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丹阳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服务采购,拟选择服务机构对丹阳市户籍孤独症儿童进行孤独症的康复服务。
服务孤独症儿童数量:暂按 0-6 周岁 50 人/年,7-16 周岁 7 人/年。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 采购标的
1.服务类标的
序号 |
标的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服务要求简述 |
备注 |
1 |
丹阳市孤独症儿 童康复训练服务 |
项 |
1.0 |
丹阳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 |
|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对象
1、本项目所对应的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是指具有丹阳市户籍孤独症儿童,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下同)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
2、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脑病科)、精神科、康复科等及其他相关科室诊断为孤独症等功能障碍,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孤独症等功能障碍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 3 年内有效。
疑似有孤独症残疾的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残疾评定申 请。符合残疾评定标准 的,残疾评定表中应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县级残联盖章确认。评定表自开具之日起3 年内有效。孤独症儿童,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鼓励其监护人为残疾儿童申领残疾人证。
3、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 残疾人证)是残疾儿童享受相关救助政策的重要书证。
1、服务目标与标准:本项目基本康复服务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
2、服务项目内容与范围:本项目针对性提供孤独症残疾康复服务。
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
3、服务时间安排:
(1)为保证康复效果连续有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应全年度安排,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不含寒、暑假)。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定点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 1 月 31 日。
(3)残疾儿童监护人可选择全日制形式在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本项目经磋商确定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须全面服从采购人(即合同签订甲方) 对康复服务机构各项管理与考核安排及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具体内容。
1、基建条件。
★(1)定点机构消防达标。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关于“儿童活动 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验收意见书》。须提供前述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2)定点机构环境要求。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3)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生活自理训练室、个训教室、档案室。有可利用的室外活 动场地,无障碍建设和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的 60%。
供应商须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二个月内完善考勤打卡系统,如果末完成考勤打卡系统暂停残疾儿童转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