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的文件精神,我市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防范和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
此次招标的内容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
参保学校范围: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
本项目被保险人是学校,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向学生收取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保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直接支付。
本项目属于金融业
二、项目基本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承保及保全服务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制定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方案,转移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2.协助天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和学校做好有关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宣传和投保组织工作、风险培训和理赔服务工作。
3.对民办各级各类学校提供与公办学校同等标准的承保与理赔服务。
4.自收到投保人投保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妥善做好投保学生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如有学生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宜时,承保公司应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对于参保学校学生增减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5%(含)的,其投保学校保险费不做变动。
6.承保公司的服务流程、各种单证等进行更新或改动时,要在改动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保险人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并及时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被保险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执行改动后的内容。
7.承保理赔团队人员应当保持稳定,确需更换的需要提前书面告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后执行,并在人员变动后及时书面告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
(二)理赔服务
1.承保公司成立专门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承保理赔服务团队,本项目的承保理赔和定责定损权限统一由市级公司行使,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负责理赔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理赔服务。
2.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安排专门的咨询服务人员,受理校责险相关工作的咨询。对于疑难及重大案件的咨询,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做出明确答复。
3.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索赔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于当天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对未一次性告知或收到索赔材料未告知需补充的,视为索赔材料已提交齐全。
4.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案件,根据索赔金额在受理后的指定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案件应当在核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拒赔通知书。疑难、重大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对核定完成的案件,承保公司应当自核定结束之日起根据赔款金额按照时限要求赔付结案。
(三)法律援助
(四)其他服务项目
三、项目特色服务内容与要求
为了能够体现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服务于天津市教育行业的特点,供应商应充分了解天津市教育行业的现状及风险状况,对特色服务做出响应。
(一)人性化赔付和道义性补偿
对难以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索赔案件,或者严重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别性,专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性化赔付和道义性补偿解决方案。
遇到此类特殊案件时,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出示的文字说明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付。赔付金额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为核算基准。死亡、伤残、精神疾患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和特殊社会意义的事件,按照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为:人性化赔付和道义性补偿赔偿限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年
对农业户口学生与非农业户口学生要实行无差异赔付,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核算。人性化赔付和道义性补偿款项需在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赔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二)校园伤害事故理赔创新服务
承保公司应针对校园伤害事故的理赔提供三项创新服务,包含精神损害道义性补偿理赔服务方案、牙齿涉及后续治疗的一次性理赔服务方案、学校采用校外配餐方式进行供餐负有赔偿责任的理赔服务方案
精神损害道义性补偿:对于符合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案件,但保险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承保公司与学校难以达成一致的或学校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承保公司应专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性化的精神损害道义性补偿理赔解决方案。
牙齿涉及后续治疗的一次性理赔:对于符合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案件,涉及学生牙齿后续治疗或多年后才能进行治疗、学生和家长无法在多年后再提出保险索赔要求的一次性理赔的案件,承保公司应专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性化的一次性理赔解决方案。
学校采用校外配餐方式进行供餐负有赔偿责任的理赔:对于符合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案件,学校采用校外配餐方式进行供餐负有赔偿责任的,但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承保公司与学校难以达成一致的,承保公司应专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性化的校外配餐理赔解决方案。
(三)涉及诉讼案件的赔付原则
(四)便捷索赔服务
单次索赔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案件,索赔材料简化为: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供盖章的事故经过证明、赔偿协议原件及学生身份证明复印件。每个区此类案件年度累计赔偿限额2万元。
(五)小额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索赔材料齐全、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的案件,承保公司免现场查勘,认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所申报的事故经过;承保公司应自收齐索赔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
(六)协商定责机制
对责任难以确定的案件,承保公司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有关学校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索赔金额2万元以下(含)的案件,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最终确定各方责任,承保公司应予认可。
(七)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
对于学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且教育行政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与承保公司已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承保公司应当在接到学校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先行预付该估损赔偿金额的50%。在双方就最终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对最终赔款金额与预付赔款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
(八)自费项目赔偿
校园伤害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和医保定点的社区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理赔:
四、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
(一)基础保险责任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由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注册学生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伤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3)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15)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6)踩踏事故;
(17)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二)扩展责任/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实习活动以及军训、运动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扩展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对于在学校参保后新增加的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参保学校学生增减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5%(含)的,其投保学校保险费不变。
针对到参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参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视同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按照保险条款及扩展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意外伤害;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伤害;恐怖袭击或校园内暴力犯罪事件;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猝死或伤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扩展条款约定给予补偿。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扩展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参加被保险人开展的课后托管、寒暑期托管活动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扩展条款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计入校(园)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投保学校的限额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扩展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附加无过失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仍需对受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四)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校(园)方责任保险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75万元(含精神损害),每所学校(幼儿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600万元,每所学校(幼儿园)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万元;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每所学校(幼儿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所学校(幼儿园)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
每所高校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2万元。
不设定免赔额。
(五)赔偿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支出。
(六)特别约定
五、中标供应商的其他要求及考评办法
(一)投标人承诺若获得中标,将本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承诺签订协议,并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私自变更条款、服务项目等;未经采购人同意在协议执行期间变更条款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或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三)中标供应商应当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签订《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作协议(附《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理赔细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函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四)中标供应商应当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签订《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业务合作协议(附《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理赔细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函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照上述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合同协议需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中标供应商被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投诉,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求中标供应商予以整改。年度经核实投诉次数与考核分数挂钩。
(六)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依据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书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负责起草中标供应商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风险管理顾问另行制定。
(七)为保证服务质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风险管理顾问组织对中标供应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考核不合格的,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将不与该中标供应商签订剩余学年度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