控制的依据。所有道路改造完成后由项目中标人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项目竣工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整体验收。 (三) 施工安装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对项目中标人施工部分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要求亮灯率达到100%。 (四) 道路照明各项指标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进行测量验收。 (一) 合同运营期内项目中标人负责改造路灯灯具维护工作(包含灯具损坏更换、连接灯具的灯杆内电源线、保险配件、灯具异常的检测维护等),并定期实行主动预防性维护保养工作,以确保亮灯率。如有灯具出现故障,中标人应1小时维修人员达到现场(在气候条件及其它条件允许下,故障发生时市区1小时内、郊区2小时内赶至故障现场并进行维修),3小时出解决方案,24小时完成维修工作。 (二) 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中标人承担的LED路灯改造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凡达不到管理标准的,建设单位可对项目中标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或延迟支付款项,直至整改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1. 灯具故障率方面:项目中标人保证改造后的LED节能灯具日常亮灯率大于99%,在各类巡查检查中发现改造后的LED节能灯具不亮或损坏的(不包括灯具本身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灯具不亮),项目建设单位通知项目中标人及时进行修复,如项目中标人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无响应处理,项目建设单位暂缓支付项目中标人的当季度节能效益款项,直至问题整改合格为止。 2. 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委派机构或单位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确认建设后的节能灯具月均亮灯率不低于95%,效益分享期内LED照明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的规范要求,建设后的城市道路照明参数,尤其是照度参数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如果低于上述标准时,应及时予以更换,由项目中标人承担。 3. 单灯灭灯故障方面:项目中标人须按要求检修:一般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县长热线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故障,要求3天内修复;市政服务热线和路灯监督管理部门等接到的报修故障,要求5天内修复。项目中标人没能按要求时限修复故障,以当月总节电收益的1‰作为罚款,该费用每支付季度日进行统计,从当季度应支付收益款中扣除。 4. 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中标人承担的路灯建设各项工作每季及每6个月进行检查、监督。节电率方面,在没有任何外部耗电设备接入本项目建设后的路灯系统中时进行的组织检查中,如发现标准路段路灯节电率低于50%,经检测原因为产品原因造成,要求5天内修复。项目中标人没能按要求时限修复故障,以当月总节电收益的1‰作为罚款,该费用每支付季度日进行统计,从当季度应支付收益款中扣除。 5.在项目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验收之前,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产品毁坏或灭失,由项目中标人承担责任。 6.本项目由中标人承担合同期内所改造产品质量及后期运营维护维修、更换工作,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或本项目中标人运营维护问题导致产品出现损坏的(如车祸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损坏),经建设单位现场勘查确认,不属于质保范围,由建设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开采购LED灯具作为备品备件,为了便于县城路灯统一管理、控制和升级改造,可优先采购本项目选用的品牌和芯片。 7.照度方面:若发现改造后的道路照度不满足城市道路照明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项目中标人进行更换,如项目中标人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无进行响应处理,项目建设单位暂缓支付项目中标人的节能效益款项,直至问题整改合格为止。 (三)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定期出具《服务评价考核报告》,以提高项目的运行质量和服务质量。 (一) 项目合作期届满或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中标人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项目中标人必须确保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移交的条件和标准,由建设单位和项目中标人共同组建移交工作组对项目的资产状况测试,达到移交满足的条件后,办理手续。 (二) 太阳能光伏路灯运营期8年,运营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和项目中标人共同组建移交工作组对项目的资产状况测试,达到移交满足的条件后,项目中标人应把所建太阳能光伏路灯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三) 移交后节能改造的路灯需提供1年质保并在质保期内不再收取费用,并暂扣1个季度的效益款项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应15天内一次无息付清给项目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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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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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本项目以财政实缴电费565.39万元/年作为最高限价,投标人必须按本文件要求的每年固定电费总报价作完整唯一报价,超出本项目规定范围的投标报价,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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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及地点 |
1.服务期限:建设期: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运维期:8年。 2.服务地点:宾阳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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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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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1.保修期内,中标人不再参与项目节能效益分成,中标人需继续向采购人方提供非人为损坏的LED路灯的替换产品且不收取费用,即由中标人提供合格、与原产品一致或优于原产品的LED路灯,由采购人方自行进行更换,保证本项目所更换LED路灯的正常使用。 2.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提供全年故障维修服务,故障响应时间1小时(在气候条件及其它条件允许下,故障发生时市区1小时内、郊区2小时内赶至故障现场并进行维修)。承诺日常维护服务质量(提交书面承诺书),确保照明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3.节能效益分享期内LED照明产品光衰必须满足国家及省相关的规范要求,改造后的城市道路照度必须满足采购人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等规范要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中标人须免费提供同类型号的产品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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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 |
通过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最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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