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排污许可技术审核是第三方机构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要求,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对采购人排污许可证申领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审核,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按照综合评分得分高低选定得分最高两家合格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服务期内按每个项目交替承接的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的承担商。
二、工作内容及标准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可行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为江都区排污许可证核发提供技术审核服务。
技术支持工作内容还应包括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如《江苏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全覆盖工作方案》(苏环办〔2021〕219号)部署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和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等,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许可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其他需求。
三、审核数量及价格
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数量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在参照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数量的基础上,结合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需求,预计审核150个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80个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以实际量为准。
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数据根据《江苏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全覆盖工作方案》(苏环办〔2021〕219号)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管理要求确定,预计完成120个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50个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具体以实际量为准。
投标人按单个项目类别为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费用报价,最高限价2500元,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费用按重点管理的50%计,无需另行报价。以上技术审核费用包含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核、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一定比例可证质量审核和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
每家服务单位须完成本年度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的实际分配任务,最终支付金额按实际审核的项目数量*中标单价计算(实际工作量以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数量为准,单价以中标单价为准)。每家服务单位的结算金额上限为15万元。(注意:结算金额超过15万后,服务单位需继续提供高质量服务,至协议期满。)
四、技术审核工作流程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一般包含接受委托、初审、现场踏勘、提出修改清单、复审、提交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能增加专家咨询、类比调研、专题论证等环节。
五、技术审核机构职责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采购人申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审核工作。审核机构应当保持中立,在受委托的期间内不得从事所负责审核的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咨询服务或者检测等关联业务,并对其提出的技术审核意见负责,不得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技术审核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采购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工作。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作计划、审核程序和实施方案;
2、负责建立审核工作组,工作组不得少于4人;
3、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和必要的现场踏勘,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提出修订或补正要求,并形成修改清单;
4、排污单位根据修改清单修改补充完善后,进行复审,直至排污单位填报的内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
5、建立审核质控制度,分初审、复审两个环节,编制《采购人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审核报告》,并对其负责;
6、提供本地化服务,为保证行政审批效率,注册地非扬州市的中标人在中标后15日内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至少安排1名专职、固定人员定期驻生态环境部门办公;
7、根据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和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工作并提交成果。
六、审核人员要求
1、审核人员除复杂项目需聘请相关行业内专家协助审核外,其余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2、审核人员应熟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丰富的环保或相关行业专业知识;
3、审核工作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高级工程师(或环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参加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环评或排污许可方面的培训,审核工作组主要成员应为环评工程师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判断,廉洁自律。
七、审核成果
采购人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审核报告(一式三份)
八、回避
审核机构及审核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与项目采购人有利益关系的;
2、不宜接触项目关键技术或商业机密信息的;
3、可能影响审核结果公正的其他情形。
九、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十、其他及要求
1、投标人承诺不得承接本单位负责审核范围内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填报服务事项(提供承诺书原件)
2、报价应包含投标人完成审核活动所需的全部成本及合理利润,中标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或转嫁成本。
3、服从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管理规定与监督,作出的审核报告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且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