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一、项目建设背景
现用价格监测系统是以原价格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原物价局2010年建设)的价格监测子系统为基础,结合机构改革后职能变化剥离出核心业务流程,自2020年起利用年度运维费用进行了重新开发,数据采集部分已基本完善并覆盖全部市级以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历史数据的迁移也在同步进行中(目前进度约1200万条,占比60%),但因经费与人员投入不足,离“数智”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根据“数智发改”重点应用建设相关要求,考虑到价格监测预警与调控工作近期与未来发展需要,需要开发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根据省政府《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和市发改委的《2021年“数智发改”建设工作要点》的文件精神,市发规院将在现有的杭州市价格认定系统基础上,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对价格认定领域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呼应国家价格认定部门对进一步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拓展价格部门公共服务领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要求,开发价格调解新模块;同时,将杭州市价格认定系统与国家价格认定系统、省价格认定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交换、上接下达,建设符合“数智发改”目标要求的杭州市价格争议纠纷调节子系统。
二、项目建设需求
以现有价格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价格监测子系统为基础,完善数据采集相关功能、实现国家和省价格监测系统数据自动汇总上报、辅助分析预警等价格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拓展价格部门公共服务领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要求,在现有的杭州市价格认定系统基础上开发价格争议纠纷调节子系统。
1、价格监测预警系统
现有的价格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价格监测子系统进行升级调整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
1.1 数据库升级和数据迁移
RDS版本从MySQL 5.5升级到MySQL5.7.34+,字符集从utf8转换到utf8mb4,解决微信、浙政钉等社交应用用户昵称包含表情等符号导致的第三方登录鉴权失败问题;完成剩余40%约800万条历史数据的迁移和准确性验证。
1.2 现有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国产电脑浏览器适配
对系统原有页面及部件(widget)、VUE等第三方JS库插件的JS与CSS脚本针对符合安可替代的国产浏览器进行全站适配,新建功能也必须同时支持,确保业务系统在国产电脑和普通电脑、客户端中正常使用。
1.3 完善数据采集相关功能
(1)一是菜篮子价格监测点(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支持样本摊位动态设置、变更和轨迹保留;
(2)二是监测点可以为代表规格品设置本监测点采集样本的规格、计价单位,系统根据计价单位类型自动确定换算比例;
(3)三是监测点当期任务价格同时支持代表规格品价格或监测点采集样本价格的灵活切换;
(4)四是实现集团类型价格监测点(如南方水泥)子监测点任务分配、加权平均权重设置和自动汇总上报;
(5)五是实现县(市、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数据直报和监测点属地进行管理的功能;
(6)六是监管点证照过期自动提醒与限期更新功能;
(7)七是支持代表规格品条形码属性设置与查询。
1.4 完善监测数据质量考核
根据国家价格监测数据质量考核要求,对监测点价格监测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数据报送质量进行动态考核。
1.5数据报送和分析预警
目前系统只实现了基于监测任务的原始上报数据查询与汇总功能,仅满足向国家、省手工报送监测数据,其他分析预警所需的数据汇总、处理、分析功能,均采用原始数据导出后手工处理,有较大提升空间。
(1)实现国家、省价格监测系统数据自动汇总上报。
实现上报国家、省价格监测任务所需数据的自动抽取、口径定制、分表分项配置功能,灵活设置一一对应的上级任务与本级数据抽取规则对照表(配置完成省旬报9张、国家旬报6张、省周报3张、国家周报4张、省月报4张、国家月报5张和国家日报1张,同时交付),按国家、省价格监测系统接口标准进行数据交换,自动上报数据,自动提醒当前任务完成情况,可设置自动或手动“审核确认”,超阈值数据、问题数据自动回溯到原始数据及对应监测点,方便查找原因明确数据质量责任。
(2)辅助分析预警。
一是指定报告期与基期,自动生成价格监测原始数据的价格情况速览分析(如本周纳入“菜篮子”价格监测的A种蔬菜价格较上周上涨B种,持平C种、下跌D种,涨幅最大的是E、F、G,为H%...),速览分析可通过模板进行设置;
二是根据查询口径库,自动生成指定品种或类别的分析预警报告素材(如自A年B月以来C价格明显上涨,较D年累计上涨E,主要原因是F…),素材规则可通过模板定制。
三是模板定制与分析材料导出,支持标签自定义模板、变量引入、静态文本设置,支持在线预览和docx和pdf格式导出,数据和图表支持pdf/jpeg、png/excel格式导出。
2、价格争议纠纷调节子系统
根据省政府《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和市发改委的《2021年“数智发改”建设工作要点》的文件精神,市发规院将在现有的杭州市价格认定系统基础上,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对价格认定领域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呼应国家价格认定部门对进一步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拓展价格部门公共服务领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要求,开发价格调解新模块;同时,将杭州市价格认定系统与国家价格认定系统、省价格认定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交换、上接下达,建设符合“数智发改”目标要求的杭州市价格争议纠纷调节子系统。
一般业务逻辑流程图
(1)当事人通过填写申请表的方式申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并以附件形式上传必要的材料。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授权委托书》形式,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2)当事人填写完后将申请单及其附件提交到价格争议纠纷发生地所在对应价格认定机构。
(3)价格认定机构受理该申请,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动作,受理则给当事人发送《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发送《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全则向当事人发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补充材料通知书》或相关通知。
(4)受理后指定1-2名调解员予以调解,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价格争议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调解员采用简易调解程序调解。
(5)指派人员后进入审核受理环节,该环节可跳过,为扩展环节,适用于一般调解流程。
(6)之后进入办理环节,根据调解情况不同,具体的操作也有差异。简易调解需生成《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过程记录》和最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协议书》。一般调解根据需要再构建生成《实物查(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测算记录》、《听取意见》等过程文书。
(7)办理过程中可能因为一些特殊情况触发中止或终止调解动作。中止是临时挂起调解,待条件成熟后继续调解,中止可多次触发。终止只要触发一次整个调解结束,同时给当事人发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终止通知书》告知其终止原因。
(8)办理结束后进入审核办理环节,该环节可跳过,为扩展环节,适用于一般调解流程。
(9)而后进入内审环节,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操作、数据、表述等进行审核,查漏补缺。
(10)内审后进入签发环节,由机构负责人做最终审核,并签字。
(11)签发后进入缮印环节,为调解过程中的相关文书设置文号,并进行打印盖章处理。
(12)缮印后进入归档环节,对经过司法确认过的调解进行标记,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简易业务逻辑流程图
(1)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价格争议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调解员采用简易调解程序调解。
(2)简易业务流程较一般业务流程较为简洁,流程环节有所减少,产生的文件也相应缩减,一般只输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过程记录》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简易协议书》。
2.3 提出申请功能
当事人向价格争议纠纷发生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调解价格争议纠纷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价格争议纠纷事项、诉求及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交价格争议纠纷事项涉及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价格认定机构因价格争议纠纷调解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以外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4 受理功能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2.5 指派功能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2名或以上调解员调解。
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价格争议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调解员采用简易调解程序调解。
2.6 办理功能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印章。当事人提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协议内容。
价格认定机构采用调解庭调解价格争议纠纷,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调解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
2.7 中止功能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过程中,价格认定机构发现调解事项出现前后矛盾或影响调解结果的因素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调解,并通知当事人。
2.8 终止功能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过程中,价格认定机构发现调解事项有“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情形或者当事人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当事人。
2.9 归档功能
格争议纠纷调解结束后,对经过司法确认过的调解进行标记,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2.10查询统计功能
支持对已整理和归档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有关资料进行查询和统计功能。
(一)建设工期
合同签订后60天完成项目实施上线,试运行2个月后,完成终验。
(二)服务要求
1、项目售后服务要求
本项目需提供3年的免费质保期,质保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试运行期间需无条件响应并满足用户对系统的修改,并最迟不超过24小时提供免费上门服务。3年的免费质保期间需及时响应并满足用户对于系统的问题故障处理和缺陷修正。质保期内所有的服务均为免费上门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或电子邮件服务,1小时内做出明确响应和安排,如需现场服务的,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技术工程师应在2小时内到场。上述服务如未能及时满足,需按用户实际损失作相应赔偿。
2、项目培训要求
在本项目服务期间,除了项目的上线培训外,在项目正式运行后,需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系统培训;投标方需提供现场培训服务,并须提供具体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中需详细描述培训内容、人数、时间、地点。
3、项目实施人员要求
项目组应包含实施本项目所必须的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业务专家以及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应用开发、系统测试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项目经理需要熟悉似价格认证和价格监测业务。团队人员配置中至少有1名架构设计人员具有软件系统架构师证书。至少有1名开发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软件工程师证书。
4、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需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的需求,由采购方召集专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时需提供的文档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投标文件电子稿、项目实施方案、系统(软件)安装实施报告、测试方案、测试记录及报告、配置和维护手册、系统试运行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用户报告等相关材料。
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杭财采监〔2019〕10 号文,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报告作为项目支付的依据。
5、本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其他
中标方须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与业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中标人必须提供系统应急方案,应急方案需考虑各种故障类型,分别给出解决方案。
中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系统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中标方应保证采购方在安全产品使用过程中,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中标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解决。
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包括相关附件为相应厂家原装正品,软件产品为相关厂家正版软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产品具有合法的版权或使用权,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如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过程中出现版权或使用权纠纷,应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服务标准
项目需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七、验收要求
项目结束后,将由采购人按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杭财采监〔2019〕10号文进行履约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