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技术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采购项目所需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3.2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具备计量认证资格(CMA)条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资格(CATL)。
4.是否接受代理商参加投标(报价):是
5.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报价):是( ) 否( √ )
6.其他要求: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为了确保项目能按时完成,每个供应商只能中一包。按照1-6包顺序依次评审。
二、执行标准
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2023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抽检任务。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款项支付意见: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4.履约保证金:无
5.其他要求:无。
四、技术要求
第一包: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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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细类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备注 |
水产品 |
草鱼 |
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
25 |
根据抽样实际养殖情况,可适当调整单类批次,但品种不得或缺 |
鲤鱼 |
25 |
|||
鲫鱼 |
20 |
|||
鲢鱼 |
15 |
|||
鳙鱼 |
5 |
|||
虹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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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鳟 |
10 |
|||
鲟鱼 |
5 |
|||
鲈鱼 |
8 |
|||
甲鱼 |
5 |
|||
乌鳢 |
5 |
|||
大口黑鲈 |
7 |
|||
鳊鱼 |
5 |
|||
大黄鱼 |
5 |
|||
其它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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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合计:160批;总费用:38.4万元;抽样区域:太原、阳泉、吕梁、忻州、朔州、大同。抽样应覆盖所列各市区域。 |
第二包: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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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细类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备注 |
水产品 |
草鱼 |
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
25 |
根据抽样实际养殖情况,可适当调整单类批次,但品种不得或缺 |
鲤鱼 |
25 |
|||
鲫鱼 |
20 |
|||
鲢鱼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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鳙鱼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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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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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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鲟鱼 |
5 |
|||
鲈鱼 |
8 |
|||
甲鱼 |
5 |
|||
乌鳢 |
5 |
|||
大口黑鲈 |
7 |
|||
鳊鱼 |
5 |
|||
大黄鱼 |
5 |
|||
其它类 |
10 |
|||
批次合计160批;总费用:38.4万元;抽样区域:晋中、临汾、运城、长治、晋城。抽样应覆盖所列各市区域。 |
第三包:水产品(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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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细类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备注 |
水产品 |
草鱼 |
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地西泮 |
25 |
根据抽样实际养殖情况,可适当调整单类批次,但品种不得或缺 |
鲤鱼 |
25 |
|||
鲫鱼 |
20 |
|||
鲢鱼 |
15 |
|||
鳙鱼 |
5 |
|||
虹鳟 |
5 |
|||
金鳟 |
5 |
|||
鲟鱼 |
5 |
|||
鲈鱼 |
8 |
|||
甲鱼 |
5 |
|||
乌鳢 |
5 |
|||
大口黑鲈 |
7 |
|||
鳊鱼 |
5 |
|||
大黄鱼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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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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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合计150批;总费用33.0万元;抽样区域:山西省全省:太原、阳泉、吕梁、忻州、朔州、大同、晋中、临汾、运城、长治、晋城。 抽样应覆盖所列各市区域。 |
第四包:畜禽产品(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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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细类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备注 |
畜禽产品 |
猪肉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 |
90 |
监督抽查 |
牛肉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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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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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骨鸡肉 |
硝基呋喃类(包括代谢物 AOZ 、 AMOZ 、AHD 、 SEM )、氯霉素、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20 |
||
鸡肉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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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肉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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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合计300批;总费用34.8万;抽样区域:山西省全省:太原、阳泉、吕梁、忻州、朔州、大同、晋中、临汾、运城、长治、晋城。 抽样应覆盖所列各市区域。 |
第五包:鸡蛋(专项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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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备注 |
鸡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 苯尼考(包括氟苯尼考胺)、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甲硝唑、地美硝唑、多西环素 |
300 |
专项监督抽查 |
批次合计300批;总费用28.5万;抽样区域:山西省全省:太原、阳泉、吕梁、忻州、朔州、大同、晋中、临汾、运城、长治、晋城。 抽样应覆盖所列各市区域。 |
第六包: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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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细类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备注 |
种植业产品 |
韭菜 |
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腊硫醚、氟虫腈矾)、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乙酰甲胺磷、氯唑啉、毒死蜱、三唑磷 |
70 |
根据抽样实际养殖情况,可适当调整单类批次,但品种不得或缺 |
芹菜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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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 |
40 |
|||
其他类 |
20 |
|||
豇豆 |
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三唑磷、氧乐果、灭多威、甲基异柳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腊硫醚、氟虫腈矾)、毒死蜱、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啶虫脒、阿维菌素、氯虫苯甲酰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倍硫磷(包括倍硫磷亚砜、倍硫磷砜) |
100 |
专项监督抽查 |
|
批次合计300批;总费用26.9万;抽样区域:山西省全省:太原、阳泉、吕梁、忻州、朔州、大同、晋中、临汾、运城、长治、晋城。 抽样应覆盖所列各市区域。 |
五、抽样要求
(一)包一、包二:水产品
1、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
3、鲤鱼、草鱼、鲫鱼等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4、每个生产基地同一品种产品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将每市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列入2023年监测范围内,且至少要抽取1次;对检测出超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下次监测时应继续抽检。
5、样品分为检测样和备用样,备用样由抽检单位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6、第三季度为9月上旬,第四季度为10月中旬。
(二)包三:水产品
1、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市农业农村局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抽样现场不得少于2人。
3、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4、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
5、鲤鱼、草鱼、鲫鱼等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6、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者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其中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将每市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列入2023年监测范围内,且至少要抽取1次;对检测出超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下次监测时应继续抽检。
7、样品分为检测样和备用样,备用样由抽检单位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8、第三季度为9月上旬,第四季度为10月中旬。
(三)包四、包五:畜禽产品
1、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市农业农村局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抽样现场不得少于2人。
3、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4、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抽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
5、猪肉、牛肉、羊肉和禽肉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6、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者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其中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将每市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列入2023年监测范围内,且至少要抽取1次;对检测出超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下次监测时应继续抽检。
7、样品分为检测样和备用样,备用样由抽检单位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8、第三季度为9月上旬,第四季度为10月中旬。
(四)包六:种植业产品
1、种植业产品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市农业农村局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抽样现场不得少于2人。
3、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4、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因季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5、种植业产品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8:1:1。
6、每市每季度种植业产品至少抽查4个以上生产基地,且一年内抽查的生产基地不得重复;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者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其中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将每市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列入2023年监测范围内,且至少要抽取1次;对检测出超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下次监测时应继续抽检。
7、样品分为检测样和备用样,备用样由抽检单位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8、第三季度为9月上旬,第四季度为10月中旬。
六、样品标识
生产基地抽取的样品应有明确的品种名称。收储运环节抽取的样品应有产地来源和产品名称,且同一家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尽量只抽1份样品,不能超过2份。畜禽产品样品抽样单要求标明样品来源(养殖场或养殖户)。
原则上各检测参数均采用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关于下达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23〕6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国家/行业检测标准进行检测,鉴于部分产品、参数尚无相关检测方法标准,将由项目技术支撑单位提供统一的检测方法用于样品检测。
八、结果判定
(一)种植业产品
按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限为0.5μg/kg;在猪尿、牛羊尿中的判定限为≤0.2μg/L;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禽肉: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0.2μg/kg;禽蛋: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1.0μg/kg)。
2.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各≤1.0μg/kg)。
3.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各≤1.0μg/kg)。
4.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0.3μg/kg;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 kg;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为≤1.0μg/kg。
2.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2.0μg/kg)。
3.常规药物酰胺醇类药物的判定以甲砜霉素≤50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μg/kg;氟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μg/kg。
九、数据上报和报告撰写
所有承担检测任务的供应商均需按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关于下达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23〕6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上报检测数据信息。
任务结束后撰写数据分析报告,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1.结果总体概况。
2.基本情况:
抽样验证地区
主要环节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测参数等。
3.结果分析:
各抽样地区间结果比较;
各抽样验证产品种类间结果比较;
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
主要原因分析;
对策、措施和建议。
2023年8月-2023年12月,承担检测任务的供应商根据任务委托合同书内容对山西省相关地区的主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全面完成对检测数据汇总分析,撰写分报告及全部原始数据,建立评估模型从不同区域、产品、参数等角度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各类产品风险隐患及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防控措施。
十、任务要求
承担检测任务的供应商要按照与采购单位签订的任务委托合同书内容开展检测工作,及时与相关市县级农业(畜牧)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抽样过程要按照抽样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抽样流程。检测过程要严格遵守规定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科学可靠。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取样和检测分析工作,按要求提供样品检测数据及原始记录,按时提交抽样数据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