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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交通运输局禹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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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6300000275255 文档页数:78页 所需下载券:10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禹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项目需求 

一、项目背景 

1、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持续加力

随着低碳日益成为衡量一个产业的重要指标时,汽车行业面临着金融危机、能源问题和环境问题的多重考验。随着汽车的不断普及,石油的大量消耗、环境污染以及交通拥堵等问题不断出现,以石油为燃制的传统车型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发展使用新型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被看作是未来汽车工业发展的方向,新能源汽车逐步替代传统石化燃料汽车将是历史必然。

2006 年,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把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国务院《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均明确提出把新能源汽车作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共同启动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程。并根据规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以促进公共交通领域消费,推动公交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公交车新能源化。

近几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继出台《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 号)、《财政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 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从 2019 年开始,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同时,发挥好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奖补政策作用,创新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车辆使用需求。将除公交车外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环节。

未跨入“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国办发〔2020〕39 号)就发布。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促进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到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 12.0 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力争经过 15 年的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质量品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充换电服务网络便捷高效,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能源及网联汽车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豫政办〔2018〕4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 号)等文件,加速推进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能源化。明确各地新增公交车、市政环卫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燃油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 3 年内、其他城市要在 5 年内完成更新工作。明确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责任单位,落实责任。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力度不断加大2012 年,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 年)》,首次提出对充电桩的建设。2015 年 9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次明确了充电桩行业的政策方向。我国将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原则,力争到 2020 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 500 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

之后,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补贴政策由补贴新能源汽车本身改为补贴充电基础设施。

2020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同 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明确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十三五” 期间我国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的重点发展方向,由此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也进入快速扩张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指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智能化水平,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提高充电便利性和产品可靠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 知》(豫政办〔2020〕30 号)指出,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 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 2 公里。到 2025 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30%。到 2025 年,4A 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5%。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 2025 年, 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25%。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 2025 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 1 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

在此背景下,为适应国家宏观层面推广新能源汽车的趋势,微观层面满足人民群众纯电动汽车充电难的实际需求,特提出建设禹州市公共充电桩项目,以全市人民环保出行、便利出行、经济出行的需要。

二、项目选址 

1、选址要求

充电场地选址应结合城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与配电网现状和近远期规划相密切结合,以满足充电桩对供电的要求,以及电网对电能质量控制的要求为原则。在充电场地选址时应考虑如下事项:

1.充电场地宜预留一定的备用场地;

2.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3.新建充电设施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

4.当电动电力工程抢修车、电动泥头车、电动公共汽车等数量较多时,宜设置专用充电桩。

5.不允许设在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性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

6.考虑电源接入点,应方便供电电源的取得,选择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且便于供电电源的进出线路。

7.不允许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风向的下风侧。

8.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宜选择在城市次干道路旁,不宜选择在支路或交叉道路路口附近。进出口宜与城市次干道路相连。

9.不允许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邻时,应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10.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2、项目选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 号)文件明确,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 2025 年,省直机关、中央驻豫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20%,其他省级公共机构和市、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到 2025 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省 A 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 2025 年,4A 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5%。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 2025 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 2025 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 1 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

本项目依据河南省文件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同时,根据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 2 公里的要求,提供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计划近期在中心城区尚未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站设置充电桩, 在行政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体育场、植物园、游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各乡镇主要街道等人流、车流、商流密集处的停车场建成投运公共充电桩,逐步建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络,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充电桩需求不断扩大,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

三、建设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

禹州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因大禹治水有功受封于此而得名。全市辖 26 个乡镇(街道)、678 个行政村(社区),总面积 1469 平方公里,总人口 130 万。1988 年撤县建市,是全国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市、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市、国家深化县城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市和河南省县域经济重点发展县(市),连年保持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最具投资潜力百强县、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县和中国工业百强县称号,位居 2020 年中国县域经济百强榜第 55 位。2020 年,全市生产总值实现 849.6 亿元,增长 3.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 4.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 3.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35330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20422 元,分别增长 1.6%和 6.3%。

禹州历史悠久,文化厚重。禹州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是夏朝建都之地,是中国“五大名瓷”之一——钧瓷的唯一产地,也是明清时期全国四大中药材集散地之一,夏禹文化、钧瓷文化、中药文化源远流长,素有“夏都”“钧都”“药都”之称。全市地面历史文化遗存 2420 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105 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 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9 项。

1989 年被命名为河南省首批历史文化名城,2006 年、2007 年先后被命名为“中国陶瓷文化之乡”和“中国大禹文化之乡”,2011 年被命名为“中国陶瓷历史文化名城”,2013 年、2015 年先后荣膺“中国中原瓷都”“中国环境艺术陶瓷生产基地”称号,2017 年被命名为“华夏药都”。

禹州区位优越,交通便利。禹州位于中原经济区核心区,北距省会郑州 80 公里、距新郑国际机场 60 公里,毗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东邻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西邻焦柳铁路,南有平禹铁路,禹登铁路贯穿西北部,禹亳铁路(三洋铁路)实现禹州与京广、京九、京沪、焦柳铁路大动脉的直接连通,郑渝高铁在禹州按地级站标准设站。S103、S237、S325 省道与郑栾、盐洛高速公路纵横交汇、贯穿全境,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运输网络。

禹州资源丰富,能源充沛。境内富藏煤炭、石灰石、铝矾土、陶土等矿产资源 30 余种,其中煤炭保有储量 34 亿吨、远景储量 90 亿吨,是全国重点产煤县(市)之一,被国务院列入成长类资源型城市;水泥灰岩储量 45.91 亿吨;铝矾土矿蕴藏量约 2 亿吨。电力能源充沛,火电装机容量达 202 万千瓦;全市大、中、小型水库 38 座,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每年为禹州分配水量 3780 万立方米,沙陀湖调蓄工程列入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在线调蓄规划;西气东输一线、二线工程途径禹州,燃气供应充足。

禹州发展迅速,优势明显。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强力推进能源建材、装备制造、中医药、数字经济、文化旅游等产业转型发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72 家,能源建材、装备制造产业占规上工业的比重分别达到 26.6%、31.1%;数字经济强势崛起,大数据关联企业 96 家,年产值达 15 亿元;禹州市产业集聚区占地 23.6 平方公里,是河南省三星级产业集聚区。农业经济特色明显,形成了中药材种植加工、红薯种植加工、畜牧养殖三大产业,全市中药材种植面积 40 万亩,红薯种植面积 17 万亩,拥有全国面积最大的迷迭香标准化种植基地和河南省唯一一家国家级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全国产粮大县、粮食核心区主产县、生猪调出大县和中药材加工示范基地。服务业蓬勃发展,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等产业发展迅速,禹州市特色商业区是河南省三星级服务业“两区”,2020 年底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468 亿元、贷款余额 284 亿元。

禹州设施完善,环境宜人。城区规划面积 73.6 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 52 平方公里,城区常住人口 47 万,城镇化率 52%,供水、供气、供暖覆盖率分别为 95%、90%、58%,绿地率 34.3%; 建成了日处理能力共计 13 万吨的 3 座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能力 300 吨的垃圾处理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均为 100%;拥有全国唯一的钧官窑址博物馆、河南省首家县级体育馆、科技馆和国家一级图书馆;供电实现了户户通,有线电视、移动信号实现了全覆盖; 境内 AAAA 级景区 4 家、AAA 级景区 7 家,拥有占地 3500 亩的城市森林植物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颍河水利风景区;全市森林覆盖率 23.24%,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生态魅力市”“中国最具魅力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河南省文明城市”“河南省林业生态市”等称号。

2、自然条件

1.气象资料

禹州市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区,热量资源丰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无霜期长。因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多旱、涝、风、雹等气象灾害。全市四季气候总的特征是:春季干旱多风沙,夏季炎热雨集中,秋季晴和气爽日照长,冬季寒冷少雨雪。一年四季适宜施工。

历年年平均气温在 13.0℃-16.0℃之间。最暖年是 1961 年,年平均气温为 15.7℃。较冷年是 1984 年,年平均气温为 13.6℃,暖、冷年相差 2.1℃。年极端最高气温为 42.9℃,发生在 1972 年 6 月;年极端最低气温为-13.9℃,发生在 1958 年 1 月和 1971 年 12 月。最热月在7 月份,平均气温为 27.6℃;最冷月在 1 月,平均气温 0.2℃。日平均气温稳定通过 0℃以上的初日平均为 2 月 11 日,终日为 12 月 2 日,其间积温为 5176.6℃。

历年年平均降水量为 650 毫米左右,最多年为 1073.8 毫米,发生在 1967 年;最少年为442.3 毫米。由于受季风气候影响,各季节降水量分布悬殊,全年以夏季(6-8 月)雨水最为集中,平均达 353 毫米,占年平均降水量的 54%。秋季和春季雨量分别为 151 毫米和 122 毫米, 占年降水量的 23%和 19%。冬季雨雪稀少,平均降水量仅 25 毫米,占年平均的 4%。

禹州市处于大陆季风区,风向、风速均有明显的季节变化。年平均风速每秒为 2.5m。夏季多偏南风,冬季多偏北风,常年主要风为东北风。历年年平均无霜期为 218 天,最长达 248 天(1977 年),最短只有 179 天(1962 年)。最低气温≤2.0℃为霜冻指标,霜冻平均初日为11 月 1 日,平均终日在 4 月 5 日,间隔日数为 155 天。

2.地震基本烈度

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禹州市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10g,属于地震烈度Ⅶ度地区。从历史资料分析,整个禹州市属于小震区和少震区,地震具有频度低、强度小和震源浅的特点。本项目区域稳定性属较稳定区域。

3.水文地质条件

禹州市属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境内主要行洪沟河 31 条,承担着辖区各乡(镇、办)的行洪除涝任务。流域面积大于 50km 的河流 15 条,河流总长约 324.2km,其中:流域面积超过3000km 的有颍河,境内河长约 59.5km;流域面积 200~3000km 的河流有兰河、肖河、吕梁江、石梁河等 4 条河流,累计境内河长约 71.0km;流域面积 50~200km 的河流有小泥河、高底河、红河、白水河、扒村河、书堂河、龙潭河、潘家河、涌泉河、小青河等 10 条河流,河道总长约 193.7km。50km 以下的沟河有 16 条,它们是:磨河、犊水沟、尚沟河、水磨河、秦北沟、梁北沟、禁沟、石柱河、鸿畅石板河、苌庄石板河、马沟河、吓水河、柳河沟、吴河、和山房沟、花园河。

禹州市处于伏牛山余脉与豫东南平原的交接部位,北部、西部为山地丘陵,中部和东南部为冲积平原,整个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境内海拔最高的(西大洪寨山)1150.6 米,最低点(范坡乡新前一带)92.3 米。地貌类型主要有山地、丘陵、岗地和平原。其中平原占 40.8%, 岗地占 30.6%,丘陵占 14.7%,山地占 13.9%。其中水域 4.5 平方公里。

4.施工条件

在禹州市实施本项目有着极其优越的施工条件。一是地理位置便利,使禹州市成为中原地区重要原材料集散地之一,拥有众多信誉良好的水泥、石灰、石子供应企业,原材料的品质可以得到有力保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部分的原材料都可以就近取用,以达到节省工程运费、运时,降低工程造价的作用,也便于工程进度顺利的进行;二是施工场地环境较好,道路交通、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已修建到位;三是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便宜,有利于降低施工工资成本;四是建筑材料及机器设备来源广泛,供应充足。

5.基础设施条件

(1)供排水条件。项目区内市政供水排水供给系统完善,可以满足项目建设运营需要。

(2)供电条件。本项目区域虽然建设有电网系统,但项目用电负荷较大,需项目单位与供电部门进一步沟通,以满足项目需要。

(3)通信条件。禹州市基本建成高速、宽带、安全的多媒体数据网络,可满足本项目通信需求。但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需要专用平台和网络系统。

四、项目概况 

1、建设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在中心城区尚未建设充电桩的汽车站设置专用充电桩,在行政服务中心、医院、学校以及商场、体育场、植物园、游园等场所和居民小区等人流、车流、商流密集处的停车场建设投运专用充电桩和公共充电桩。并随着电动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充电桩需求不断扩大,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逐步建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2、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本项目拟在车辆集中、交通量大的汽车站、停保场、医院、学校、机关以及商场、体育场、植物园、游园等场所等建设充电桩 1693 台,以及配建供电、智能化服务平台等附属设施,以满足禹州市近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其中建设 120kw 直流充电桩 1033 台,60kw 直流充电桩 200 台,7kw 交流充电桩 460 台。

本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专用充电桩 708 台以及附属设施等,其中 120kw 直流充电桩 453 台,60kw 直流充电桩 200 台,7kw 交流充电桩 55 台;二期建设建设公共充电桩 985 台,其中 120kw 直流充电桩580 台,7kw 交流充电桩 405 台等。

五、采购标的其他要求 

1、运作方式

本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承担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待特许经营期满后将禹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及相关权利等移交。

2、合同履行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运营期为 28 年。

3、特许经营范围

中标人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独家的权利,具有禹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收取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费。

当国家政策标准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4、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项目运营期内,特许经营者通过运营收回成本和取得合理利益。

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6、投标人应就本项目(每包或者标段)完整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7、投标人须明确在接到服务要求时的响应时间。须明确公司实际经营地址、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否则为无效投标。

六、验收标准 

1、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设备、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 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验收。

七、本项目总投资额:17145.5687 万元。

八、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支付时间及条件:

以采购人和中标人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九、其他说明 

由于本项目合同周期长,融资难度大,若由国有企业实施,则可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资金、专业人员等),更好地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后,本项目鼓励具有融资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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