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需求
一、采购内容:
(一) 向国家级团体组织申请申报区域公用品牌
1.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 (菱湖鲈鱼、菱湖青鱼) ;
2.向中国水产学会申报——全国渔业科普教育基地 (中国淡水渔都科普教育 基地);
3. 向中国渔业协会申报—— 中国“菱湖鲈鱼”区域公用品牌及“菱湖淡水鲈 鱼养殖技术”国家团体标准;
4.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菱湖鲈鱼”编入 2022 年“中国渔业年鉴”。
(二) 引进省部级团体组织及各项活动落户菱湖、影响菱湖知名度
1.举办“中国 (湖州站) 数字渔业峰会暨跑道渔产业发展研讨会;
2.中国渔业协会品牌分会淡水渔事纠纷调解委员会落户菱湖;
3.举办中国(菱湖)鲈鱼品牌发展战略论坛暨中国渔业协会品牌分会一届二 次理事会议;
4.举办中国(南浔站)乡村渔医职业技能规范培训;
5.举办中国水产学会湖州师范学院专家服务站暨南浔服务站绿色水产养殖 新技术、新成果推介会;
6.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菱湖鲈鱼生态养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规范。
(三) 养殖技术服务
1.养殖技术咨询、技术指导、专家会诊等服务:定期邀请省、市鱼病专家开 展专家坐诊,现场解决难题 12 次,实现了精准快速查找病因,对症治疗,大大降低了渔民损失;为渔民技术咨询与技术指导2000 人次;
2.渔业专项技术培训及各种座谈会 15 次;
3.鱼病诊断 120 批次、养殖池塘水质检测 1000 批次;
4.引进新渔机、推广优良品种二个。
(四) 产业化服务
1.共建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共法庭”一个,渔业矛盾化解率 90%以上;
2.组织成立中国渔业协会品牌分会淡水渔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和谐渔 家”工作室落户菱湖;
3.水产品快速检测抽检 1000 余批次以上;
4.养殖尾水治理标准排放抽检年 5 次 200 余批次以上;
5.建设中国淡水渔都直播间一个;
6.新建远程渔业技术咨询服务平台一个;
7.金融、保险以省市渔业互保协会牵线搭桥,争取 3 年启动。
(五) 社会公益服务
在原有中国淡水渔都农(渔)耕展示馆、淡水渔都标本馆、金鱼馆等馆室基础上,添置更新、并由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地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1.创建中国淡水渔都中小学研学基地一个;
2.新建“中国淡水渔都金鱼”馆一个;
3.农耕 (渔业) 用具的收藏,年维护一次;
4.各类淡水鱼实体标本的收集更新,每年 10%的更新标本;
5.扩大影响中国淡水渔都知名度,引进全国淡水鱼类标本 20 个以上;
6.建设红色驿站.浔城驿家一个;
7.新建范蠡养鱼名人馆一个 (包括杨俊成、倪达书等水产家名人记忆像)。
(六) 科技化服务
在菱湖镇区域范围内,具有培训、水质检测、水产品质量安全快检的专家团队、设备及场地,组织开展养殖技术、产业化、科技化等服务;在菱湖区域范围内有场地、渔业专业能力调解资格、专家团队及市、区级知名调解员。
1.做好南浔区绿色生态淡水渔业农业科技园区 (2019E70005) 科技项目运行耗材;
2.积极引导智慧渔业,打造菱湖首个“数字渔村”一家;
3.发挥远程问诊平台,做好线上病害、调解等工作。
(七)组织与宣传活动
1.组织公益活动 10 次以上,并接待省市内外参观团 12000 人次 ;
2.参加全国性渔业会议、论坛、交流、会展等活动;
3.组织党建联盟 2 个,“共同富渔”党建联盟和“绿色渔业”党建联盟;
4.创建老干部工作室省级先进;
5.拍摄中国淡水渔都宣传片一部。
(八) 其他
1.渔都渔业科学研究中心维护;
2.渔都渔创街区维护;
3.水上稻试验;
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渔文化保护重要 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长 江渔文化资源普查的通知》 (长渔发〔2021〕8 号) 要求,协会积极配合省 农业农村厅做好开展长江 (菱湖) 渔文化资源普查工作。
二、商务要求
1、服务期:一年。
2、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其余款项按年终考核结果结算。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合同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三、扶持政策说明
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7、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8、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9、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的,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