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采购需求
标项一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
一、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
|||||||||||||||||||||||||||||||||||||||||||||
1 |
小型水站运行维护服务 |
(一)水站概况及运行维护内容: 本次服务项目为对已建成投运的10个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分别位于木龙湖入口、桂湖、榕湖、桃花江徐家村河段壅水坝、穿山公园、文昌桥、南溪河、灵剑溪、芳莲池、道光河)委托运维。其中, 6个水质自动站(木龙湖入口、桂湖、榕湖、桃花江徐家村河段壅水坝、穿山公园、文昌桥)配置水温、电导率、pH值、溶解氧、氨氮、化学需氧量、浊度等监测指标; 4个水质自动站(南溪河、灵剑溪、芳莲池、道光河)配置水温、电导率、PH、溶解氧、浊度、氨氮、COD、TOC、DOC、SAC等监测指标。水质自动站的正常运行,为应急防控和各项综合决策提供稳定有效的数据。运维内容包括水质自动站所有监测仪器、辅助设备、数据平台等。 桂林市小型水站设备表
1.具体内容 1.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管理内容 1.1.1 定期更换水质自动站仪表所需耗材。 1.1.2 定期更换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所需备品备件。 1.1.3 对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进行定期检修、保养。 1.1.4 及时报告并排除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出现的故障。 1.1.5 配合采购人进行水质自动站质量保证和质量质控工作,并由投标人承相应费用。 1.1.6 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工作考核及质量考核,并由成交供应商承相应费用。 1.1.7 保证监测站外观清洁,整齐,确保辅助设施可正常运行。 1.1.8 认真、及时做好维护记录,汇总各水质自动站维护记录,每月将自动监测站维护记录整理好并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人,维护记录及书面报告均作为运行维护考核依据,具体包括: ①自动站每日运行数据报表统计。 ②自动站现场维护记录(值班记录表、维护记录包括:巡检记录表、周核查记录表、校准记录表、配件耗材更换记录表、设备维修记录、试剂领用记录表、水站异常数据记录表等)。 ③自动站仪器设备故障及排除情况登记表。 ④自动站每月运行情况、每月数据有效情况。 ⑤自动站备品备件管理登记表。 1.2 在运行维护及管理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采购人要求的考核指标要求;使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 1.3 成交供应商负责运维期间所需水、电、通讯费用及场地租赁费。负责运行维护期间水、电、通讯等故障维修,保证其畅通。 1.4 做好水质自动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等工作,并备份给采购人。 1.5 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接受采购人的工作考核和质控考核。 1.6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仪器操作手册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水质自动站进行管理。如在合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技术规范,按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1.7 提供每月(或每周)具体工作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 1.8 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传输实时数据至指定地址。 2. 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维护内容 2.1 系统日常维护与保养 2.1.1每天对单个水质自动站整个系统进行远程监控检查,通过宏观检查各仪器运行的状况。每周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清洁维护系统设备及耗材更换,并在现场手动运行系统,至少观察系统运行一个完整的周期,检查整个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理并记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通过每日监控、每周巡查,确保仪器设备和系统处于正常的运行状况。 2.1.2每天对中心软件运行情况、监测数据进行检查。8:00—23:30,专人负责通过数据平台对监测仪器状态实施监控。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非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晚于次日8:30。 2.1.3根据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开展软件维护、子站巡检、故障排查及处理、仪器核查及校准、配件耗材更换、环境勘查、数据监控等工作,接到工作任务后须及时响应,远程不能解决须3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如遇水质异常应急事件必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 2.1.4各子站现场巡检包括临时巡检和定期巡检,临时巡检或定期巡检期间的交通工具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临时巡检安排在节假日、领导参观、质控考核前,以及应急事故发生期间;定期巡检为每周不少于1次。巡检中发现问题须及时记录、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2.1.5定期巡检内容包括: ①检查机柜内部环境:温度20-30℃、湿度≤70%、清洁卫生是否合格。 ②检查机柜内部设施和设备:供电系统、供水系统、防雷系统、通讯系统、照明系统、抽排水管是否异常,并维护保养。 ③检查监测站外部设施:采样管路是否异常,并维护保养。 ④检查仪器设备:采水系统、配水系统、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是否异常,并维护保养。 ⑤耗材更换。 ⑥现场通讯设备检查;中心站数据库数据备份。 ⑦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里规定的内容。 2.1.6 不定期巡检参照定期巡检内容执行。 2.1.7每季度1次各子站设备、中心站软件全面维护。 2.1.8年度系统维护: ①每年按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对系统进行一次预防性检修。 ②每年按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系统进行一次性能审核。 ③每年刻录一张各子站数据备份光盘。 ④每年对采样浮筒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2.1.9成交供应商应建立一系列运维服务记录,每月15日前上交存档。采购人可随时抽查记录内容,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提供,不得阻挠、拖延、伪造。所有记录须字体清晰内容明确,不得随意涂改。 2.1.10具体的现场巡检内容、系统维护内容、系统维修程序等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制定后报采购人审查通过才能正式使用;各类记录表格由采购人提供模版,成交供应商按规范填写。 2.2 运行状态监控 2.2.1专人负责通过数据平台对监测仪器状态实施监控。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2.2 发现数据异常(监测数据缺失、数据突然变大或变小、数据超出历史地表水最高等级标准限值等)、仪器故障后须及时通知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2.3 系统故障维修 2.3.1子站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成交供应商必须3小时内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并恢复正常运行。如遇水质污染应急事件,必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 2.4耗材更换 2.4.1 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所有耗材及仪器故障时所需更换的配件,仪器配件要求为原厂合格的配件【原系统设备名称: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测探测终端(型号:GreenBOX2);智慧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型号:Skyland.OLM V1.0)】,更换后记录在相应记录表中。 2.4.2 系统耗材更换的项目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频次根据耗材的实际使用情况更新,更换频次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及仪器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2.5 内部管理 2.5.1 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制订系统维护管理、维修的操作规范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现场运行维护和仪器、设备维修操作及成交供应商的内部管理。 2.5.2成交供应商须对各子站建立专人负责制,按照有关要求建立QA/QC 保证体系,制定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规程,建立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帐,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5.3 成交供应商须根据系统仪器、设备的构成情况配备技术人员,确保每种仪器、设备都具备高水平维护管理和维修人员。 2.5.4 成交供应商须对每个系统维护管理及维修人员配备专用维护维修工具和通讯调试工具,确保现场维护管理及维修的顺利实施。 2.6工作记录与报告 2.6.1 成交供应商在系统维护管理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过程中,须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和采购人的要求填写巡检记录、质控记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自检等原始记录,并经现场技术人员签字认可。 2.6.2 所有的现场记录次月15日前移交给采购人存档备案,并做月度维护总结。 2.6.3 每次仪器、设备维修后一周内向采购人提交一份维修报告及维修后性能核查报告。 2.7采用间歇测定情况下(30分钟/次),所有项目监测数据至少每天保证有48组有效数据,每周保证至少有5天有效数据。 3.设有专门的用户反馈系统,方便采购人问题咨询与投诉。 4.具体运营维护工作计划及目标要求详见“附表1”、 水质监测自动站定期运行维护主要内容要求详见“附表2”。 (二)运维机构、人员要求 1.总体要求 (1)成交供应商及拟投入人员要求接受采购人的管理。 (3)成交供应商要求具备完善的系统配件供应渠道。 (4)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及管理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外包合同规定的运行维护任务。 (5)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所有监测数据,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履行完毕后,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一经发现,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委托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水质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2.技术能力要求: (1)运维人员配置要求:技术主管至少1名,现场技术人员至少1名。成交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运行维护的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通过采购人组织的水质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上岗考核并取得上岗证。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 (2)要求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巡检人员,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同时,还须配备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为提高运维的效率,弥补仪器发生故障时对监测数据造成的缺失和影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成交供应商配备的运维人员要求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采购人组织的水质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 (5)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均为本项目运营维护工作相关内容。如考核合格,则正式开展运维服务;如考核不合格,则延长免费试维护时间一个月,并责令整改,一个月后重新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运开展运维服务,如考核成绩仍然不合格,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处理。 3.服务要求 (1)必须明确维护方法、周期、内容及技术保障等。 (2)配合采购人进行水站质量保证和质量质控及水样比对工作。 (3)在运营维护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4)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5)自正式运维起每三个月对运营维护服务方开展一次工作考核,依据项目的维护内容就每周、每月、每季的维护质量和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其中单次考核结果均大于或等于80分为合格。 (三)考核标准: 1.仪器运行状态指标 (1)所有水站每天在线情况。 (2)所有水站系统的每个参数有效数据获取率高于90%(“有效数据获取率” 是指实际正常运行小时数与应监测小时数之比)。 (3)构成水站系统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是否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作为系统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的依据。 (4)水站数据平台是否正常运行。 2.数据质量指标考核:仪器稳定性、准确性指标满足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考核办法: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自正式运维起每三个月对运维单位开展一次运营维护工作考核,依据上述维护内容就每周、每月、每季的维护质量和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1)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其中单次考核结果均大于或等于80分为合格。 (2)单次考核结果≥70分且<80分的,为初级警告,按比例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10%,并责令整改。 (3)单次考核结果≥60分且<70分的,为二级警告,按比例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35%,并责令整改。一年合同期内出现两次二级警告情况,取消运营合同。 (4)考核结果在<60分的,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处理,同时不予支付当季度运行费用。 (5)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虚假数据,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处理,同时按当季维护费用的双倍进行经济处罚。 4.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考核表详见“附表3”。 |
1 |
项 |
650000.00 |
||||||||||||||||||||||||||||||||||||||||
二、商务要求 |
|||||||||||||||||||||||||||||||||||||||||||||
(一)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服务地点:广西桂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要求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验收。 (三)付款方式: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本分项合同金额的60%;服务期限满且成交供应商考核结果合格、并通过采购人验收、不存在争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分项合同金额的40%(无息,余款=合同金额的40%-全年考核扣款)。在第二次请款时,成交供应商应提供项目每月运维记录及每季度考核结果表作为付款依据。 2.在采购人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等额有效、合法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成交供应商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为止。 (四)履约保证金: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财采〔2020〕49号)及《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9号)的要求,降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费用。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如为小、微企业的,则免收履约保证金。 (五)磋商报价: 1.磋商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运维服务的价款、完成本项目服务的相关费用(包含技术服务费、耗材、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备机)、人员成本、劳务费、资料收集、研究、指导、交通、通讯、差旅费、管理费、利润、税费、验收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费用总和,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该价格不因供应商在计算报价中的失误、漏项、多项而作任何调整;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 2.本标项运营合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维护、质控标准规范时,按照新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技术规范,要求增加监测设备或做系统升级(含数据采集软件、传输、接收系统等)的,由采购人提供升级所需设备和软件,成交供应商负责升级。 |
|||||||||||||||||||||||||||||||||||||||||||||
三、其他要求 |
|||||||||||||||||||||||||||||||||||||||||||||
1.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单列并提供针对以下内容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CA证书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1)承诺配备的专用巡检汽车(至少配备1辆)专门用于本项目巡检、运营维护; (2)承诺配备的运维人员通过采购人组织的水质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并保证聘用的运维人员在成交后三个月内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如有两人及两人以上考核不合格,按比例扣除一个月运维费用并补考,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服务期间,必须配备一名运维技术人员驻采购单位服务,上下班时间与采购单位行政工作人员一致。 (4)承诺并提供对采购人原有系统“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测探测终端(型号:GreenBOX2)和智慧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型号:Skyland.OLM V1.0)”出现故障时所需更换的配件清单。 2.本标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为: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超过本标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本“服务采购需求”中所有条款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磋商时,必须满足,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本标项服务所属行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表》,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
附表1:
运营维护工作计划及目标
序号 |
维护内容 |
维护周期 |
目标 |
1 |
通过数据平台网络远程对水站进行运行状态监控(8:00、12:00、14:00、18:00、20:00、23:00) |
6次/日 |
1.分析数据了解水质实时状况。 2.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3.分析数据判断系统运行情况。 |
2 |
对水站系统和仪表进行定期检修、保养 |
1次/周 |
1.确保监测系统和仪表正常运行。 2.定期保养维护使仪器达到运行最佳状态,延迟使用寿命。 |
2 |
对水站仪表进行定期校准、性能测试 |
1次/周 |
1.确保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监测数据准确有效。 |
3 |
监测子站箱体进行维护和保养 |
1次/周 |
1.确保监测站房设备安全和清洁整齐有序。 |
4 |
数据采集控制系统维护 |
1次/周 |
1.确保数据采集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2.使数据采集传输数据真实可靠。 |
5 |
数据服务器和监控平台软件进行维护和系统升级 |
1次/月 |
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系统升级视具体情况而定)。 |
6 |
配合业主进行水站质量保证和质量质控工作(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
根据要求(一般为1次/月) |
确保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监测数据准确有效。 |
7 |
配合业主进行水样比对(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
根据要求进行 |
定期比对了解仪器运行状况,水质实时状况。 |
8 |
水站维护记录及相关工作报告的提交 |
根据要求进行 |
1.每周一9:00前上报上周仪器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有效率。 2.每月维护结束前3日内上报下月工作计划,结束后3号内上报工作总结。 3.每季维护结束后5号内上报季度工作总结。 4.半年维护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半年工作总结。 5.一年维护结束后10日内提交年度维护报告(具体时间按合同执行)。 |
9 |
对仪器和系统进行预防性维护 |
1次/季度 |
排除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对隐蔽处、死角处进行维护清理,使仪器正常稳定运行。 |
10 |
对仪表所需耗材、校准液、标准试剂进行统计和更换 |
1次/季度 |
1.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2.做到试剂、耗材更换计划,让其各自充分合理利用。 |
11 |
定期更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仪表所需备品备件 |
根据需要 |
确保监测系统和仪表正常运行。 |
附表2:
水质监测自动站定期运行维护主要内容
序号 |
维护内容 |
维护周期 |
维护要求 |
1 |
采样泵过滤网清除杂物 |
1次/周,确保过滤网无杂物 |
1.使用系统自动清洗功能进行反冲洗; 2.手工进行清理杂物。 |
2 |
采水系统维护 |
1次/周,确保管路畅通,无淤泥附着,电缆线防护安全 |
1.使用系统外部清洗及内部清洗功能进行清洗; 2.手工拆除阀门,弯头进行清洗,清洗结束后原样装回; 3.外部管路及电缆状态检查。 |
3 |
五参数流通池清洗 |
1次/周,确保五参数池干净 |
1.使用系统内部清洗功能进行清洗; 2.人工进行清洗。 |
4 |
COD流通池清洗 |
1次/周,确保样水杯干净 |
1.使用自动清洁功能进行清洗; 2.人工进行清洗。 |
5 |
五参数分析仪维护 |
1次/周 |
1.检查五参数探头模块与显示模块通讯是否正常; 2.清洗五参数探头并进行校准或标液核查; 3.更换电极电解液。 |
6 |
氨氮分析仪器维护 |
1次/周 |
检查探头与显示模块通讯是否正常; 定期校准仪器或标准液核查。 |
7 |
COD分析仪器维护 |
1次/周 |
检查探头与显示模块通讯是否正常; 定期校准仪器或标准液核查。 |
8 |
数采器检查 |
1次/月 |
1.检查数采器断电是否能自动启动,是否正常上线; 2.数采器个接口电缆连接是否有松动,重新插拔确定接触点是否良好。 |
9 |
仪器供电控制系统检查 |
1次/月 |
1.检查状态显示灯是否正常; 2.检查输入节点是否正常; 3.检查输出节点是否正常。 |
10 |
面板开关检查 |
1次/1月 |
人工进行系统手动操作并观察系统是否按照所操作步骤执行。 |
11 |
电源模块 |
1次/月 |
1.断电清扫稳压电源上的灰尘; 2.通电后检查电源显示是否正常。 |
12 |
箱体检查维护 |
1次/月 |
1.定期清洁机柜表面,确保机柜外表干净颜色鲜明; 2.对机柜机械部件加润滑剂,确保运转正常; 3.对机柜内部防水进行检查,保障机柜内部防水防潮。 |
13 |
数据库检查和备份 |
1次/月 |
定期备份数据库,并拷贝出来保存。 |
14 |
服务器检查及维护 |
1次/月 |
1.系统维护(系统补丁修复); 2.硬件检查。 |
15 |
监控中心软件 |
1次/季度 |
定期提供软件升级服务。 |
附表3:
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考核表
考核内容 |
扣分值 |
扣分结果 |
扣分说明 |
||
服务内容 |
远程检查数据 |
每天8:00—23:30,专人负责通过数据平台对监测仪器状态实施监控。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非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晚于次日8:30 |
错、漏1次扣0.5分 |
|
|
会商与 信息 交流 |
每天9:00以汇报前一日工作情况及当日工作安排。出现仪器故障、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时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及时上报 |
错、漏1次扣0.5分 |
|
|
|
子站现场巡检 |
频次:不少于1次/(站•周)。巡检内容和记录要素,要包括子站监测系统所有功能单元的最新运行情况和现场检查维护情况,反映在巡检记录表上的巡检内容和记录要素必须完整,并与实际子站情况相符,记录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和弄虚作假的当作缺检计算,每月的前10天内,提交上月子站巡检记录,每季前15天进行汇总。 |
错、漏1次巡检扣0.5分 |
|
|
|
故障排除 |
故障检修到场与故障排除(指恢复正常运行,不可抗力的破坏以及如停电停水、预防性维护、受控备件供应不上等情况除外)必须及时:4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水质应急事件必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排除故障;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运行,则按要求规定一周三次手工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手工分析,每周一8:30上报手工采样数据(附原始报告) |
每个参数不响应1次或超过时限每天扣1分 |
|
|
|
子站全面维护 |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工作 |
错、漏1次扣0.5分 |
|
|
|
质量控制 |
每个参数“月比对” |
错、漏1个参数1次0.5分 |
|
|
|
数据保密 |
不论何时,运维单位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运维单位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监测数据,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 |
发现1次扣20分 |
|
|
|
记录 |
按规范要求做好日常相关记录表格,每月交一次所有记录给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可随时抽查记录内容,运营商须及时提供,不得阻挠、拖延、伪造。 |
期限内缺1份扣1分 |
|
|
|
服务质量 |
质控考核 |
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上级部门考核的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
上级部门考核不合格1次扣20分;本单位内部考核1个参数1次不合格扣2分 |
|
|
服务态度 |
运维人员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
工作拖拉、推诿、态度恶劣、语言过激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
|
|
|
记录、报告规范 |
所有记录须字体清晰,不得模糊潦草,并按规范填写相应内容。 |
1项扣0.5分 |
|
|
|
故障排除时间 |
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 |
1个项目超过1天每天扣1分,超过5天每天扣2分 |
|
|
|
站点运行率 |
每个子站月运行率(常规项目和重金属项目)分为“甲级优”、“优”、“良”、“中”、“差”五个等级 |
每个子站月运行率为“良”扣2分,“中”扣5分,“差”扣10分 |
|
|
|
单站单项数据月度有效获取率 |
每个子站每个参数月度有效数据获取率不小于90% |
单站单项不达标1次扣2分 |
|
|
|
其他 (是否存在不满足合同或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况) |
不满足合同或相关规范要求, 但对数据不造成影响的项目 |
每1项扣1分 |
|
|
|
不满足合同或相关规范要求, 且可能对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 |
每1项扣3分 |
||||
不满足合同或相关规范要求, 且已对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 |
每1项扣5分 |
||||
本季度考核总得分 |
|
||||
本季度考核总评价 |
|
标项二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
一、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
||||||||||||||||||||||||||||||||||||||||||||||||||||||||||||||||||||||||||||||||||||||||||||||||||||||||||||||||||||||||||||||||||||||||||||||||||||||||||||||||||||||||||||||||||||||||||||||||||||||||||||||||||||||||||||||||||
1 |
桂林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 |
(一)桂林空气自动监测站情况 桂林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秀峰区政府2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2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都为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主要监测污染物有6项,分别为: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粒径≤10微米)、颗粒物(PM2.5, 粒径≤2.5微米)、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监测系统辅助监测项目有气温、气压、风向、风速和雨量等。 整个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由中心站(位于市监测站机房)通过电话线、移动GPRS、ADSL和光纤宽带与各自动监测子站连接,进行数据传输收集、仪器校准、数据监控。 本次托管的系统运行维护包括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所有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监测站房设施及中心站服务器,其中监测仪器包括分析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和气象监测系统等,辅助设备包括子站工控机、样品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防雷系统、钢瓶气、UPS及发电系统、温控系统、安全设施、子站环境条件控制设施等,中心站服务器包括本市数据平台服务器、数据发布服务器及其他网络设施等。 (二)运维工作内容 本次要求托管的为桂林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秀峰区政府2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成交供应商需负责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的一切设施(设施清单详见下表)的运维及管理。 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设施一览表:
运维过程中主要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 2.站点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3.站点设备零备件更换; 4.站点的系统质量管理、定期校准和性能测试; 5.站点通讯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站点通讯正常; 6.设备及软件的升级; 7.配合采购人进行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保证和质量质控工作; 8.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考核及质量考核,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要求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10.其他站点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11.认真、及时做好维护记录; 12.按采购人的要求传输实时数据至指定地址。 (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统及仪表维护内容 1.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1)一般要求 ① 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② 检查供电、电话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③ 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3℃,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④ 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⑤ 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⑥ 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⑦ 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 至少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站点数据,在次日上午8点前形成报告报送监测站,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① 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② 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③ 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故障,要求能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④ 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⑤ 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⑥ 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站点、市站。 ⑦ 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及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3)每周工作 每周至少巡视站点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① 查看站点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② 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保证系统运行顺畅; ③ 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④ 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⑤ 检查站点的通讯系统,保证站点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⑥ 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 ⑦ 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⑧ 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⑨ 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⑩ 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⑪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⑫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 (4) 每月工作 ① 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② 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如果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检查仪器是否泄漏; ③ PM10及PM2.5监测仪校准膜校准 ④ 风机、加热、空调检查; ⑤ 每台仪器精度检查; ⑥ 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⑦ 每月度对数据进行备份。 (5)每两个月工作 ① 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进行系统自检; ② 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③ 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每季度工作 ① 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② 对气态分析仪进行多点线性检查; ③ 对PM10与PM2.5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如果超过国家规范或说明书规定的限值,需要进行校准; ④ 开展至少5天PM10手工采样和PM2.5手工采样。采样前滤膜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发放,采样后,4℃保存,一周内送至委托第三方发放称重,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每半年工作 ① 清洗仪器及采样管路; ② 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③ 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④ 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5~10个点检查,必要时校准,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⑤ 对臭氧仪器进行传递校准。 (8)每年工作(合同期内) ①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② 更换所有泵组件; ③ 系统联机,远程控制检查; ④ 每年对各站点空调进行清洗保养; ⑤ 邀请专业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各站点防雷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⑥ 定期检定温湿度计并提供检定证书,确保温湿度计在检定有效期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应建立站点维护档案,将站点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种[具体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如在合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技术规范,按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① 站点运行维护记录表; ② 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③ 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④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⑤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⑥ 站点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⑦ 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⑧ 站点室内外环境记录; ⑨ 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⑩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10)其他要求 ① 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用滤膜,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② 耗材必须是所托管子站系统原厂全新耗材; ③ 运营维护服务对仪器设备易耗品的更换频次具体要求参照规范及仪器说明书; ④ 要求及时制定下周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为采购人核查成交供应商的重要依据;成交供应商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⑤ 要求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类记录交给采购人,用于审核数据; ⑥ 成交供应商保证满足对站点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站点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成交供应商必须在48小时内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⑦ 当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⑧ 对于使用超过8年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导致报废,以及因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成交供应商要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重新购置监测仪器,或者继续使用备机; ⑨ 备机连续使用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⑩ 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否则,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汇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⑪ 完成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仪器操作手册或者总站/区站下发的技术要求的其它工作。 2.质量控制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每个站点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标准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① 安装时; ② 移动位置时; ③ 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④ 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⑤ 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⑥ 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3.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成交供应商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自行将维修费用综合计算在本项目磋商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①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 ②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 4.工作记录与报告 (1)成交供应商在系统维护管理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过程中,须按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和采购人的要求填写巡检记录、质控记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自检等原始记录,并经现场技术人员签字认可。 (2)每次仪器、设备维修后一周内向采购人提交一份维修报告及维修后性能核查报告。 (3)所有的现场记录每月一次移交给采购人存档备案,并做月度维护总结,每月10前提交采购人。 (4)年度总结,年度维护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年度维护总结。 (四)监督考核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采购人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1.监督管理 (1)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要求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处理。 (2)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3)运维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2.考核办法 对成交供应商运行维护服务质量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考核总分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该季度的运行费: (1)数据有效性 ①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②单站设备数据捕获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2)两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① 两率部分(60分) 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60分;≥80%(含)<90%的,得分为60×(数据质控合格率+5%)。 ② 运行维护部分(4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月由采购人组织检查核实,此部分占总分40%,此表满分为40分。 运行维护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③考核总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A.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其中单次考核结果均大于等于90分为合格。 B.单次考核结果≥80分且<90分的,为初级警告,按比例扣除当季度运营费10%,并责令整改。 C.单次考核结果在≥70分且<80分的,为二级警告,按比例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35%,并责令整改。一年合同期内出现两次二级警告情况,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终止运营托管运维合同。 D.考核结果<70分的,不予支付当季度运维费用并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终止运营托管运维合同。 E.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处理,同时不予支付当季运维费用。 F.数据捕获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五)运维机构、人员要求 1.总体要求 (1)成交供应商及人员应执行国家站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接受采购人的管理。 (2)成交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系统配件供应渠道。 (3)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及管理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外包合同规定的运行维护任务。 (4)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成交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所有监测数据,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履行完毕后,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一经发现,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委托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环境空气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于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2.对供应商能力的要求: (1)供应商应在项目所在地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巡检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其中不少于1名技术人员负责日常数据监控和协调管理工作。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同时,还须配备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2)至少配备1辆专用巡检汽车,并承诺该专用巡检汽车保障本项目巡检、运营维护。 (3)供应商配备的运维人员要求通过采购人组织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成交供应商应承诺并保证其聘用的运维人员应在中标后三个月内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如有两人及两人以上考核不合格,按比例扣除一个月运维费用并补考,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每个站点均要求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包括配套的流量计、各种标气等。 (5)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3个月内配齐本需求中所涉及设备,包括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所有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监测站房设施及中心站服务器的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至少半年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7个月使用量配置。运营维护服务必须负责的子站仪器设备耗品详见下表: 运营维护服务必须负责的子站仪器设备耗品清单:
(6)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天开始),成交供应商负责对站点试维护一个月(维护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期间产生的仪器耗材配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一个月后由采购人组织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均为本项目运营维护工作相关内容。如考核合格,则正式开展运维服务;如考核不合格,则延长免费试维护时间一个月,并责令整改,一个月后重新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运开展运维服务,如考核成绩仍然不合格,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处理【自2020年以来,供应商有实施过“桂林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托管运维服务”项目≥1年,且每个服务站点每季度考核均合格(均≥90分)的,视为试维护期间考核合格,不需重新进行考核,采购人予以支付该试维护一个月的维护费用】。 3.对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明确维护方法、周期、内容及技术保障等。 (2)成交供应商在运营维护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3)成交供应商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4)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3个月内须向采购人提供合同要求的所有耗材,耗材必须是所运维系统原厂全新耗材。成交供应商在运营维护过程中按需向采购人领取耗材。 (5)自正式运维起每三个月对成交供应商开展一次工作考核,依据项目的维护内容就每周、每月、每季的维护质量和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所有站点平均分大于90分为合格。考核合格后,服务期满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该季度全部的运维服务费。 (6)对桂林市空气预警预报平台市控站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审核期限不超过三天。 |
1 |
项 |
300000.00 |
|||||||||||||||||||||||||||||||||||||||||||||||||||||||||||||||||||||||||||||||||||||||||||||||||||||||||||||||||||||||||||||||||||||||||||||||||||||||||||||||||||||||||||||||||||||||||||||||||||||||||||||||||||||||||||||
二、商务要求 |
||||||||||||||||||||||||||||||||||||||||||||||||||||||||||||||||||||||||||||||||||||||||||||||||||||||||||||||||||||||||||||||||||||||||||||||||||||||||||||||||||||||||||||||||||||||||||||||||||||||||||||||||||||||||||||||||||
(一)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服务地点:桂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要求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验收。 (三)付款方式: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本分项合同金额的60%;服务期限满且成交供应商考核结果合格、并通过采购人验收、不存在争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分项合同金额的40%(无息,余款=合同金额的40%-全年考核扣款)。在第二次请款时,成交供应商应提供项目每月运维记录及每季度考核结果表作为付款依据。 2.在采购人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等额有效、合法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成交供应商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为止。 (四)履约保证金: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财采〔2020〕49号)及《广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9号)的要求,降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费用。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如为小、微企业的,则免收履约保证金。 (五)托管运维及管理等各项费用 1.本标项运营期间所需水、电、通讯所需费用均含在磋商报价中,成交供应商须负责运营维护及管理维护期间水、电、通讯等故障维修及费用缴存,保证其畅通,采购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站点站房基础设施及用地租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负责协助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2.本标项仪器、设备故障维修按照最有利于系统正常运行原则,成交供应商负责仪器维修;对造成故障的零配件、部件需要更换的,所涉及配件费用含在磋商报价中。系统耗材更换的项目严格按规范或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频次根据耗材的实际使用情况更新,但不得低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及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频次。 3.本标项运营合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维护、质控标准规范时,按照新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技术规范,要求增加监测设备或做系统升级(含数据采集软件、传输、接收系统等)的,由采购人提供升级所需设备和软件,成交供应商负责升级。 4.磋商报价:磋商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运维服务的价款、完成本项目服务的相关费用(包含技术服务费、耗材、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备机)、人员成本、劳务费、资料收集、研究、指导、交通、通讯、差旅费、管理费、利润、税费、验收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及运营期间所需水、电、通讯所需费用)等费用总和,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该价格不因供应商在计算报价中的失误、漏项、多项而作任何调整;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 |
||||||||||||||||||||||||||||||||||||||||||||||||||||||||||||||||||||||||||||||||||||||||||||||||||||||||||||||||||||||||||||||||||||||||||||||||||||||||||||||||||||||||||||||||||||||||||||||||||||||||||||||||||||||||||||||||||
三、其他要求 |
||||||||||||||||||||||||||||||||||||||||||||||||||||||||||||||||||||||||||||||||||||||||||||||||||||||||||||||||||||||||||||||||||||||||||||||||||||||||||||||||||||||||||||||||||||||||||||||||||||||||||||||||||||||||||||||||||
1.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单列出并提供针对以下内容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CA证书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1)承诺配备的专用巡检汽车(至少配备1辆)专门用于本项目巡检、运营维护; (2)承诺配备的运维人员通过采购人组织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并保证聘用的运维人员在成交后三个月内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如有两人及两人以上考核不合格,按比例扣除一个月运维费用并补考,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承诺成交后3个月内配齐本需求中所涉及设备,包括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所有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监测站房设施及中心站服务器的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至少半年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7个月使用量配置。 2.本标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为: 叁拾万元整(¥300000.00),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超过本标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本“服务采购需求”中所有条款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磋商时,必须满足,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本标项服务所属行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表》,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
注: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