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2年铜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项目
2、项目地址:徐州市铜山区
3、项目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145万元人民币;标段一采购金额78万元人民币;标段二采购金额67万元人民币;报价包括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二、项目内容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依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区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抽样、样品质量检测等。标段划分如下:
1、标段一:
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镇(街道) |
例行抽检 |
监督抽检 |
小计 |
||||
种植类产品(个) |
畜产品(个) |
水产品(个) |
种植类产品(个) |
畜产品(个) |
水产品(个) |
||
棠张 |
260 |
27(猪肉5、牛羊肉10、禽蛋12) |
5 |
15 |
5(猪肉1、牛羊肉2、禽蛋2) |
|
312 |
张集 |
180 |
20(禽蛋) |
10 |
15 |
7(牛羊肉2、禽肉1、禽蛋4) |
2 |
234 |
房村 |
160 |
90(禽蛋) |
5 |
15 |
7(禽蛋) |
|
277 |
伊庄 |
70 |
14(禽蛋) |
6 |
10 |
4(禽蛋) |
2 |
106 |
单集 |
70 |
33(牛羊肉5、禽蛋28) |
2 |
5 |
2(禽蛋) |
|
112 |
大许 |
70 |
14(禽蛋) |
2 |
5 |
2(禽蛋) |
|
93 |
三堡 |
70 |
3(禽蛋) |
6 |
5 |
|
|
84 |
新区 |
70 |
|
2 |
10 |
|
|
82 |
铜山 |
10 |
4(禽蛋) |
|
3 |
|
|
17 |
合计 |
960 |
205 |
38 |
83 |
27 |
4 |
1317 |
2、标段二:
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任务分配表
镇(街道) |
例行抽检 |
监督抽检 |
小计 |
||||
种植类产品(个) |
畜产品(个) |
水产品(个) |
种植类产品(个) |
畜产品(个) |
水产品(个) |
||
何桥 |
100 |
19(禽蛋) |
|
10 |
2(禽蛋) |
|
131 |
黄集 |
180 |
68(猪肉5、牛羊肉10、禽蛋53) |
6 |
15 |
4(牛羊肉2、禽蛋2) |
2 |
275 |
马坡 |
60 |
15(禽蛋) |
6 |
6 |
|
2 |
89 |
郑集 |
60 |
89(牛羊肉10、禽蛋79) |
6 |
6 |
6(牛羊肉2、禽蛋4) |
|
167 |
茅村 |
20 |
11(禽蛋) |
3 |
5 |
2(禽蛋) |
|
41 |
柳泉 |
20 |
16(禽蛋) |
8 |
5 |
2(禽蛋) |
2 |
53 |
利国 |
10 |
11(禽蛋) |
15 |
5 |
|
3 |
44 |
沿湖 |
10 |
|
2 |
2 |
|
|
14 |
刘集 |
60 |
16(禽蛋) |
5 |
6 |
|
1 |
88 |
大彭 |
60 |
35(禽蛋) |
5 |
6 |
5(禽蛋) |
1 |
112 |
汉王 |
60 |
15(禽蛋) |
6 |
6 |
2(禽蛋) |
|
89 |
合计 |
640 |
295 |
62 |
72 |
23 |
11 |
1103 |
三、服务要求
(一)监测范围及对象
抽检产品为铜山区地产食用农产品,抽检对象为果蔬类种植产品、畜禽产品及水产品,抽检产品主要从省级追溯系统入网的主体抽取,不足的样品再从非入网的主体抽取。例行监测种植类产品从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小散户及收储运环节抽取;畜禽产品从屠宰场和养殖场抽取;水产品从水产养殖主体及其运输车抽取,全部产品均需可溯源;风险监测品种为种植类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其中,以“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一枚蛋”(鸡蛋)、“一只鸡”(乌鸡)、肉牛肉羊、“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11个品种为重点。风险监测对象为各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以及定点屠宰场、水产养殖企业、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等。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1、风险监测品种
①、例行抽检品种
蔬菜果品品种:应是当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当地蔬果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主要包括芹菜、韭菜、豇豆、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叶用莴苣、菠菜、芫荽、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洋葱、姜、葱、蒜、食用菌、草莓、西瓜、梨、桃、苹果等(均为鲜样)。
畜禽产品:应是当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当地畜产品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包括猪肝、猪肉、禽肉、禽蛋、牛肉、羊肉等。其中,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通知》(徐农办〔2022〕3号)文件精神,将加大对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提高禽蛋产品抽检批次。
水产品:应是当地生产量和消费量较大,能代表当地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基本情况的品种,主要包括养殖鱼类、虾类、蟹类、其它类。
②、监督抽查品种
2022年铜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品种为种植类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其中,以“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一枚蛋”(鸡蛋)、“一只鸡”(乌鸡)、肉牛肉羊、“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11个品种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为各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以及定点屠宰场、水产养殖企业、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等。
2、监测时间、数量
①、例行抽检:由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第三方抽检机构负责抽样检测工作,相关单位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从1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全年共监测3-4次,具体抽样时间由承检机构与各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商定。全年监测总数2200批次样品,其中,蔬菜果品品种1600批次样品,畜禽产品500批次样品,水产品100批次样品。详见任务分解表。
②、监督抽检:在全区开展3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共抽检样品220个。其中种植类样品155个,畜禽样品50个,水产品样品15个。详见任务分解表。
四、抽样要求
1、监测样品主要在种植养殖基地即将上市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需注明所抽样品生产单位。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样。本监测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监督抽检抽样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协调配合,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渔业渔政管理科具体实施,检测机构负责采样制样,实施监督抽查抽样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一)抽样点确定
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各镇农监站要根据本地区蔬菜行业发展实际,按照本监测方案要求,配合承检机构制定详细的全年抽检计划,及早确定每次监测抽样对象,确保抽样工作顺利进行。年度监测计划原则上应覆盖本地区所有规模以上蔬菜生产基地,每次抽样地点应不少于4个基地,全年同一基地抽样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抽样方法
蔬果产品: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规定和《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 2103)执行。
畜禽产品: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及有关标准执行。样品均需冷冻保存。
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样品需冷冻保存。
(三)抽样方式
抽样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动物卫生监督所、渔业渔政管理科具体实施,检测机构负责抽样制样。
(四)样品预处理。
所抽样品按照不同检测参数需一式3 份(检测样、备份样、复检样)预处理,并分别进行封存,受检单位和抽样单位均应在封条上签字并盖章。其中检测样和备份样交由承检单位进行检测,复检样由区农产品检测站保存,不得留存于受检单位。抽样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详细登记被检单位、样品来源等信息。
五、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一)例行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1、种植业例行监测检测项目、方法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毒死蜱、三唑磷、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多效唑、腐霉利、百菌清、啶虫脒、多菌灵、吡虫啉、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噻虫嗪
|
NY/T 761或 GB/T 20769或 GB/T 23200.113 |
按GB 2763—2021和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
2、畜禽产品例行监测检测项目、方法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依据 |
判定依据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 |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B - 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2286-2008) |
不得检出, 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均≤0.5μg /kg; |
氯霉素、氟苯尼考 |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GB 31650-2019 |
|
磺胺间甲氧嘧啶 |
GB 31650-2019 |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
禽肉、禽蛋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 31650-2019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 和 AHD) |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2007)
|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2019)和相关规定执行。 |
|
金刚烷胺 |
《动物性食品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31660.5-2019)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2019)和相关规定执行。 |
|
氯霉素、氟苯尼考 |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GB 31650-2019 |
3、水产品例行监测检测项目、方法和判定值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判定值(µg/kg) |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 |
农业部783号-1-2006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各分项判定限量值:1.0) |
|||||||||||||||||||||||||||||||||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
|||||||||||||||||||||||||||||||||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总量≤100 |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 |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2.0) |
||||||||||||||||||||||||||||||||||
氯霉素 |
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 (判定值≤0.3) |
|||||||||||||||||||||||||||||||||
注:1.其中虾蟹类不做呋喃西林代谢物SEM。 2.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
|
(二)监督抽查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1、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抽检参数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毒死蜱、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乐果、氟虫腈、三唑磷、腐霉利、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嘧菌酯、多菌灵、烯酰吗啉、虫螨腈、百菌清、氯氟氰菊酯、啶虫脒、吡唑醚菌酯、多效唑、吡虫啉、氯氰菊酯、灭蝇胺、噻虫嗪 |
NY/T761或 GB/T 20769或 GB/T 23200.113 |
GB2763-2021 |
2、畜牧业产品监督抽查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抽检参数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氯霉素、氟苯尼考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GB 31650-2019 |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 31650-2019 |
|
磺胺间甲氧嘧啶 |
GB 31650-2019 |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3、水产品监督抽查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抽检参数 |
检测方法 |
判定值 (µg/kg) |
判定依据 |
氯霉素 |
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 (判定值≤0.3)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孔雀石绿 |
GB/T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不得检出 (判定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AHD)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1.0)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 ≤2.0) |
农业部2292号公告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总量≤100 |
GB 31650-2019 |
注:1.国家现行有效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2.虾蟹类呋喃西林代谢物SEM不作判定。 |
六、监测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在获得样品后,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检测,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所承担的抽检结果按照厅质检处发布的模板进行填报汇总,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合格结果报送须附不合格样品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原件2份。
七、监测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抽检过程中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支付被检主体样品费用。各受检单位(生产基地)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配合抽样工作,提供样品来源等准确信息,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2、对例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必须进行溯源、整改;对乡镇(街道)速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纳入黄、黑名单中并进行整改。
3、将区内的两品一标一基地、市级以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产品生产基地100%纳入监测,要强化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监管和监测。
4、重大活动、专项行动及节日期间,按活动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抽样检测任务。
5、未经区农业农村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八、实施要求
实施方案应详实、具体、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服务整体设想、策划、管理和服务的目标。
2、服务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
3、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4、服务质量承诺及措施。
5、安全防范及能耗管理,建立各类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九、其他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