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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桥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托管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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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5120000241372 文档页数:50页 所需下载券:1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桥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托管服务项目

            招标内容及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加快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顺利推进今年省市政府民生实事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助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8〕25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助餐配送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8〕52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路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路桥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采用公开招标,择优引进服务机构,切实提高路桥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二、服务对象及需求

网点实施委托运营;项目所有权不变、公益性质不变、服务宗旨不变、业务范围不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化的服务供应商,负责照料网点的日常运营管理,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文化教育、健身娱乐、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以及护理人员培训等服务,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开放时间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早上8:00—下午4:30。如遇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根据镇街道统一安排执行;

村(社区)照料中心:项目周期内确保每个照料中心不少于300天的常年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为早上8:00—下午4:30。如遇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自行调整;

四、 运营方基本义务承诺需求:

(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切实提供六大功能服务,须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2.指导本标段内的照料中心完善各类(包括助餐配送餐)台账资料,健全日常运行管理制度等工作。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组建3个以上文体团队,每2周开展日常老年文体活动1次以上。

3.在合同运营宗旨、范围和期限内,依法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4.有完整的网点日常管理、活动质量控制、活动质量监督、人员考核奖惩、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活动规范、培训、护理、值班、卫生、安全、消防安全、食品餐饮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人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5. 对原由委托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设备使用中出现损坏或报废等情况申报和理赔作出规定。

6.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环保、安全等部门综合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在委托运营期限内,承担网点内活动的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有关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

8.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委托方同意、备案,并明确经费承担。

9.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10.不得以本项目的运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分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委托方权益的行为。

11.积极承担委托方有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优先保障委托方委托的有关项目运营事宜。

12.承担如下运营风险:

(1)运营方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人身伤害、伤亡,由运营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

(2)运营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运营方负责调解与处理,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运营方在本项目服务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因自身原因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均由运营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村(社区)照料中心

1.切实提供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等服务。

2.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组建1个以上文体团队,每2周开展日常老年文体活动1次以上。

3.建立老年人台账资料和日常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等各类服务。

4.开展法律维权、心理、健康生活等专题讲座,项目周期内每个照料中心至少开展2次相关活动。

5.以弘扬传统文化为主题,开展传统节庆活动,营造浓厚的社区节日氛围,项目周期内每个照料中心至少开展3次节庆活动。

6.健全日常运行管理制度等工作。

五、人员配备需求:每标段必须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

(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承接网点运营的工作人员岗位最低配置:每个服务网点应当配置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不含厨师),专职管理人员需具有国家级初级及其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要求年龄小于60岁;

2.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老龄事业,工作责任心强,道德品质好,具备一定的老年学特别是老年照护知识,身体健康。

(二)村(社区)照料中心

1.每5至8个照料中心配备一名全职管理人员,负责综合管理和各项服务的落实;

2.每个照料中心配备一名兼职助老员,配合各项服务的有效开展;

六、设施环境需求

1.设有服务基本内容公示牌或导向图,公开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服务承诺。

2.活动台账(登记簿)整齐清楚。

3.环境安静舒适,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

4.环境卫生整洁干净,无痰迹、无烟头、无灰尘。

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多功能教室、图书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康复室等,配备有适合老人的多媒体设施、报纸、刊物、健身器材和乐器等。

6.网点内功能布局合理,配置有供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窗户应采用明窗,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备窗帘与防寒降暑设施。

7.卫生间配有自来水冲刷设施,清洁无异味,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并有无障碍设施。

8. 老年人集中就餐场所和厨房符合卫生标准。

七、其他项目需求

1.合同期满约定: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后,为确保项目的平稳过渡、持续正常运行,双方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指派有关人员完成资产清查、确认,明确归属。运营方承诺在资产清查、确认书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移交手续和撤离中心各项事宜。

2.托管运营工作质量评测办法:依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结果,以镇(街道)及运营方签订的托管运营合同,明确托管运营服务质量评测办法,评测结果作为运营方整改依据和镇(街道)支付委托运营费用依据之一。

3.委托运营履约保证金:运营方在中标后合同签订之日前向镇(街道)指定财政专户,按预算金额2.5%缴纳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并经运营服务质量评测为合格的,由镇(街道)全额无息返还。

4.委托运营资金支付方式:

(1)镇(街道)对运营方进行每季度满意度综合评测;

满意度在90%及以上的为满意,支付当季度的全部结算款项。

满意度在80%及以上90%以下的为合格,支付当季度90%的结算款项。

满意度在60%及以上80%以下的为基本合格,支付当季度的70%的结算款项。

满意度低于60%为不合格,视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由运营方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支付当季度50%结算款项并终止该标段项目合同。

(2)合同期满后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评测标准根据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业化托管运营工作的函(路民〔2021〕3号)1.路桥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质量标准(试行)2.路桥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质量标准(试行)以抽查方式进行,测评分数作为支付2022年第四季度运营费用依据,平均分达到65及以上,采购人支付第四季度的全部结算款项,平均分65以下,采购人支付第四季度结算款项的50%。不视为采购人违约。

八、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对服务管理的考核

各服务网点运营数据需实时录入台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镇(街道)、区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运营方的服务管理质量进行测评,对服务网点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运营方应积极整改并提升服务质量,整改意见连续提出3次后,如无有效改观,镇(街道)及区民政局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视为采购人违约。

十、其它

运营方在中标后应及时与镇(街道)核对网点数量并确定详细的服务需求,与镇(街道)签订运营委托合同,报区民政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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