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内 容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泰顺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省市文件任务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将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泰顺县2022年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藻类污染防控计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县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定标、樟嫩梓水库标志牌和隔离防护网建设、电子围栏建设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情况调查等工作提供综合技术服务。
二、工作依据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的通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 2022 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重点水体蓝藻水华防控的通知》。
三、具体要求
1、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7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建立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数据库。
2、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262 号)要求,7月底前,完成岭尾水库、樟嫩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并提交定标报告,经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上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12月底前,结合已绘制的精准矢量数据和勘界报告,负责樟嫩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隔离防护网设置以及相关安装或施工,完成岭尾水库、樟嫩梓水库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标立标工作。推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电子围栏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智能化管理,实现供水水质保护智能化、科学化、高效化。
3、按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 2022 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重点水体蓝藻水华防控的通知》(温环函〔2022〕8号)要求,针对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7月底前制定蓝藻水华防控计划,7月底前制定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
4、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开展2021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7月底完成评估报告编制。
5、省市部门要求如有变动,具体以省市部门技术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为准。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单价限价 |
1 |
县级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 |
根据省厅要求,对岭尾水库、友谊水库基础环境进行补充调查,编制《泰顺县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报告》。 |
4 |
2 |
“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 |
根据省厅要求,对“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进行补充调查,编制《泰顺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报告》。 |
2 |
3 |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 |
根据省厅要求,精准开展岭尾水库、樟嫩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完成勘界定标报告。结合已绘制的精准矢量数据和勘界报告,负责樟嫩梓水库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牌和隔离防护网设置以及相关安装或施工,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标立标工作。 |
15 |
4 |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 |
制定泰顺县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蓝藻水华防控计划,制定泰顺县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 |
3 |
5 |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电子围栏建设 |
按照省厅要求完成电子围栏建设及相关安装或施工。 |
16 |
6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 |
开展友谊水库、岭北和坑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编制评估报告。 |
4 |
四、工作成果
以《泰顺县岭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报告》、《泰顺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报告》、《泰顺县岭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报告》、《泰顺县樟嫩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报告》、《泰顺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2021年泰顺县友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2021年泰顺县岭尾和坑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等报告,樟嫩梓水库标识牌和隔离防护网建设,岭尾水库和樟嫩梓水库电子围栏建设的形式提交成果,并通过专家评审,满足省市考核要求。
五、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省市部门要求如有变动,具体以省市部门技术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为准。
六、验收
1.按项目相关规定、规范进行。
2.验收标准:提交的成果通过专家评审,满足省市考核要求。
3.验收所需(含专家评审费用)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七、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中标方须提供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至采购人账户(以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八、付款方式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要求,制定如下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且具备支付条件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2.通过采购人验收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80%。
若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注: 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