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 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成交供应商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司法辅助事物服务,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档案等业务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业务节点进行管控。
服务要求:驻场人员不少于 12 人。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服务成果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服务人员需具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职业操守及相应的业务技术能力,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服务,必须通过认证。
三、服务人员条件
1、项目管理人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热爱法院工作;
2)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毕业;
3)有相关业务服务内容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
4)富于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勇于接受挑战;
5)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办公软件 word、Excel 等的操作;
6)具备很强的政策法规意识和工作保密意识。
2、其他服务人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法院工作;
2)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毕业;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 工作细致,承受工作压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执行事务性岗位的工作,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5)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如:Word、Excel),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及档案整理工作;
6)遵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工作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注:除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相关人员证明材料作为评分条件外,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人员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进场服务前核查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须按照要求配备到位,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项目服务需求及要求
(一)服务需求及要求
(一)诉讼服务中心辅助事务性工作
1、诉讼引导与咨询
服务要求:及时对来访群众进行分流,确保诉讼大厅良好秩序,稳定当事人情绪,自觉维护法院形象。
2、立案信息录入
服务要求:确保系统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并完成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信息确认。
3、立案材料扫描
服务要求:确保电子信息准确,扫描电子文件清晰无误。
4、材料收转
服务要求:确保当事人提交资料清晰,并做好登记。
5、诉讼材料收发
服务要求:确认当事人或代理人信息无误,并且做好登记,核查当事人收取材料。
(二)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
1、开庭排期
服务要求:根据排期规则进行案件分案排期,依靠上述系统及台账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电子文本、司法统计报表的制作及各类数据的及时筛选反馈、维护文印设备等。
2、应诉材料制作
服务要求:根据案件排期信息制作应诉材料;将制作好的应诉材料送交文印室加盖法院印章;检查核对已盖章之应诉材料,
3、内勤送达(民商事、行政类案件)
服务要求:负责待开庭案件应诉材料的送达;负责对诉讼过程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相关诉讼材料的收转、对审结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
(三)执行辅助事务性工作
1、分案、收案、移案
服务要求:核查所收的案件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登记案件基础信息,监控案件流转周期,启动风险提醒系统。
2、阅卷查控
服务要求:按时完成网络查控,并打印附卷;登记线上线下查控数据和信息, 制作财产查控登记表;按照规定时间移交给法官。
3、文书草拟
服务要求:按照模板撰写和草拟各类文书、方案;按时将草拟的文书和方案提交给执行法官进行审核和核发。
4、资料整合
服务要求:针对流程节点完成时间进行登记;对节点的文书按照规定顺序进行整理;协助其余岗位日常事务。
5、执行文书送达
服务要求:跟进执行文书送达结果。
6、执行结案辅助工作
服务要求:对进入结案程序的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和排查,对缺漏的节点进行补充执行,对缺漏的材料进行补齐。
(四)档案整理板块
服务要求:与法官团队约时间,完成案件整理、页码制作、电子档案生成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完成档案装订工作。
(二)工作模式及其他要求
1、工作模式
(1)诉讼服务板块:工作人员驻扎在立案庭,采用定岗定编模式,由业务主管直接管理。
(2)审判服务板块:采用集中办公模式,采用定岗定编,由业务主管直接管理。
(3)执行服务板块:采用集中办公模式,采用定岗定编,由业务主管直接管理。
(4)庭审速录板块:工作人案驻扎在法庭,采用定岗定编,有业务主管直接管理。
(5)档案服务板块:采用集中办公模式,由业务主管直接管理。
2、工作设备、技术及劳动力
成交供应商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辅助服务团队,相关设备由采购人提供。
3、工装要求
成交供应商统一定制工装,工装须端庄、大方、稳重、素雅,并制作岗位工作证,工作人员须待人礼貌,有耐心,能吃苦,须保持干净、整洁的整体形象
五、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需统一着装,正装上岗,服装样式需满足采购人需求,服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
3、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要听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4、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有意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及带离开工作场所。如经发现,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有权终止该员工服务,并由成交供应商及时更换服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该员工法律责任。
5、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有监督检查权。如发现问题有权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6、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有权监督成交供应商的相关工作,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服务效果评估,成交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有效呈现服务效果。
7、成交供应商应按交接工作清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清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交付工作成果。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应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评分。
8、成交供应商应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丰富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六、职责范围
(一)采购人职责范围
1、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协调各岗位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司法辅助综合事务咨询支持。
2、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应配合成交供应商开展各项培训、员工管理等事项。
3、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外包服务享有监督和检查权,并按约定时间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项目服务费用。
4、在服务期内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对怀孕或其他原因导致临时脱岗、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的,成交供应商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5、若有项目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调整项目工作安排的,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有义务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成交供应商,便于成交供应商进行妥善的人力和流程安排,并另行协商工作计划。
6、应协助成交供应商完成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相关岗位服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出现异常时及时给予修复或指导,如因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未及时修复或指导修复设备,导致工作延误或经济损失的,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全部承担。
7、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有权保护项目服务人员的合法利益,因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未经过成交供应商同意擅自调整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给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承担责任。
8、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等需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配合的工作时,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应积极配合。
(二)成交供应商职责范围
1、应根据服务外包的项目选聘合格的外包人员承担服务工作,成交供应商保证使用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外包项目上的员工是经过合法录用和考核管理的, 确保服务事项顺利开展。
2、成交供应商应了解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状况,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并按约定保质保量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供服务,保证提供服务的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本项目要求。
3、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有权对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标准按照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要求进行合理地调整。成交供应商应积极寻求更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优化流程标准和服务规范。
4、成交供应商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安徽省合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原则。成交供应商负责完善工作人员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还应负责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等造成的责任。
5、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有关规章管理制度。成交供应商的用工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必须与招聘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招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等。
6、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成交供应商应负责赔偿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7、成交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的,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成交供应商任一方应及时将项目服务人员送至医院救治;事发后24 小时内以书面告知对方,成交供应商办理工伤申报、伤残鉴定申请、待遇理赔等事宜。
8、因成交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侵犯而发生争议或诉讼的,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承担最终的法律赔偿责任。
9、成交供应商应协助、配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辅助事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七、保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在履行本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外第三人以任何方式泄露,双方还需签订《保密协议》,并提交一份至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备案。
2、成交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因成交供应商员工泄露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工作秘密造成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损失,成交供应商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3、服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返还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材料,不得存留原件或复制品。
八、罚则
1、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磋商文件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
3、每季度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评定上季度服务绩效,季度累计分数平均值作为考核得分。服务期结束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支付。
根据下文载明的评分方法进行支付:
(1)考核得分≥90 分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支付;
(2)90>考核得分≥80 分的,履约保证金支付 90%;
(3)80>考核得分≥70 分的,履约保证金支付 80%;
(4)70>考核得分≥60 分的,履约保证金支付 70%;
(5)考核得分<60 分的,扣减全额履约保证金。
九、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总价,报价应包括:全年案件事务性工作处理、所有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医疗费用、管理费用、材料费、一切税费(包括增值税发票)、保险费、培训费、资料等的全部费用。
2、成交价包含合同期内的磋商文件要求所有服务范围,如超出预测全年处理案件量上限数的,超出部分经双方协商书面达成一致,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需另外支付服务费用。
十、服务验收标准
1、服务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按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规定进行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需达到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要求。
2、服务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按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3、如遇对业务整理流程的调整,则提前一个月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最新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标准按时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