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永嘉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省市文件任务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将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永嘉县2022年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藻类污染防控计划和应急预案编制、保护区勘界定标、电子围栏建设、生态缓冲带建设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情况调查等工作提供综合技术服务。
二、 服务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1 |
县级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 |
根据省厅要求,对楠溪江东向供水工程、楠溪江西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进行补充调查,编制《永嘉县楠溪江东向供水工程和楠溪江西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报告》。 |
2 |
“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 |
根据省厅要求,对8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进行补充调查,编制《永嘉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报告》。 |
3 |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 |
根据省厅要求,精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完成勘界定标报告。结合已绘制的精准矢量数据和勘界报告,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标立标工作。 |
4 |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电子围栏建设 |
根据省厅要求,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电子围栏建设,包括摄像头、警示语音喇叭、管理系统等组成,采用高清摄像头,提供精准侦测、报警、联动跟踪,实现电子围栏区域设置可通过智能算法有效剔除飞鸟、动物、树叶等干扰,可针对1公里的100m×100m的范围进行电子围栏识别,识别物体的大小不小于0.5m×0.5m。原则上一级保护区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的至少设置3个电子围栏点位,1-10平方公里至少设置6个,10平方公里以上的至少设置8个。 |
5 |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水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 |
制定永嘉县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水体蓝藻水华防控计划,制定永嘉县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水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 |
6 |
生态缓冲带建设 |
根据省市考核要求,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2km,通过种植乔木、灌木、草等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完成生态缓冲带约1万平方米。 |
三、具体要求
1、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建立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数据库。
2、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262 号)要求,9月底前,精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完成勘界定标报告,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上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12月底前,结合已绘制的精准矢量数据和勘界报告,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标立标工作。推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电子围栏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智能化管理,实现供水水质保护智能化、科学化、高效化。
3、按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 2022 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重点水体蓝藻水华防控的通知》(温环函〔2022〕8号)要求,针对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重点水体,9月底前,制定蓝藻水华防控计划,9月底前制定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
4、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558)要求,12月15日前,完成2km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任务,以净化水质、拦截减少入河湖污染物,提高河湖缓冲带生物多样性为目的,因地制宜划定河湖缓冲带范围,优先退出缓冲带内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并对缓冲带内受损区域实施生态保护修复。
5、省市部门要求如有变动,具体以省市部门技术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为准。
四、服务期限
中标签订合同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工作成果
以《永嘉县楠溪江东向供水工程和楠溪江西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报告》、《永嘉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环境调查报告》、《永嘉县楠溪江东向供水工程和楠溪江西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报告》、《永嘉县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及其他重点水体蓝藻水华防控应急预案》等报告及楠溪江东向供水工程和楠溪江西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电子围栏、生态缓冲带建设的形式提交成果,并通过专家评审,满足省市考核要求。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40%预付款;通过采购人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具体以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为准。
若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
注: 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采购人。
税费:本服务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的规定,双方协商决定付款比例,具体每笔款项支付视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