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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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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发布 83页 文档编号:202208240000294888 需下载券:10
丹阳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丹阳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服务采购,拟选择服务机构对丹阳市户籍孤独症儿童进行孤独症的康复服务。

服务孤独症儿童数量:暂按 0-6 周岁 50 人/年,7-16 周岁 7 人/年。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采购标的汇总表

 (一) 采购标的

1.服务类标的

序号

标的名称

计量单

数量

服务要求简述

备注

1

丹阳市孤独症儿

童康复训练服务

1.0

丹阳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

 

三.服务部分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对象

1、本项目所对应的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是指具有丹阳市户籍孤独症儿童,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下同)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

2、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脑病科)、精神科、康复科等及其他相关科室诊断为孤独症等功能障碍,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孤独症等功能障碍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 3 年内有效。

疑似有孤独症残疾的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残疾评定申  请。符合残疾评定标准 的,残疾评定表中应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县级残联盖章确认。评定表自开具之日起3 年内有效。孤独症儿童,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鼓励其监护人为残疾儿童申领残疾人证。

3、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 残疾人证)是残疾儿童享受相关救助政策的重要书证。

(二)服务目标与内容

1、服务目标与标准:本项目基本康复服务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

2、服务项目内容与范围:本项目针对性提供孤独症残疾康复服务。

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

3、服务时间安排:

(1)为保证康复效果连续有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应全年度安排,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不含寒、暑假)。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定点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 1 月 31 日。

  • (2)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形式为全日制(住院、日托)。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 22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 1 小时。

(3)残疾儿童监护人可选择全日制形式在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 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
(三)服务管理与考核

本项目经磋商确定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须全面服从采购人(即合同签订甲方) 对康复服务机构各项管理与考核安排及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具体内容。

(一)基本硬件建设:

1、基建条件。

★(1)定点机构消防达标。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关于“儿童活动 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验收意见书》。须提供前述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 定点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 )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

(2)定点机构环境要求。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3)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4) 定点机构场地设置要求。

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生活自理训练室、个训教室、档案室。有可利用的室外活 动场地,无障碍建设和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的 60%。

  • (5)咨询接待(评估)室至少 1间,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
  • (6)集体(组别)训练教室按 1:20的比例标准设置,至少 1 间,内设游 戏活动区,每间不小于 30 平方米。运动(感统)训练室至少 1 间,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
  • (7)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可结合机构日常生活环境设置。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 1:5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应不小于8平方米。
  • (8)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 2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孤独症儿童相 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 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

供应商须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二个月内完善考勤打卡系统,如果末完成考勤打卡系统暂停残疾儿童转介服务。

2、设施配备条件
  • (1)配备康复评估设备:具备基本康复评估工具,包括心理教育评估表(PEP- 3 )/C- PEP-3/ 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C-PEP)、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VB-MAPP)、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量表/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Gesell 发育量表。
  • (2)康复训练设备:基本训练设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  球、 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
  • (3)教学设备: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器材;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音乐、游戏等教玩具。
  • (4)其它设备:按人均 4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 (5)配备监控设施。康复训练全程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应保留 2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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